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缺失与重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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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缺失与重建 【摘 要】当前我国一些慈善负面事件的出现,使得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面临巨大挑战。重建与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要从规范立法、推进信息公开、完善慈善组织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审计、加大媒介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困境;重建 慈善组织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在社会上被公众接受和信任的程度。公信力低下,直接导致了我国慈善事业不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降低了慈善事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慈善组织本身的公开透明度不够 据民政部中民慈善信息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统计出的数据来看,被调查
2、的全国1000家慈善组织,其透明指数平均仅为33分,60分以上的慈善组织仅占被调查慈善组织的8.2%。民政部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显示,全国有42%的慈善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90%的公众不接受目前的披露程度和方式。慈善组织和民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质疑。有网络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社会公众表示对当前我国慈善信息公开情况不满意或不太满意。 (二)我国慈善组织行政倾向严重 我国大部分的慈善机构从成立之日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可以说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衍生物。我国的慈善组织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造成了“政慈不分”的局面
3、;在实施救助活动上审批流程繁琐,拨款周期长,手续复杂,效率低下;在资金运作上信息披露不透明,慈善资源分配不公。同时,由于慈善组织官方运作色彩浓厚,其公信力已不仅仅取决于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程度,还取决于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近年来,政府公信力存在下降趋势,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也直接转嫁到了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上。 (三)缺乏完善的慈善组织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慈善监督机制,导致慈善活动监督力度不足。首先,政府监督多头管理,职能不清。从法律赋予的权力来看,行政机关不仅要对慈善组织进行管理,还要进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的体制容易造成监督主体缺位,降低监督效率,出现推诿扯皮,导致政府监督流于
4、形式。其次,内部监督作用有限。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受“双重管理”机制的影响,组织内部运行机制并不完善,内部监督有名无实。慈善组织的监督人员甚至会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放弃监督职责,出现包庇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社会监督途径单一。对慈善的社会监督包括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就是要让报刊、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参与到对慈善的监督中,然而由于慈善组织与公民舆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进行公民和舆论监督。第四,第三方监督尚存困难。由于第三方监督独立于政府和慈善组织,所以这种监督是比较科学可行的。但现阶段来看,我国现有的第三方机构多带有官方背景,具有权威的公信力强的独立机构是非常缺乏的。 (四)我国
5、慈善组织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缺乏规范性法律制度,使得我国慈善组织发展速度缓慢。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仅有几部,没有专门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法律,滞后的法律建设已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首先,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法规,往往只适用于某一方面的内容,约束力不大,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不足以对整个慈善事业和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制约了慈善事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其次,专门的慈善事业法律的缺失,使慈善事业发展没有法律依靠,缺少正确引导。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假借慈善牟取利益,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名誉,威胁了慈善事业的生存与发展。第三,法律对慈善组织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
6、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慈善组织没有严格的定义,也没有给予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我国的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这是对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最大的损害。慈善组织法律主体地位获取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慈善事业公信力的提升。 二、重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建议 (一)规范立法是重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体制需要 加快慈善事业立法进程,通过慈善组织法、慈善监管法、慈善促进法、慈善行为法的建立和完善,建成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完备的法制体系,使我国慈善事业走上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我国的慈善事业处于发展初期,需要一部高屋
7、建瓴的法律在原则和发展方向上进行引导和把握。整合部门利益、界定部门权责,改变目前“政慈不分”的局面,回归慈善本意,培育民间组织。推动民政部门主办的慈善和救助、福利设施由民间组织和社区承办,逐步实行管办分离。通过立法明确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对其性质、职能、任务及其管理、运行基本准则做出规范,以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确立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主要通过“无形之手”来引导和调节慈善事业,运用法律的手段赋予慈善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予以保护;运用政府补贴的手段,让各类慈善组织享有与公办同类机构同等的待遇;运用税收优惠的手段,通过减、免、惠的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推进信息公开是重
8、建与提升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生存之本 必须将信息公开作为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和主要着力点。第一,慈善组织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所掌握的公共信息。财务信息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重点,筹款用途、项目实施效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也要公开。从近三年的中国慈善透明报告调查显示,相对于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而言,财务信息公开情况最低,相反公众对此却寄予了厚望。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的合理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第二,加强慈善组织官方网站建设和构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公共平台。慈善组织要加强自己官方网站建设并及时公开慈善信息、“晒账单”,与捐赠者、网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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