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反倾销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及我国的对策.doc
《浅议反倾销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及我国的对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反倾销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及我国的对策.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浅议反倾销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及我国的对策关键词倾销;反倾销法;贸易自由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国际贸易中的倾销,通常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销入另一国市场的销售行为1 .对于倾销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法律角度提出的“倾销有害论”2 ,但受到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反驳。现在一般比较公认的看法是不绝对地反对倾销,而是重点反对掠夺性倾销3 .既然倾销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经济以及国际贸易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制定一套制度即反倾销法来规范商品进出口贸易和管制倾销行为就成为必要和必然。有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仅是“进口国政府制定的”3即是国内立法。
2、然而,倾销行为本身具有一些特殊性:产生于国际货物贸易中、行为跨越国界具有国际性而损害结果发生在一国(主要是进口国) 领域内,因此,对反倾销法的性质不能简单的用国际法或国内法来界定。二、反倾销法的性质二元性倾销的特殊性要求反倾销法同时在国际、国内发生作用,因此,笔者分别从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来探讨反倾销法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所认为的反倾销法的定义。(一) 国内层面上,反倾销法应运而生,成为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由于倾销客观上会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和影响,进口国为保护国内产业必然要通过立法对倾销进行管制。进口国政府制定的这类旨在对外国产品的进口倾销进行调查、限制和制裁的法律制度规范,就是
3、所谓的国内反倾销法,属于一国国内法中的经济强行法。1. 从调整对象来看, 国内反倾销法调整的是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它发生在出口商与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之间;出口商低价销售的行为是否是倾销须由进口国当局认定;倾销发生时,受到损害的是进口国的同类产业,可见损害也发生在进口国国内:“原则上,反倾销的临时措施与反倾销税只适用于作出反倾销调查决定生效后或当局作出征税决定后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4制裁措施也仅在国内实施。可以说,倾销与反倾销关系是一种带有国际因素的国内法关系。2. 从法律渊源来看, 国内反倾销法主要是指各国政府制定的反倾销专门立法, 以及在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
4、、法规中的反倾销条款。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有约束力的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3. 从法律过程来看, 各国反倾销法由各国的国内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实施。反倾销案件直接由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和裁决,适用一般行政程序,也采取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差价的行政救济方法。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进行司法审查。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内反倾销法属经济行政法范畴。(二) 国际层面上,反倾销法不断发展,形成WTO 体制下较为完善成熟的国际反倾销法典在GATT生效前,各国的反倾销立法已有一定历史,但彼此的规定和采用的标准差异较大,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时常发生。二战前,不少国家滥用反倾销法
5、律手段实行贸易保护,加剧了国际贸易秩序的混乱程度。战后,各国在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上取得了共识,认为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应当限制。美国率先提出将反倾销问题作为总协定谈判的一项内容, GATT第6 条的诞生标志着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开始。但是,GATT第6 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统一规范和协调各国反倾销立法实践上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这样,随着GATT生效后关税壁垒的逐步削减,反倾销手段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为此,两项反倾销守则应运而生:1967 年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 条的协议(简称1967 年反倾销守则) 和1979 年关于执行总协定第6 条的协议(简称1979 年
6、反倾销守则) .1967 年反倾销守则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总协定第6 条,但由于签字国过少,其适用范围和作用大打折扣。相比1967 年守则, 1979 年守则在四个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当然仍然存在局限性。因此,乌拉圭回合仍将倾销与反倾销作为重要议题之一,于1994 年达成了WTO 反倾销协议。WTO 反倾销协议相比1979 年守则最重要的区别是它构成WTO 一揽子多边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是一部较为完善成熟的国际反倾销法典。从上述国际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可知,国际反倾销立法在本质上与国内反倾销立法不同,它是协调各国在反倾销领域的各种矛盾的平衡器,是国
7、家间就反倾销问题协商后达成的国际经济条约。1. 国际反倾销立法是国家间缔结的书面协议, 因而是各缔约国利益冲突和妥协的产物。利益诉求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在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的实力和地位。2. 从内容来看, 其规制对象是各缔约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由于是妥协的产物,它只能就反倾销领域中的基本问题和主要程序事项作出统一规范,不可能就具体事项和细节问题一一规定,由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则以贯彻执行新守则的各项原则。3. 从法律效力来看, 并无直接的法律强制力。以WTO 反倾销协议为例,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条约,作为WTO 一揽子多边协议的组成部分,它对WTO 全体成员方均有约束力。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规
8、范各成员方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保证各国在行使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过程中不致过当而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5 .尽管新守则在规范性和操作性方面有了明显的增强,但毕竟不能取代各成员国内反倾销法的作用。(三) 结论可见,我们应当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来认识反倾销法的性质,笔者认为,首先,国际反倾销法与国内反倾销法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1.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内反倾销法是国际反倾销法的先导。国内反倾销法产生在先,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差异造成的贸易纠纷和国内反倾销法域外适用造成的混乱促使各国认识到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反倾销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2. 从规范的角度看,国际反倾销法对国内反倾销法有所继承和借
9、鉴,并以之为基础、结合国际实践的发展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GATT第6 条的内容基本上脱胎于美国1921 年反倾销法6 .但由于其规定较为原则,1967年守则和1979 年守则进行了补充和改进,最终在对1979 年守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达成了WTO 反倾销协议。3. 从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角度看,国内反倾销法应当以国际反倾销法为标准。各国应当本着“约定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将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予以适用。当国际反倾销法出现发展变化时,国内立法也应做出相应反应,如果国内法缺少有关国际法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规定新的国内法,将国际法规则的内容纳进其中;如果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相矛盾,则修改国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反倾销 性质 价值 取向 我国 对策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014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