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4.浅议票据无因性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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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浅议票据无因性学 院:法 学 院 专 业: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6 月22 日目 录摘 要 Abstract 2222引 言1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 1 (一)票据无因性概述 1 (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2 1.票据关系2 2.票据的基础关系 2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3二、票据无因性的效力分析5(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力5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5 (三)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 7三、票据抗辩的限制8四、我国在票据无因性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完善9 (一)我国在票据无因性方面的立法现状9.票
2、据行政规章9.票据法律10.票据司法解释 11 (二)我国在票据无因性方面的立法完善11.对票据法第十条的分析及修改意见11.坚持票据相对无因性 12结 论 12参考文献14致 谢 15 引言 票据作为重要的商业信用工具,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在商事交易中作用日渐显著。作为流通证券,票据的自由流转性至为重要。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而票据能否流通,就在于票据是否具有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现代各国票据立法所采纳的立法准则,然而该原则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至今仍未形成共识,影响了我国票据的流通,阻碍了我国票据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票据无因性进行较为深入全面的解
3、读,以期统一思想认识,在票据立法中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这一根本原则,充分完善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一)票据无因性概述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关系既可成立,而不需考虑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1 于永芹: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2.票据的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2 赵新华:票据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59.我国学者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
4、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有效无效、合法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票据行为多以买卖、借贷等其他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前提,但是票据行为成立后,形成的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其原因关系存在与否、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例如甲是卖家,乙是买家,乙为了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甲乙之间的票据债务和原因债务各自独立成立,其后,即使买卖合同因为某种事由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票据债务并不消灭。这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表现为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原因债权与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债权相分离,各自独立的存在。原因关系的效力表现为一般债权,而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则表现为票据债权
5、,这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当原因关系发生变动时,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因而,对于票据票据持票人来说,持票人只需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说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存在原因关系,而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在法律上将两者予以分离,从而形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1赵新华:票据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6
6、0.(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票据行为可以引起一定金额的支付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即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仅由出票人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简言之“票据关系就是因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关系”。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34 .由于票据关系反映在票据上,所以也称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上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以行为人的票据上的意思表示为主要根据而成立。当出票人依法作成票据并交付后,当事人间即发生票据关系。但是,在票据法律关系的成立上所具有的特色乃是基于票据行为的直
7、接相对方的背书转让而在票据行为人和票据的第三取得人之间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这种多层次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属于特殊的,并非民法上所预想的合意,而是票据所特有的合意。2.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所以授受票据,即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并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在票据授受之前已存在,这种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又叫做票据的实质关系,这是因为票据关系的产生一般是基于一定的票据行为的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何为某种票据行为,为何支付一定的票据金额,这些并不能通过票据关系加以体现,也就是由于
8、票据的抽象性而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例如:出票人甲向受款人乙签发一张汇票,以丙作为该汇票上的付款人,乙在收到汇票后又通过背书转让给丁,甲乙丙丁四人即成为汇票关系中的当事人。至于甲为什么签发汇票给乙、又为什么让丙来支付该汇票金额、持票人乙为什么背书让与汇票给丁,以及汇票上为什么作这样的记载,则总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原因。应当说,这些事实原因是票据行为的基础,是整个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这些事实原因相对于抽象的票据关系而言,反映的是票据行为的实质内容,所以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一般是指授受票
9、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出票人之所以签发票据给收款人、背书人之所以将票据背书给被背书人,总是存在一定的理由。这种理由即为票据原因。例如因买卖、借贷、赠于而授受票据,其买卖、借贷、赠于就是票据原因。对于同一票据行为而言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票据原因。例如:甲向乙签发汇票,既可以是仅支付一定的货款,也可以是既支付一定的货款,同时又支付一定的租金。在票据流通的每一个环节上又可以又不同的票据原因,如:甲为支付欠乙的货款而向乙签发了一张汇票,乙则可能是基于向丙借贷将所收到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这里的前一个票据原因与后一个票据原因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但是无论票据在交易的过程中转让过多少
10、次,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的法律关系。1 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9.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可由付款人处分的资金。二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由付款人负担支付票据金额的约定。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当事人就可以签发和使用的票据需记载的内容所作的事先的合意约定。2 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1.票据预约关系是连接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桥梁,具体来说,当事人之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
11、,在授受票据之前,他们一定达成了一个约定作为授受票据的依据,这一约定就是票据的预约。票据预约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即负有依预约作成并交付票据的义务。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先有原因关系,再有预约关系,然后根据预约授受票据,才发生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联系只发生在票据原因关系中,在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上不发生联系”,3 赵家琛: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108.因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中。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相互原理中,其分离适用于大部分的票据关系,称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基本原理,体现
