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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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 为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实施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一、意义 制订实施目录,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举措,对构建区域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产业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布局,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空间开发格局。有利于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鼓励发展领域,防
2、止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和禁止落后生产能力,切实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粗放发展方式,防止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低效率项目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录结构 目录分设重点开发区本、优化开发区本、生态发展区本,均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构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禁止开发区大多为各类保护区,对其开发建设有专门规定,因此不列具体目录,只提出定性要求。(一) 鼓励类。主要指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安全生产,
3、有利于产业链完善和提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其它方面的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 限制类。主要指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类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改建、迁建项目需报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严
4、禁以改造之名扩大生产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对限制类项目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禁止类。主要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类严禁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停产或关闭。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约束性指标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分类指导、有扶有控”的原则,体现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定位,目录对各主体功能区制造业发展项目设定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值综合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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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主体 功能 产业 发展 指导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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