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政策与法规》教案-第九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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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第六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1、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订立要求;2、熟悉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3、了解我国的物流责任险;4、了解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程序;5、能够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6、在物流活动中能够运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学习目标】,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导读案例】2011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
2、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第一节 保
3、险法基本知识,保险和保险法的法律定义(一)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的特征(1)保险与互助保险(2)保险与储蓄 二者存在区别:,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消费者不同计算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3)保险与救济,区别在于: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实行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救济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4、救济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可言,并非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救济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救济则大都为无准备。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救济机构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3保险的分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二)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总则、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等内容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成为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制度。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2)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5、 保险法基本知识,(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主要义务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如实告知的义务(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6、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2)告知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四)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一般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2)承诺如果说投保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起点,而承诺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2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3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
8、合同的效力的永久性的停止从而使得保险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
9、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
10、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2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3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 又称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
11、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其他风险(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2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3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 又称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其他风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与费用1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2)单独海损(3)单独费用海上货物
12、保险的险别和除外责任(一)基本险1平安险(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火灾(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除外)、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因海上恶劣气候、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求助费用;(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的,在避难港由于缷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
13、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货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对在承保范围内的受损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水渍险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二)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沾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
14、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损险(11)锈损险2特殊附加险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一般货物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二
15、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责任的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一)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二)扩展责任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
16、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航程终止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未实施扩展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行为时,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前述的规定终止。,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
17、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一)陆运险 陆运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面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陆运一切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18、(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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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政策与法规 物流 政策 法规 教案 第九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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