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删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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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欢迎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讲:曹泮天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2,主要内容,导论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纠纷,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自网络中国人彪悍的一天 早上醒来,先用二甘醇超标的田七牙膏刷牙,再用发臭的蓝藻水洗脸,给儿子冲一瓶碘超标的雀巢奶粉,自己喝杯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吃几个硫磺熏白了的馒头,夹点臭水池子里腌的榨菜,4,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基本概念二、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三、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5,一、基本概念1消费,(一)消费,消费,广义,狭义,生产消费:为了商品的再生产而消费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行为和
2、过程,其结果是创造出新产品,实际上生产消费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它与生产消费有本质区别。,生活消费,6,一、基本概念1-消费,(一)消费思考:到赛博电脑城为设计公司购买办公电脑的职员张MM是什么“消费”,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宏观判定:以生活消费为主,特殊情况下适用于生产消费。例外规定 第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7,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3、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何理解?1.目的2.主体3.内容4.方式,8,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1.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而非生产消费思考1:王海知假买假行为?,9,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1.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而非生产消费怎么理解“生活消费”?(1)核心在于消费是不以经营或交易为目的,即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经营或交易,则不是法律上的消费者;(2)对“生活消费”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储存、欣赏、收藏、赠送等需要。(3)生活消费不等于生活必需品消费。它包括生存型、发展型及享受型。不管如何理解,始终存在一些模糊空间。怎么解决
4、?,10,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2.主体是否只限于自然人,单位等组织能否构成消费者?实践中有争议(1)境外法国:法人只要以满足个体的需要为目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消费者。(2)境内有些地方立法规定单位也是消费者。如重庆、上海、浙江、海南、江西、黑龙江等地。,11,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2.主体是否只限于自然人,单位等组织能否构成消费者?为什么主体只能理解为自然人?(1)界定不宜过宽,从消法的宗旨来看,是基于对弱者的特别保护;(2)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是与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紧密相关的;(3)单位虽然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但其本身不能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还需要转化为个人的
5、消费。,12,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3.消费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且是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思考: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13,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3.消费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且是经营者提供的。思考: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实践:1999年,四川泸州市中院明确医患关系适用消法;2000年,浙江省地方立法规定适用;2004年,甘肃省地方立法规定适用;2005年,福建省地方立法规定适用。,14,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3.消费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且是经营者提供的。思考:接受教育服务是否属于消
6、费者?,15,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4.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或接受。(1)不局限于合同主体(2)是否要支付对价?赞成说:支付对价是判断消费者与非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标准。如印度的消法。否定说:交易形式上的有偿、无偿不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的标准。如王利明。主流学说认为不需要以支付对价为判断标准。,16,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参考:国外相关界定1.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78年5月10日召开的日内瓦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
7、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3.欧盟:消费者意味着在指令所涉及的交易范围内,出于非贸易或非职业目的而实施行为的自然人。,17,一、基本概念2-消费者,(二)消费者小结:1.大多数国家立法认为消费者应界定为个人(个体社会成员);2.大多数国家立法界定消费者时,严格区分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即强调非以交易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18,一、基本概念3-消费者权利,(三)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最早由肯尼迪总统于1962年3月15日在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提出,其强调“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并指出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安全权
8、、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19,一、基本概念4-消费者主权,(四)消费者主权 消费者主权是指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最终决定权 消费者主权的具体内涵是指:1.在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生产者要将民众的消费作为其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都必需符合和反映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2.在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销售者的行为必须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奉行“消费者是上帝”的原则;3.在政府与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关系中,政府应优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应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并尽可能吸收消费者的民主参与。,20,一、基本概念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消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消法”,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法”除包括狭义的“消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21,一、基本概念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广义的“消法”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1.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1)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产品质量法。该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
10、定,因而是一部专门从产品安全的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3)刑法第140-15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其刑罚作了规定。(4)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就对特殊产品的安全问题作了规定。,22,一、基本概念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广义的“消法”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2.有关消费合同的法律(1)合同法第39-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规范 第39条: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显失公平的,受害方依该法第45条的规定享有合同撤销权;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于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
11、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无效。第40条:格式合同中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41条: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53条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则。即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23,在我国,广义的“消法”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2.有关消费合同的法律(2)消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问题。这部法律在适用上应当优先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3)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12、、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就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消费合同作出了一些规定。,一、基本概念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二、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一)消费者问题1.消费者问题的产生缘由外因:主要是市场失灵(1)竞争不充分;(2)信息不对称;(3)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形态和利益满足方式不同。内因:消费者的身份特殊性(1)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2)消费需求的个体差异。2.现阶段主要消费者问题(1)商品质量问题;(2)商品价格问题。,25,二、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二)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
