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八章-劳动争议的解决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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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一节 劳动争议解决概述,一、劳动争议的类型和特殊性(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广义:与劳动法域中全部社会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即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与劳动关系对应的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二)劳动争议的类型1、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2、权利争议(履约争议)和利益争议(缔约争议)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的特殊性1、主体的特殊性2、产生基础的特殊性3、内容的特殊性4、广泛的社会影响性,二、劳动争议的法律界定(受案范围)(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的规定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2、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
3、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6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7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4、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8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
5、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
6、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2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3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概况1994年劳动法第1
7、0章“劳动争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协商(自愿)调解(自愿)仲裁 终局诉讼,五、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与特点(一)劳动争议持续攀升,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增长较快。(二)劳动争议数量增加,但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数量减少。(三)劳动争议以法定劳
8、动权利为争议核心,凸显劳动者的生存困境。(四)公力救济有限,劳动者维权以自力救济为主。(五)潜在侵权过多,社会风险巨大。,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一、劳动争议协商的概念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个别协商三、集体合同争议协商四、三方协商机制,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劝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二、劳动
9、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2、调解委员会受理3、调解前准备4、实施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5、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建立3515个
10、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1、三方原则2、仲裁前置原则例外:司法解释(二)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17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3、先行调解原则4、部分的、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
11、裁法第47条一裁终局的事项: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1、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
12、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2、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二、仲裁程序(一)申请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
1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二)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开庭前的准备,(四)开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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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第八 劳动 争议 解决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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