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产业论文数字影视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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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视产业论文数字影视论文影视产业的特殊性与特别保护摘要:影视作品具有其特殊性,立法、司法上应该采取特别保护机制,对版权人实施更有效保护,才能有效维护数字影视产业的长远发展。关键词:数字影视;网络版权;特别保护近日,CNNIC(中国互联网络管理中心)发布2010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2.84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62.1%,网络视频媒体成为网民获取电影、电视、视频等数字内容的主要渠道。其中电影、电视剧是网络视频用户最为喜爱的内容。报告同时显示,17.2%的网络视频用户在过去半年曾上传过视频节目。只有6%的网络视频用户在过去半年曾经付
2、费收看过视频节目。非付费用户中72.9%习惯免费收看视频,未来没有付费意愿。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数字化影视,在网络出版渠道之上,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视频已成网络主流应用,而影视则是其最主要内容;网络渠道对于数字影视的价值,有可能将超越影院、光盘等传统发行模式;仍然只有比例极少的网民,愿意为影视作品网络版权买单;热衷于自愿上传影视作品的网民,数量依然非常有限。虽然上述报告并没有直接针对数字影视版权问题,但从其调查结果中,依然可以看出不少蹊跷:在报告统计的2010年下半年,网路视频用户在网民中的渗透率已经超六成,却只有17.2%的用户在过去半年内曾上传过视频节目那么,在前几年视频业务起步阶段,又会有
3、多少真实用户主动上传过内容,而视频分享网站上那么多丰富多彩的内容又从何而来?答案已经非常明了:网站自己传上去的。数字出版物网络侵权严重,这是业界面临的“集体困惑”,在数字影视领域,这种伤害尤其严重。笔者认为,其原因既有数字版权领域普遍的“立法缺位”、“取证困难”、“侵权范围广”等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则来自数字影视作品本身具有特殊性,但却缺乏必要的“特别保护”所致。在此,我们有必要先来分析作为网络版权客体的数字影视作品的特征。在版权法上,作品包括了文字、图片、音乐、计算机软件、影视等诸多类型,相比之下,影视作品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质:内容上以娱乐为主。与文字、软件等相比,影视作品的娱乐性凸显,可以说,
4、在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影视作品都与娱乐或相关内容为主,而非学术类成果载体。正是由于其娱乐性明显,影视业一直被归入娱乐产业范畴,而且可以说是娱乐界的核心内容,这一点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科技作品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投入上成本比较高。在大片盛行的今天,制作费动辄过亿的影视作品,早已不是新闻,影视作品的大投入、专业化、大制作不言而喻。当然,这种大投入也代表着影视作品的高价值、大产出、大影响,假如从产权角度看,则完全可以与“不动产”、“大型机械”这样的产权类型相比拟,而理应同样获得更加严格的特殊产权保护。这一点,也是多数文字、图片、音乐、美术等所不能相比的。创作上追求独创性。与文字、图片、软件的创作往
5、往参照前人成果不同,影视作品在创作上,更追求独创性,与众不同、超乎想象对其意义重大。学术研究有“站在巨人肩膀”的需要和规律,可以说没有前人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便很难有新的成果的诞生,这是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然而在影视行业,这种情况有所变化,前人的影视作品,很难成为后来者直接吸纳的基础,于此相反,所谓“翻拍”的影视作品,往往要与旧作明显区别,才能体现价值。传播上高峰期间短。与文章的“千古事”和金曲的“百听不厌”不同,受院线档期所限,电影的黄金周期往往较短,“热门大片”也就个把月的风光,受展示方式所限,影视作品往往也很难吸引观众多次重复观看,电视剧也有着类似的特征。正因如此,影视作品在侵权行为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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