13、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26,二、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二)消费者运动1.消费者运动的主要历程(1)1844年,英格兰北部以制造毛毯、法兰绒而知名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它是世界上消费者运动的最早的源流。(2)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3)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并于1914年设立了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消费者保护局)。(4)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费者享有的项基本
14、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受尊重权。,27,二、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二)消费者运动1.消费者运动的主要历程(5)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索赔的权利。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6)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月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运动从此成为席卷全球、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28,二、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二)消费者运动2.消费者运动的发展阶段(1)消费者自我保护阶段;(2)政府干预和国家立法保护阶段;(3)经营者自律及积极参与消费者保护阶段。3.消费者运
15、动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作用(1)指示作用(2)整合作用(3)促进作用,29,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所确认的原则。1.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就是指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中,双方均能充分自主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施以强迫,也不允许第三者从中干预。第一,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进行某种交易或不进行某种交易。即交易的进行由消费者的意志决定,生产经营者无权干涉。第二,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交易行为的对象和相对人。,30,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6、2.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双方均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第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平等协商,双方均有平等的发言权和选择权。第二,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必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法律地位,既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又平等地受到法律约束。,31,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3.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公道合理,即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大致相当。对公平不能作机械的理解,要从实质公平的层面来理解。第一,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的原则,它可以用来弥
17、补法律规定的漏洞和不足。第二,公平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执法、司法原则。,32,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4.诚实信用原则指在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应以诚相待,信守承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一,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坦诚相待,诚而不欺,恪守承诺,讲究信用。第二,双方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双方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33,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二)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1.对消费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2.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18、,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思考:这一个原则是否会成为牺牲消费者利益的挡箭牌?,34,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情权,权,监督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安全权,利,结社权,受尊重权,获得教育权,35,一、安全权,36,一、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是消费者的一种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包括:商品(服务)安全;消费场所安全,37,一、安全权,(一)商品(服务)安全对“商品(服务)安全”的判断主要结合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的界定: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19、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标准一:不合理的危险实践中要结合产品的耐用期限,产品通常或合理的使用目的,产品的结构、性能特点,产品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的使用对象等事项。标准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思考: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可判定其不存在缺陷?,38,一、安全权,(二)安全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及理解1.相关规定(1)消法第七条(2)产品质量及安全相关法律规定(3)合同法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
20、、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9,一、安全权,(二)安全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及理解(5)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
21、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40,一、安全权,(二)安全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及理解2.理解之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与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1)安全保障义务人包括两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宾馆、银行、车站、餐馆、舞厅、商场、旅行社、公园、戏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例如:招聘会、社区运动会、公益晚会、免费游园会的组织者。(2)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消费
22、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还包括合乎情理地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特定场所”的任何人。,41,一、安全权,(二)安全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及理解2.理解之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1)直接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无责任;认定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一个诚实善良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谨慎程度。违反义务的形态可大别为两类:第一,设备、设施、场所存在缺陷或瑕疵,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第二,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
23、例:家乐福踩踏事件;宾馆装修时拆除房间阳台外的栏杆,未设警示标志;餐厅地面过于湿滑、过道的灯光过于昏暗;酒吧为了关门,将醉酒不省人事的顾客“搁置于”寒冷的室外等,42,一、安全权,(二)安全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及理解2.理解之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该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例1: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前,在营业大厅内被丙持枪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
24、任何行动。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例2: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前,在营业大厅内被丙徒手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43,一、安全权,(三)安全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及理解3.理解之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1)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2)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3)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4)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44,二、知情权,45,二、知情权,消法第8条第2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25、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一)知情权的内容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46,二、知情权,(二)知情权的具体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权:“量”上要求信息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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