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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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过劳死”的研究综述 姓 名: 郑平珍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律 班 级: 法学42 学 号: 2264224 指导教师: 孙永军 职称: 讲师 2007 年 05月 22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关于“过劳死”的研究综述法律专业学生 郑平珍指导教师 孙永军摘要:近年来,在中国 “过劳死”的现象频频出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过劳死”现象的产生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薄弱;劳动者个人法律意识欠缺也是一大原因。预防“过劳死”现象应由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特别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
2、劳动者的休息权刻不容缓。我国学者纷纷结合现实,对预防“过劳死”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关键词:过劳死;原因;法律界定;法律救济Over-working death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ENG PingzhenTutor SUN Yongjun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henomenon of over-wonking death to appear repeatedly.It has sounded the alarm bell to us and aroused the social various aspects inter
3、est.The reasons for the phenomenon are social aspreat, also the personal reason:The legislation is imperfect, law enforcement dynamics is weak, that the workers consciousnes are short also is a reason.To prevent the phenomenon,we nend the supposed by the society, the enterprise and personal various.
4、Specially safeguards workers rest power through the legal regime to be urgent. Scholars in China unify the reality in abundance, giving many comments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Over-wonking death;Reason;Legal limits; Legal relief 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
5、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的现象。它最早由来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迅速繁荣的日本。当前中国的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年富力强的员工都肩负着沉重的负担,各行各业的人的倍受职业疾病的困扰,有七成的知识分子在“过劳死”的边缘。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对“过劳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职工的利益无法合理保护,因此对法律对“过劳死”的正面界定势在必行。一、 “过劳死”的界定1981年日本公众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尻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叫过劳死。两位学者在书中写道:所谓“过劳死”,并不完全是医学上的概念,也不完全是统计学上的概念,而是由日常工作中日积月累的劳
6、累所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脑病疾患和心脏病疾患引起的突然死亡。 从那时起,“过劳死”便作为劳动灾害的表现之一确定下来,延用至今。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学者对此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许章润认为:“过劳死”主要是指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恶化,进而引发脑血管病或者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1P144这一定义说明“过劳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者承担过重的劳动负担;二是这种负担引起了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三是由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了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孙波认为:所谓“过劳死”就是过度劳累造成的死亡,也就是用
7、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劳动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死亡的情形。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使劳动者长期承受超过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二、劳动者的健康因长期超负荷的劳动受到严重损害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该学者同时认为劳动时间是衡量劳动强度的最好尺度,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过度劳累的最为直接的办法,超过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就是“过劳”,如果造成了劳动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过劳死”。 2汤啸天认为:所谓“过劳死”,就是基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而致生命衰竭死亡。它具有三个特征:1、劳动者从事劳动的
8、时间长期超出了法律对于劳动时间的基准规定;2、没有其他原因诱发劳动者的猝死;3、通过尸检排除突发疾病引起的死亡。除此以外,法律对“过劳死”的构成要件也应作出明确规定。构成“过劳死”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存在过劳的事实。具体而言,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基准,而且这种超过是经常、长期的,而非偶然、短期的。二是延长劳动时间非出于法律上的例外规定,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三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与过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劳动密度和强度的大小不影响“过劳死”的成立,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密度和强度不大,只要具备了前述三个要件即构成“过劳死”。 3王小华认为:一般来说,“过劳死”
9、指的是长期慢性疲劳后诱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淤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甚至引起身体隐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据悉,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命名此症为“慢性疲劳综合症”,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近年来把“过劳死”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4二、“过劳死”产生的原因(一)社会原因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可能有其偶然因素,但必有其必然性。“过劳死”的产生首先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快速转型时期,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失范”,导致包括“工作压力猝死”现象在内的各种负面情况
