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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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研究一、我国民商法的建设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加入世贸后,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的民商法律制度并不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的发展需要,所以当面临一些全新的问题的时候,民商法制度的建设显得非常薄弱,所以面对这样的形势,需要根椐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民商法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并进行完善和改革,这样才能真正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对于民商法的需要。目前,在我国的企业管理中,应收的账款管理基本上由销售部和财务部两个部门进行完成,在现实工作中,这两个部门却经常出现职责分工不清楚,相互推卸责任,甚至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甚至还会出现无人进行管理的现象。所以,我们
2、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而且专业的管理部门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市场现在急需要这样的管理方面的人才,从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的高校缺少这样的信用管理的培育,就拿我们的高校的工商管理专业来说,经管系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民商管理的专业,也只有一些会计专业的学生会涉及到这些相关的知识,而且学是非常有限的。二、当代经济与民商法和行政之间有关系我们知道民商法的体质是应用于市场社会的法律,它主要是站主体平等的这个层面上,主要是对商品关系进行进一步的保护,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以行政法保护主要反映的政治国家的相关利益,其本质是对公法保护,主要是保护国家和限制国家的权利,我们的经济
3、法主要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重要核心,帮助行政法和民事法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经济法的本质是以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它是平衡协调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催化剂。四、我国民商法所面临的问题民商法体系上来看,中国民商法存在巨大的缺陷,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民商法典,中国的民商法需要采用的是零售制,而不是所谓的民法典,而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需要采用先立、先易后难的方式,所以中国的民商法甚至还出出屯许多民商事业单位并存,但是却没有整体核心的“民商法”的局面,这是我国民商法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同时也是我国民商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首先我国的民商法并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主要是因为现行的民商法有一部分是制定于20世纪,当时改革开放还刚刚起步,而且旧的体制和行政关系也没有建立起来。法律最多是反映过去旧体制的相关特征,所以并不能很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过度发展,而国家的立法却严重滞后,导致现在民商法有很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认为,企业是国家,企业经营的好坏实际上是国家。这就造成了企业与企业,银行与企业的“不良债务”的产生,进而进行拖欠和赖长,这样对于国有企业本身的“商誉”也会有很大的影响。(二)现行的民事立法体系过度混乱由于现行的立法体制没有建立体系,缺乏系统性的操作协调。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粗俗,国家的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接
5、二连三地发布相关的细则、实施条例、意见等名目,从而澄清一些所谓的法律的规定,这些都是在弥补法律的空白,但是这些为数不多的规定却是法出多门,而且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规划和协调,所以各种规定会引起一定的冲突或者是重叠,所以有些民事关系被多次立法现象非常普遍。(三)现行的法律过度简单,存在很多空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每颁布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需要通过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定详细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相关意见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简略的民事法律没有具体法,过多的司法解释会使某些法律失去应有的存在价值,所以司法解释需要有明显的司法立法,这种状
6、况对于民商法的权威性也是有害的,不能够非常严格地执行。尽管现在的行政规章制度和法规补充了相应的法律空白,但是空白之处仍然普遍存在。比如从商业信用看,企业间的三角债,相互拖欠,而且偷、骗税、逃的现象在全国也非常普遍。在全国各地进行受理的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分析来看。(四)我国行政化的倾向非常严重我国民商法的行政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很多民商法的立法主要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实现,比如土地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的房地产管理法的形式,另外一个方面,现在很多民事立法机关还包含了很多行政法律规范,比如民法通则中有关于罚款、扣留的相关规定,尽管理这个现象有一定的改变,所以没有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在立法
7、体制上,除了民法通则外以及一些法律外,大多数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进行起草的,所以民商法的行政化不仅冲淡了民商法具体功能,对于正确使用民商法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也束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三、我国民商法面临问题的相关对策中国加入世贸后,国内的民商法制度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而中国的民商法在世贸组织的影响,将会以自由、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作为最重要的精神,从而提倡经济贸易过程中要遵循透明、自由贸易的则。目前,国内的民商法制度最基本的理念就要实现国家经济活动的效应和自由,这是现代民法的理念,但是我国由于受到特殊历史情况的影响,所以受到传统封建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我国的民商法制度缺乏有效的社会性,
8、这个严重阻碍了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一)积极转变法制的相关建议民商法长期以来,强高垢是经验方面的总结,它对于法律的引导有积极的作用,从而形成了一种“先实践、后立法”和“先改革、后立法”的政治发展模式,所以在立法的原则上,主要强调的是制定法律,宜粗不宜过细,所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原则性过多,条文过于笼统,随意性比较大,要想发挥民商法的作用和功能,我们需要加强民商立法的完善,从而改变过去“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模式。尽量做到立法要超前,摒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规定得更加周全、详细,消除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弊端,真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民主政治和人权事业
9、的发展更加地完善。(二)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科学的法律体系应该摒弃粗枝大叶的原则,同时还要产出“需要什么,制定什么”这种应急式系统性立法,真正明确并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不能够进行各种法律法规的拼凑,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目标,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一个与民商立法规划。从而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各种法规能够协调一致,相辅相承。比如建立应收账款坏账的准备管理制度,不管企业采用怎么样信用政策,只要有商业的信用行为,坏账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要想认真执行制定的信用政策,就必须遵循一些稳健性的原则,对于坏账的损失进行可能性的评估,积极采取一些约补坏账损失的准备制度,对于应收账款可以计提坏
10、账的一些准备金。(三)建立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现在我国的法律运行机制还有很多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在很多时候,如果行政部门制约并没有达到法律所具备的要求,很多时候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制约。建立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其主要取决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只有健全的法律机制才能够成为法治国家的发展,这个运行机制最基本的包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需要行使相应的立法权,从而制定相对良好的法律制度,为社会提供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并监督其法律的执行,行政机关能够获取相应的权力,依法行使职权。如果行政长官没有立法特权,司法机关可以独立地进行审判和检察,不会受到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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