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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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科技大学本 科 毕 业 设 计(论文) 学 院 专 业 学生姓名 班级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一三年六月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roject Quality Warranty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修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建筑工程的保修问题也受到国家的重点关注。我国法律法规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方法。建筑工程在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方面的缺陷和问题,施工单位应该予以保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却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因此,对工程保修问题的研究
2、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本文在论述工程保修基本理论基础上,从业主维权意识、工程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保修金等几个方面去探讨分析分析了工程保修的有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处理方案。最后,通过实例对建筑工程保修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就行了论证。关键词:质量保修;质量控制;质量验收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the warranty problem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Construction project warranty problem is focused on by
3、 the state.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hous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warranty approach, building law specific pro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method of the warranty. Construction project after acceptance of delivery quality defects and problems,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ould be warranty. But in
4、real life of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often can not get timely treatment. Therefore, the study of engineering warranty problems has the very realistic significance.Engineering warranty in this essay, based on the basic theory of warranty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owners rights consci
5、ousness, engineering, warranty, warranty probing analysis of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warranty gold related issue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Finally, an example of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maintenance problems and processing line.Keyw
6、ords: quality guarantee;quality control;quality check and accept 目 录第一章 绪论11.1 研究背景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1.2.1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及责任11.2.2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长短的确定31.2.3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担保41.3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4 第二章 质量保修和管理的基本理论52.1 基本概念52.1.1 质量52.1.2 质量保修52.1.3 质量保修期52.1.4 质量保修金52.1.5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2.1.6 工程质量损坏赔偿责任62.2 质量管理概述72.2.1 质量管理特点72
7、.2.2 质量管理原则82.2.3 质量管理基本原理82.2.4 影响项目施工质量的因素102.3 施工项目质量计划112.3.1 施工项目质量计划的概念112.3.2 施工项目质量计划的内容和编制依据112.3.3 施工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122.3.4 施工项目质量计划的实施12第三章 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33.1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推行困难133.2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存在的问题143.2.1 承包单位责任风险大的问题143.2.2 质量保修责任不明确的问题。153.2.3 业主质量保修意识淡薄的问题153.3 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在的问题163.3.1 概念不统一的问题163.3.2
8、 基数不统一的问题163.3.3 保修金预留比例不统一的问题163.3.4 质量保修金返还的渠道不畅通的问题173.3.5 保修金返回期限不明确的问题173.3.6 争议产生的原因17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194.1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完善194.1.1 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制度的推行194.1.2 工程质量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建立194.1.3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204.1.4 促进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的发展204.2 质量保修责任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214.3 保修金存在争议的对策研究22第五章 工程施工质量的强化控制工作245.1 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245.
9、1.1 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245.1.2 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和手段255.1.3 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控制265.2 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295.2.1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295.2.2 工程项目的竣工质量验收30结 语32致谢33参考文献34第一章 绪论1.1 研究背景 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和交付使用之后,在设计文件的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和建筑法规定的保修期限内,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该对工程质量方面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积极解决和保修,这是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中都还会有这样那样的工程质量方面的缺陷和问题,例如屋面渗漏
10、水、天棚墙面发霉、脱落、暖气不热,以及墙体出现裂缝等,业主去找原施工单位要求按规定及时进行保修或处理时,经常会被施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扯皮、拖延时间,或者急修的缓修、该修的不修,直接损害了业主的权益,有些情节严重的甚至发展成为经济纠纷,要靠法律来解决,所以工程质量保修得到了社会的日益关注。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及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 质量缺陷指的是房屋建筑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和合同。因此,施工质量缺陷就是指建设不合理因素的存在危及生活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和合同。中国的建筑法第二十条明确的规定:保证质量建设体系包括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涵
11、盖基础建设,屋面以及其他的建筑项目,以及水管道安装工程,电气管线,供热冷却系统等项目;保证应在按照建设合理正常的使用,保证寿命,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法律确定的质量保修期的法制建设,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保证,其余部位都保证了使用的最低保修期限,但确保使用的责任限制施工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调查的质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就是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利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的法律要求其来承担侵权
12、责任”。所以说,建设单位可以从保护自己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由于不同的责任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来作出选择: 要是由于工程的质量问题仅仅造成建设单位财产的损失,例如修理或者重建等其他手段,应该按合同纠纷来处理; 如果是由于工程的质量问题引发建设单位的其精神损害以及人员伤亡的,应该按侵权责任来处理。至于因为工程质量的缺陷给建设单位之外的其他主体引发损害的责任则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不属于一般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不以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存有合同关系作为前提,事实上是基于建设工程因为质量额不合格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事实而产生的,这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因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条对此这种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