10、的加剧。 1、就业大环境(1)就业压力的增加吴江认为:我国目前就业压力增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梦奎于05年7月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发言指出中国目前的城镇失业率高到8%-10%,包括登记失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2010年前新适龄劳动力年均增长率0.6%-0.7%,每年1000万多,其中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就占据三分之一的比例,就业压力形势严峻。而且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进步、城市化规模扩大和进度的加快,失业率会呈继续增长势头。这种压力使劳动者自愿延长工作时间。5万京红也认为:“过劳死”的出现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这与我国就业大环境相关,许多就业人员为了谋得一份生计,常常隐忍企业苛刻的用人制度,造成员
11、工“夜以继日”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6(2)企业的不合理用工人大社会教授李迎春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企业经营者面临提高效益,开拓市场的压力;普通员工面临失业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过于关注经营效益,而忽视了员工的身心健康,使员工的压力难以得到及时的舒解。在工作压力加大的同时,年富力强的员工都肩负着沉重的养家糊口的压力,房价暴涨、老人赡养、子女就学、医疗费高昂等,都构成对员工的巨大压力。7另有学者认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个用人单位都建立了“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增强员工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促使员工自我加压。8 文摘报记者认为;职工缺乏健全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企业投资
12、又处于低水平重复状况,生产效率非常低。这样的生产模式,既缺乏效率,又导致整个社会的劳动力保护状况堪忧。9王 觊认为: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使用劳动力的情况。 劳动者对于劳动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在涉及劳动法律纠纷时劳动者一般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劳动仲裁和诉讼都需要成本,这种成本不仅表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资本上的差距,还包括劳动者时间、心理、寻找工作岗位的各种成本。同时,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面对职位少而竞争者多的情况,往往不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机会,也决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从而造成了不认真对待劳动者休息权利的问题。正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往往对过度劳累不能抗拒
13、、不敢抗拒、不愿抗拒,从而导致了“过劳死”的可能。102、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李迎春认为:针对员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严重缺陷,重治疗、轻预防的年度体检成为一种形式,真正参加体检的人很少。健康预防的缺陷使年富力强的员工成为猝死的高发人群。与“过劳死”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针对当事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保障存在不足,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为“过劳死”埋下伏笔。73、不正确的劳动传统观念王 觊认为:即便不是由于用人单位直接的、超负荷的工作要求,同样存在着劳动者为了能够获得业绩、提升职位、提高待遇、获得更大成功等多方面的思想因素。这里涉及到了另一个更为根本的
14、问题, 就是我们社会之中现存在的功利思想。从平民到官员,从商家到学者,各行各业的人都在渴望事业上获得更多的业绩,他们却从不考虑其它任何可以追求的价值。10实际上,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也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媒体都在宣传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讲求奉献,并树立那些超时工作累倒在工作岗位或带病坚持工作、伏案工作至深夜的人们为楷模,忽视对公民休息权的保护宣传。还有一部分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和恪守勤劳节俭的美德,不爱惜健康、不讲求休息,拼命工作,自愿加班,就是为了多赚加班费。11吴江认为:来自家庭、社会乃至舆论的对于过度工作的褒扬所形成的氛围,已经使得过度工作、超时加班成为众多行业中难以逆转的潜规则“
15、在其位,就必须卖命干”。 5(二)法律保障的缺失1、立法不完善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认为:由于中国在立法上并没有“过劳死”一说,因此卫生、劳动人事等部门,从未正式承认过“过劳死”。一种疾病现象没有身份认证,相关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就无法有的放矢地进行科学调研、预防和控制,如同断了线的风筝迷失方向。12文摘报记者认为:直到目前,“过劳死”尚未被纳入我国有关职业病的法律系列之中。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同时,面对强大的资本,工业化的强劲进程,以及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的现实,现行
16、关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及司法资源却明显不足。13 2执法力度不尽人意吴家华,江太芬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被侵权的劳动者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或投诉,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处理;有的地方政府在“惟GDP论英雄”的理念导向下,对企业用工管理上的不法现象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为这样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忽略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行政执法和许多行政执法一样,通常处于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力的局面,即财政的投入不能满足行政性干预的需要,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往往难以到位;少数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情等腐败现象,偏袒用人单位、掩盖非法侵害事实。14金叶认为:劳动
17、监察部门有义务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每个受害劳动者每人100元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标准是否有力被认为值得怀疑。133.法律意识的缺失张树玲认为: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传统影响、新时期立法速度快,而民众认知困难、有法不依的司法事实和法律效益低下伤害了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等原因,我国法治水平不高,社会整体缺少法治传统,法治观念淡薄。公民休息时间普遍遭严重侵占的现实,也不过是有法不依、伤害法律的威严的又一个例证。16233-236吴家华,江太芬认为:劳动法没有硬性规定不许加班,一些企业就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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