12、了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则。票据为无因证券,因此票据一旦做成其权利就产生,而与原因关系脱离。无论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票据关系的基础与来源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关系体现在外,其要素见于票据的记载。票据原因关系隐藏在内不为外部所知晓,仅凭票据无法确定票据的原因。两者虽同时存在互为内外,但自票据一旦成立,票据关系即与原因关系分离,原则上各自独立存在,彼此不发生影响。票据关系的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或履行票据义务的依据在于票据记载之事项,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票据法外的一般债之关系或事由。因此,一旦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撤销,票据关系仍可存续。例如:甲签发票据给乙,乙转让给丙,丙向甲行使追索
13、权时,甲不能以他与乙的原因关系无效或乙为履行原因关系的义务加以拒绝,丙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无须证明他与乙之间的原因关系,同时,丙取得票据后,并不能说明他已经履行了与乙之间原因关系的义务或该原因关系有效。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分离避免了票据使用的过重负担和审查义务,防止票据各当事人相互追溯,保证了票据的交易的安全、稳定和便捷。总的来说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两者相互独立为票据制度的基本原理。票据预约关系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一种,依一般票据法理论其不属于票据法的内容,并未落入票据法调整范围内,原则上也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票据预约关系遵循的是民法一般制度或债法的规定,与票据关系相比较,两者原则上并无法律
14、上的联系。资金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一种,其与票据关系的关系亦同于票据原因关系一样,原则上也与票据关系相分离。资金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因为,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存在资金关系,不影响持票人的权利,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来自票据,即使出票人在不存在资金的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票据,票据仍有效,如付款人已经承兑,即使没有资金关系也应承担票据的付款义务。二、票据无因性的效力分析(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力 虽然票据的基础关系可以分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一般体现在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中的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中1 谢怀栻:票据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
15、社,1990.41.,并最常发生于票据的转让过程中。所以,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 (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
16、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义务。(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 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原则上是分离的,票据基础关系并非票据关系的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票据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但是由于票据关系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票据票据基础关系,所以在一定,两者又处于彼此牵连的状态。这就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由于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既不涉及票据转让的第三人问题,又无关票据的流通。所以当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同时存在于一对当事人之间时,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
17、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例如:甲为了向乙购买一个古董,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乙并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交付古董给甲,却又要求甲付款时,甲可以向乙主张抗辩。也就是说,当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基础关系上的事由来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果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没有给付相当的对价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即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我国票据法关于对价制度的规定,将票据的取得分成两类:一是取得票据无须有对价,此只限于票据法第十一条所指的三种情况。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
18、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就是说,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票据的,虽然客观上没有给付任何代价,但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仍合法有效。但是,这三种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的完整程度,要取决于其前手权利的完整程度。二是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以给付对价取得票据,须在主观上具备善意才能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前手的票据权利若附有一定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一般也不能对持票人主张。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虽支付对价,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符合取得票据权利的主观善意要件,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1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而仍取得票据的,虽给付
19、对价,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附对价,只能依照基础关系请求返还(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2虽给付对价,但是因重大过失取得无效票据或背书不合规则的,持票人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3持票人知悉票据存在抗辩原因而仍以对价取得票据的,其抗辩原因不予以切断,债务人有权以对前手的抗辩事由延续用于对抗新持票人(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1 姜建初:票据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88. (3)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票据的交付是代物清偿的不在此限。例如:甲欠乙一定的债务,甲将一张记载一定金额的汇票交付给乙,甲交付汇票的目的究
20、竟是代物清偿还是对原债务的清偿,需要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如果没有事实来证明其目的是代物清偿,一般就理解为以原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汇票的交付并不能当然理解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只有在汇票持票人得到相应的付款时,才能认定原债务消灭。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汇票的交付是代物清偿,则原债权债务关系因汇票的交付而消灭。 (4)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完成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可以对因时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据当事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由于持票人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前提是票据权利以罹于票据时效而消灭,所以,该权利不属于票据权利。持票人对权利的丧失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利益返还请求权的
21、行使。(三)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世界各国的票据法体系构造基础,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公认票据行为是无因行为。但是,从“有因说”到“绝对无因说”,人们从票据法律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痛苦的发现仍然无法解决票据的流通效率和使用安全之间的矛盾。如果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显然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不符合票据法的基本精神。但是在实践中也不能因为强调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而使非法持票人获得票据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得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绝对化。于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具有相对性的理念逐步萌发,成为思考票据法律制度的新视角。 票据法的制定和发展,更多的是出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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