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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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2011年12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学风,维护学校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和科技部等部委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大学的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第二章 学术道德第三条 科学研究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
2、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学术创新、创造先进文化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不弄虚作假,不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自觉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等行为。第三章 学术规范第一节 基本规范第七条 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第八条 依法保护学校
3、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第九条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在校内任职期间并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按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第十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或按规范引用。要如实填写个人的学术情况,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第十一条 在实施
4、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按项目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第十三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规范引用他人的工作成果和观点。引文应遵循引用原创性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的原则。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所有引用必须按照学术论著所发表的刊物(书籍)规范标注。第十四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或支持引用人的某一观点;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
5、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不能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和统计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不允许引用他人已公开的作品而不注明出处,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第十五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捏造、篡改引文数据和结论或歪曲引文的观点等。第四节 作品发表规范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定义的作品包括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著作、图书、专利、技术成果以及其他学术成果(音像、绘画、雕塑、设计等)。作品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一)未参与作品工作,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
6、该作品里署名,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未参与作品工作的他人名字。(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作品,应按照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次序,或根据学科署名惯例和作者约定署名;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作品负责。第十七条 图书出版时,作者应正确标识其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第十八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
7、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编者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出版权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第十九条 发表作品时,作者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第二十条 作品的语言应符合文字使用规范;在技术表达方面,应符合国家、国际和行业的规范化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 同一稿件不得一稿多处(次)发表,另有约定除外,但必须注明已发表之处。禁止在非法报刊上发表作品。第二十二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作品或代他人写作品;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或出版商同意接受或发表作品的凭证。第二十
8、三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第五节 学术成果、凭证规范第二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虚报自己的学术凭证和学术经历,以此骗取学术资格、荣誉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变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征得其同意。第二十六条 在呈报、归档科研成果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第二十七条 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
9、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论)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媒体上公布。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单位和个人排序署名。第六节 学术评价规范第三十条 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十一条 学术评价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回避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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