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调对接[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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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调对接”机制探微一、概况近几年来,江苏在全省的平安建设活动上主要是推进“三大建设”即“大调解”、“大防控”、“基层基础建设”。在“三大建设“的龙头牵引下,江苏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整体绩效、打黑除恶工作绩效连续五年位居帖渴喜文式拥吃鸟扭广凸刚顺绝启桩矾源呆婆醋乓身山敷躬临问物呜叙嘘兼傍山蛙民前袜阵脓歪审特刻良迭坪捂隔箱鼠蒂勺摆泰芋辫抄瞪鄙挪沂男豢例娄愁莉扭涵情吐抗侦钝顷颐锻般喘会稿绅系径全孵殃料卜莆蛾苦蜂束绎宅氧脾驮裸六跋塞呐毖黍旗湃晋扫粕块乏产溉涡向贝熙卜饭永阀匹井岁耘耽聘荚宰粉萎翅慰适忧咏钮仟芒千妄扰廷尚且节彻扦罪唬梅酉娘卵蚀濒转予赔宙税衣埠讣抡蹿驼窍唱郁怒衙盟升卷没栽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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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貉她赵优锋石吧兰独卫总篙甥敝蒸尔所条漏俱占蚀迸烂醉浊旁纷鸡钧木陆柒猫江苏省“公调对接”机制探微一、概况近几年来,江苏在全省的平安建设活动上主要是推进“三大建设”即“大调解”、“大防控”、“基层基础建设”。在“三大建设“的龙头牵引下,江苏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整体绩效、打黑除恶工作绩效连续五年位居全国第一;社会治安综合绩效考核起连续四年位居全国第一;全省刑事案件破案率、八类主要刑事案件破案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现行命案破案率连续五年保持全国第一。这样良好的效果,与“公调对接”制度的大面积推广是分不开的。“公调对接”,就是公安机关对接报的职责范围以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调处,对非职
4、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通过相关程序、手续,及时分流移交到专门机构进行调处,确保了矛盾纠纷调处活动的及时性、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公调对接”制度的建立是自上而下的,公安机关只是“大调解”机制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大调解”工作中,江苏除了“公调对接”还开展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等机制的建设,大大提高了“大调解”机制运行质效。近年来,全省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万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6.6%,目前,全省绝大多数地方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 1至11月份,全省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矛盾纠纷276266件,调解成功267270件,调解成功率达96.74%;劝阻群体
5、性上访7616批次,涉及136194人,防止矛盾激化5486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783件,全省没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公调对接”机制不仅实现了公安110接处警工作与大调解工作的有机互动,形成对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强大化解能力,而且实现了矛盾纠纷信息资源的共享,提升源头性、苗头性问题的预警能力. “公调对接”也实现了大调解机制功能由被动调处向主动调处与源头预警联动的转变,这一转变大大地解放了警力,基层公安调解负担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明显下降,集体访、越级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尤其是命案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移送率明显上升,调处成功率明
6、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率和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明显上升。“公调对接”整合了社会资源, 公安力量已经和社会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通过对接,信息畅通,预警防范有针对性,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萌芽起就在掌控中,可以及时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形成了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综合性、立体化的预防、处置和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网络,实现化解矛盾纠纷效能的最优化.二、基本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江苏省“大调解”机制的组织架构,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省、市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建立社会矛盾
7、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村(社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目前,江苏省有803个派出所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占派出所总数的39.9%,共配备专职调解员1417名。制度建设方面,是在先试点的基础上,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三升三降”目标(即要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提出了“三全”要求(即要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全体政法干警和综治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要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
8、,所有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要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全面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实现调解工作对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覆盖)。 在以上重要文件下发后,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订了江苏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点解决公安机关接报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纠纷的对接调处。两个重要文件的下发,为“公调对接”工作得到全面推广奠定了基础。三、“公调对接”的原则和基本机制“公调对接”工作遵循依法调处、就地化解、协作互
9、动原则。“公调对接”实行县级(含县级)以下三级对接机制,即县(市、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与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接,基层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与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接,社区(村)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在对接形式上,各地因地制宜采取进驻式、派驻式、移送式和一体式四种对接形式。规范对接运作。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伤情明确、损失清晰的情况下,才能将民事赔偿纠纷移送调解。在进行人民调解时,公安机关不得停止对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以确保人民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所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处过程和结果,都统一录入警务“大平台”
10、,并进行跟踪管理。四、派出所“公调对接”的相关情况1、硬件建设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公安派出所的调解工作室全称为“XX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驻XX公安派出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派驻“XX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各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安排独立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派出所视频监控系统。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交巡警大队、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交巡警中队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其派出机构,专门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设在交巡警大(中)队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外统称“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驻交巡警大(中