13、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此可见,责任的主体包括了以上五个单位。因为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缺陷或问题,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这些单位应该主动承担其相应赔偿的责任。因为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来承担责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该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因此,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问题外,受害者损坏外直接要求赔偿损失。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然后他们赔偿受害者遭受的损失。由勘察,设计,施
14、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交易。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这意味着另一段责任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1。保修期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责任各不相同。如:法国提供了一个10年的责任期间。 10年责任期指由以下缺陷造成的损害的责任:(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设备和建筑物不可分离(其他设计需要不到2年的合同保证期),(2)项目的目标不符合。有不同的形式,如发现有缺陷,在保修期内,无论是否损坏,承包商有责任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保修责任,质量问题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所有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的。建设完成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分
15、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项目的质量保修期,第二个是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完成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由国家颁布。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一个完整的技术和经济数据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已完成了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证建设项目应明确包括保修,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主要的责任就落在了施工方身上。保修阶段的质量负责,可以理解,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任何质量缺陷,无论是否施工方有责任,如果业主一旦有损失,应当承担规定
16、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不是由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方有义务进行保修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出。”同时,第十四条指出:“在保修期内,由于住房建筑持有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而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失,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赔,其要对对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引发的问题负责保修。另外,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办法还规定“不在保修范围”的内容:(1)因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综上所述,对于不同情况下建筑的主要结构和非主要结构在正常合理使用的年限内,在保修期内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要求,具体的保修期限由承合同
17、按照双方确定的有关规定3。1.2.2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长短的确定建设工程保修期的期限,跟承包商、建设单位的利益联系紧密。如果保修期限长一点,就会增加承包商的经济负担;相反的,建设单位就会承担比较大的风险。一般来说,在确定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的时候,应该至少考虑以下主要因素的影响:(1)建设工程的标准:质量标准越高,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要长一些。(2)承包商的素质:如果承包商的综合素质越高,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长一些。(3)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质量监督、社会监理等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越大一些,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长一些。(4)承包商的经济承受能力
18、:承包商一般属于微利行业,特别是在建筑市场还不太规范的情况下,经常承担着工程压价,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如果保修期限过一长,承包商的确难以承受。一般工业产品的保修期,当前其他工业产品大都有3到5年的保修期。工程的保修期限,也应与之基本对应。1.2.3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担保(1)不扣留保修金。不扣留保修金的做法一般的为造价较低的工程,或者是施工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或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有长期的合作,或者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应该的建设工程保修的义务等。(2)扣留保修金。扣留保修金的,约定了保修金的返还时间:这种情况一般作为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保修书的重要途
19、径。此种方式在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上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类是第一年要返还一定的比例,第二年同样要返还一定的比例,在第二年之后剩下的保修金则要全部返还。第二类是在第二年之后要一次性全部返还所有的保修金。第三类是在防水类工程保修期限满了之后返还全部的保修金。第四类是根据地基的基础工程、工程的主体结构的保修时间来作为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的年限,在保修期限满了之后来支付的保修条例。(3)采用签署保修协议。出据保修金保证担保的形式:这种方式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维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推行保修金的处理方式,目前采取的案例比较少。1.3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首先
20、分析国内外关于工程保修问题的现状,其次概述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并对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再次,就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研究,最后对全文做出了总结。本课题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文献调研等方法来分析。采用案例分析法,在对一些研究问题的分析中,选择一个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文献调研法,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文献来研究工程质量保修存在的问题。第二章 质量保修和管理的基本理论2.1 基本概念2.1.1 质量质量的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固有”的特性已经存在的特性,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对于产品,如水泥的化学成分,强度,凝结时间,都属于的固有特性。质量管理体系,它的固有特点是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21、标的实现。在这过程中,固有的特性的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能力。“要求”包括显而易见的,隐含的和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项目质量的形成包括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是规划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 其中与工程质量保修关系最密切的是施工阶段。 2.1.2 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指的是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之后,在保修期限之内出现的质量不合格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合同约定等质量缺陷,给予修复。2.1.3 质量保修期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第40条中规定:工程建筑在正常情况下,工程建筑最低的保修期为: (1)工程的基础结构工程、主体的结构工程还有建筑工程的地基的基础工程,是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在合
22、理使用下的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屋面的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3)供热和供冷的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给排水的管道、电气的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保修期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2.1.4 质量保修金建筑工程中,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在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质量书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后,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留当成建筑工程在合理正常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处理解决的资金。 比例一般是建设工程款的3%到5%(具体比例可以体现在合同中)。有约定每月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照相应
23、比例扣留,也可以到最后结算时扣留(一般是小工程)。2.1.5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筑工程当成一种特殊的商品和其他的商品一样在交付使用后都有一个质量的保修期限。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关于我国的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建筑工程验收交付后的责任期的第一个阶段。建筑法的第六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3941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我国的立法依据决定整个建筑物的非主要部位和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和保修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然而,保修责任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也就是说,在保修期间和范围内的保修,只要发生质量缺陷,无论发生任何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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