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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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取号: DF714/7.550 密级: 公 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作 者:院 系:指导教师:学科专业:张嫣法学院李 浩 教授法学硕士 “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以与人民调解对接为视角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1、坚持以“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从事研究工作。2、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3、本论文中除引文外,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4、本论文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5、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声明并表示了谢意。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南京师范大
2、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有权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版。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中文摘要Abstract前 言第一章 “诉调对接”机制的一般考察.5 一、“诉调对接”的含义及产生背景5二、“诉调对接”的传统表现及成因5三、“诉调对接”机制的法律基础7(一)“诉调对接”机制激活了民事诉讼法第16条关于指导人民调解的原则7 (二)“诉调对接”机制激活了民事诉讼法第
3、87条关于协助调解的规定.7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现实意义.9(一)“诉调对接”机制是建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尝试9(二)“诉调对接”机制使我国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散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10第二章“ 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研究12一、理念上的“对接”12二、程序上的“对接”13(一)实行诉前建议先行调解制度13(二)调解组织的社会化审理过程中实行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制度14(三)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17三、人员上的“对接”18(一)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完善“诉调对接”激励机制18(二)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信息交流18 (三)建立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制度18第三章 “诉
4、调对接”机制面临的若干问题探究19一、人民调解与诉讼在“诉调对接”机制中的定位问题19(一)人民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避免将人民调解作为强制性诉讼前置程序19(二)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成为第一道或唯一一道防线20二、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中的功能定位问题21(一)“诉调对接”在很大程度上强调法院发挥推进作用21(二)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时,法院要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22三、“诉调对接”机制中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23(一)“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23(二)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问题23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制度化与规范化问题25(一)
5、“诉调对接”的制度化完善各项运行机制25(二)“诉调对接”的规范化规范调解行为27 五、“诉调对接”模式选择的问题28(一)现阶段“诉调对接”主要模式介绍28(二)“诉调对接”模式的选择构建司法ADR29 结 语.32参 考 文 献.33 后 记.36中文摘要“诉调对接”机制最早是由实务部门提出,起源于南通的大调解机制。目前“诉调对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在纠纷解决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坚持司法最终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畅通各种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纠纷,是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诉调对接”机制能使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这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本文以系统
6、分析研究“诉调对接”机制为目的,拟从其概念、产生背景、传统表现、理论基础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以求在“诉调对接”机制完善方面提出一定的构想与建议。本篇论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诉调对接”机制的一般考察。本章主要是“诉调对接”的概念界定并分析其产生背景,传统表现及成因,重点介绍“诉调对接”机制的法律基础和现实意义。第二章:“诉调对接”运行机制研究。本章主要从理念、程序、人员三方面考察“诉调对接”在现实中如何运行。第三章:“诉调对接”机制面临的若干问题探究。本章主要对当前“诉调对接”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首先人民调解与诉讼在“诉
7、调对接”系统中需要正确定位;其次,明确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中的功能问题;再次,分析“诉调对接“机制中调解协议的效力,并用制度化规范化完善“诉调对接”;最后通过对目前“诉调对接”模式的阐述,提出从宏观角度审视“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司法ADR形式的“诉调对接”模式。关键词:诉调对接 诉讼 人民调解 司法ADRAbstractThe system of “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is named from The multipartite mediation of NanTong .It plays a great role in resolvin
8、g civil dispute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n insisting the foundation of judicial principle, build up various outlets, solve various disputes in time and availably, is inside need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he system of “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can make the social diverse dispute
9、solve the mechanism better than ever before, which sets up to have the progressively realistic meaning to the harmonious society . This text take the system analytical research of the mechanism as the purpose, drawing up from its concept and the background, tradition performance, the theories founda
10、tion.etc. to commence, analyzing the problem that it face ,in order to give some useful suggestions. Besides of the introduction and the concluding remark, the paper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Chapter 1: Generally investigation of the system. This chapter mainly is to tell the concept of the
11、 system, to definition its background and the tradition expression , the theories foundation and the realistic meanings of the system.Chapter 2: Analysis on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mechanism. This chapter mainly investigat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ocking
12、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mechanism from the ways of principle, procedure, personnel.Chapter 3: Problems that the mechanism facing . This chapter mainly analyzes several problems : First,peoples intermediation and litigation need the right fixed position in that system.The second, the explicit c