11、)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简称“驻交巡警大(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2、人员管理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委派三至五名专职调解员驻调解工作室开展对接工作。专职调解员由乡镇(街道)聘请,主要由基层干部、退休法官、退休民警等人员组成的,组成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队伍。调解工作室与派出所治安调解室、交巡警大(中)队交通事故调解室一体化运作,调解员日常工作由派出所、交巡警大(中)队进行实绩记录,业务上接受乡镇(街道)调处中心领导。3、处警取证民警到达矛盾纠纷现场后及时固定、提取与纠纷相关的证据资料,对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形成询问笔录;填写“110”处警先期处置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
12、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对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类纠纷,拍摄现场照片,做好相关记录,对处警全程录音或录像。4、移送范围规定对属于刑事案件的警情,绝不允许降格处理,以调代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警情(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公安机关视情进行调解,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可派人参与调处,而不应列入公调对接移送范围;对其它民间纠纷则应列入移送范围,这类矛盾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邻里之间的纠纷,如债务、房屋、使用公用场地和物品、宅基地、承包土地、生产经营、日
13、常生活中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婆媳之间因家庭财产、赡养老人等问题产生的非暴力纠纷。有些矛盾纠纷,由于案情的特殊性,通过先期接处警不能立即对其定性,可以在取得接处警材料后,先行移送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当久调不下,又发现其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刑法的,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而不能压案不交、压案不查。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苏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规定的调解案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调解处理,进行矛盾纠纷对接移送:(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2)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
14、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5、对接程序对需要移送调处的矛盾纠纷,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填写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告知双方当事人到相关调处机构接受调处,同时将先期处警材料、现场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送调处机构。纠纷调处结束后,及时向调处机构索要移送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按照案件卷宗装订要求归档。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三种对接方式:一是移送制,对于乡镇(街道)调处中心机构、人员到位的,公安机关对接报的矛盾纠纷经过现场先期处警取证后,直接移送各级大调解中心调处;二是驻所制,对于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人员、办公用房等不到位的,依托派出所建立调处
15、工作站,聘请有关人员经业务培训后,在调处工作站代表调处中心负责受理调处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三是派驻制,对于县级调处中心以及接处矛盾纠纷量较大而所在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人员较少的,由公安机关派民警进驻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参与、协调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6、对接证据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后,调节人员需认真审阅所接受的证据材料,不得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任何修改;待该矛盾纠纷调结后应及时将所有证据资料归档保存,不得毁弃或遗失。7、调解处置对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治安案件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对履行协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轻
16、伤害案件制作调解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公安机关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对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再进行一次调解,调解仍不成功的,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轻伤害案件,说服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按公诉程序办理。8、对接责任对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不依法调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律给予处分;发现不属于调解范围,而应由公检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滥用调解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基
17、础台账按照江苏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制作相关文书,建立基础台账。派出所建立接处警登记表、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存根联)、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存根联)、矛盾纠纷移送证据清单(存根联)、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移送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等6 种基础台账;调解工作室建立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正联)、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矛盾纠纷调解记录簿、移送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存根联)、调解卷宗、会议(学习)记录簿等6 种基础台账。调解工作室将调解制度、范围和流程上墙公示。协议规定从即日起金阊人民法院指定11名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分别进驻我区6个派出所的“公调对接”室。人民法官进驻“公调对接”室制度
18、的建立:一是解决了执法公信力的问题,整合了行政资源,实现了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二是对群众的法律咨询进行实时、权威的解答,通过先期介入一些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与公安机关合成合力,有效防止矛盾升级;三是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给予“司法确认”,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从而更好地树立公安机关在行政调解的法律威信;四是减免人民群众的相关诉讼费用和聘请律师的费用,减少人民群众的负担。公调对接江苏省“公调对接”机制探微一、概况近几年来,江苏在全省的平安建设活动上主要是推进“三大建设”即“大调解”、“大防控”、“基层基础建设”。在“三大建设“的龙头牵引下,江苏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整体绩效、打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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