13、ourt mechanism of function problem. Again, the effect of the intermediation negotiate in the mechanism.Finally,the form selection of the mechanism.Key word: the system of “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peoples mediation; Court Annexed ADR前 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多元
14、化的社会利益格局日益明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大量的矛盾纠纷涌至法院,法院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审判压力。反观经过多年建设形成的社会调解组织,包括传统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虽然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以传统的人民调解为例,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农村中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城市中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人们对共同体的依赖减弱,传统的人民调解所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基础、权威基础已经动摇,难以适应及时消解大量纠纷的现实需要,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上的地位和作用日趋下降甚至处于虚置状态。另一方面,由于诉讼崇拜的时代潮流的影响,也造成一些人对传统的人民调解的轻视,越来越倾向于
15、把纠纷集中推向法院。面对新时期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和不同主体的特定需求,基于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理念,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就是建立起一个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诉调对接”机制便是建立健全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新的探索与尝试。“诉调对接”机制最早是由实务部门提出,起源于南通的大调解机制。实务部门对其的定义是“诉调对接就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沈
16、明磊、王淳:诉调对接之路的理论与实践,载人民司法,2006年11期目前“诉调对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在纠纷解决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坚持司法最终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畅通各种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纠纷,是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诉调对接”机制能使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这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诉调对接”机制尚属新事物,由于其本身发展并不完备与成熟,且面临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共同关注并加以系统研究。但是,理论界对其回应很少,尚未有学术专著或权威性的理论文章,多数仅限于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本文以系统分析研究“诉调对接”机制为目的,拟从其概念、产生背景、传统表现
17、、理论基础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诉调对接”的运行机制及其面临的问题,以求在“诉调对接”机制完善方面提出一定的构想与建议,使之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好的作用。第一章 “诉调对接”机制的一般考察一、“诉调对接”的含义及产生背景“诉调对接”是由实务部门提出的一个新名词,是在我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司法积极回应社会转型时期特殊需求的举措,它体现了法院所肩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扩大了司法利用的功能。“诉调对接”起源于江苏南通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大调解机制是在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的综合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特征可以概
18、括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分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 南通市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资料汇编,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员会编,2004年4月“诉调对接”机制是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广义上看,“诉调对接”中的“诉”代表法院诉讼系统,“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
19、解系统。“诉调对接”实质是法院诉讼系统与法院外非诉调解系统的相互对接,形成人民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在职能上良性互动、在作用上优势互补。从狭义上看,“诉调对接”是指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实行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合力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所提到的“诉调对接”一般是指狭义上的“诉调对接”。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作为“诉调对接”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本文研究“诉调对接”机制的切入点与重点所在。二、“诉调对接”的传统表现及成因 “诉调对接”尚属新事物、新提法,但我国历来就有着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相互对接,互相结合,共同实现对纠纷化解和社会调整的传统,并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民间调
20、解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标志之一。在传统社会,民间调解通常称为“息事”或“和息”,主要包括宗族调解、亲友调解、邻里调解、乡里调解和行会调解等方式。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86页民族学资料表明,在初民社会里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以民间调解方式解决。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后期,民间调解更为国家制定法所明确规定,如明代就有法律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理”。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87页到清代,地方立法中涉及民间调解的内容就更多了,民
21、间调解不仅是民间社会的各种血缘和地缘组织解决其内部纠纷的主要手段,即使在官方衙门的公堂上,它也是与审判密不可分,成为纠纷解决主要手段。在清代,民间调解与官府审理并重,相辅相成,形成了一种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州县衙门拒绝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由于事先不知而受理了,也不予实际审理,而是转由民间或贤达调处,或者通过官府与民间互动来共同解决纠纷; 王亚明:“诉调对接”的法文化探析,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官府在受理民间纠纷案件时,对民间调解也给予大力支持,即使民间纠纷已报到官府,当事人的亲族也可以随时调解,撤回销案;在州县司法方面,黄宗智对清代直隶宝坻、四川巴县以及台湾淡水新竹三
22、个县从1760到清末的628件民事案件的考察发现 ,其中221件由官方裁决,剩下的民事纠纷大部分都是由正式司法体制与非正式的民间调解的相互作用而在中途解决的。黄宗智将这一过程作了形象的描述:在清代官方话语中,民间诉讼是不应当有的,即使有,也应当以道德说教的方式由宗族村社或者亲邻调解解决,但是,如果纠纷被不良的讼师挑唆而不能调解,当事人一方就可能上诉到官方。诉讼一旦提出,民间调解不但没有停止,反而更加紧锣密鼓地进行。同时,地方官依据常规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做出评判,这些评判会影响民间调解,促成和解的达成。黄宗智将这种既不同于非正式的村社宗族调解,也不同于官方正式审判,而是由双方互动产生的司法空间
23、称作“第三领域”。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有学者认为这半官、半民的第三领域只不过是官方与民间解决纠纷的互动衔接机制而已。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在我国传统社会产生“诉调对接”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非对抗性的法律文化是传统“诉调对接”的文化土壤。我国传统崇尚“和”的法律文化,人民喜安宁祥和,厌恶纷乱。由于诉讼是纠纷不曾化解而闹上公堂的结果,意味着社会和谐遭到了破坏,并有可能因诉讼的推进和结果的产生而遭到进一步破坏。因此,官府鼓励提倡调解,并努力创造诉讼与调解互动衔接的机制。“赢了官司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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