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论文国内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研究述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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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研究述论 石守斌(广东青年职业学院财经系,广东广州510507)摘要:公司社会责任能否真正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的认识是否到位。近些年来,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范畴、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等基本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存有较大分歧。理论上的缺乏共识,造成实践上无所适从。通过对研究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的主要成果进行一番梳理,对其基本问题加以厘清,以期推动此研究走向深入,并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基本问题;理论研究近些年来,国内频发的“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
2、以及漠视员工权益问题,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引起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和探讨。公司社会责任再度成为一个极其热门的话题。在中国,公司社会责任其实并非是一个新鲜的命题。兴起于20世纪初期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传入我国,并首先进入学术界的研究视野。学者们以莫大的热情,力图从法理学、法哲学、社会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人治理结构等各种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展开研究。21世纪初,此领域的研究急剧升温,并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必然涉及四个基本问题: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以及公司对谁承担社会责任。在这四个
3、基本问题中,对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探讨已经成为历史(历史论文),绝大多数学者对此问题持肯定和积极倡导的态度,均认为公司在营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极富争议的问题主要是何谓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对谁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目前,学术界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上仍然无法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将试图对研究这些基本问题的主要成果进行一番梳理与简略评述,希冀能促使人们达成共识并为后续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有益借鉴。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是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起点,是学术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然而,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公司
4、社会责任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仍然理解不一。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和视角出发,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和看法。综合比较而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增进社会利益论。提出这种观点的是以国内较早对公司社会责任展开研究的学者刘俊海为主要代表。学者刘俊海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1。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第25卷二是自律责任论。该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作为社会的基本成员,对其自身行为基于经济伦理的自我约束,其主要关注的是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其对周
5、围社会的影响2。三是社会协议义务论。该观点从劳动者、消费者和环境三个维度将公司社会责任划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优质现代产品质量的社会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良好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是社会责任认证标准所规定的公司义务;狭义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谈判所形成的关于合格现代产品质量的协议义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守法形象考虑而对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友好回应,是公司应该承担的保证供应商遵守劳动法
6、与环境法的义务3。除此之外,学者们还从劳动法的角度、公司设立与存续的角度、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角度等视角界定公司社会责任。以上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界定的视角和理论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均有其合理之处,增进社会利益论将社会责任作为与经济责任相对的范畴,在肯定公司价值目标二元化的同时,强调公司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协调统一。自律责任论和社会协议义务论也都揭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性,同时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要么忽略了我国公司发展的程度和社会责任实践的现状,要么是从其学科研究的视角来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对其内涵的理解过于简单和片面。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应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考察和考虑我国公
7、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来加以界定,这样更加科学,更具针对性,也更切合我国国情。基于此,我们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即公司社会义务,是指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负有的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和违反此种义务所承担的法律上之不利后果,以及公司自愿履行的较高层次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不排斥其追求利润最大化,两者不仅不相互对立,而且相互依存。其二,公司首要的或者第一位的社会义务是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实现和不受损害;如果公司违反了第一位的义务,就应履行第二位的义务,即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具
8、有递进关系4。在此前提下,可自主选择承担较高层次的道德义务。其三,公司自愿履行的较高层次的社会义务,主要是社会积极倡导的,由公司自主决定履行与否的社会捐赠、社会慈善等义务。其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阶段性,在不同发展阶段,公司社会责任的所指应有所不同。在当下,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所承担的法律上之不利后果。当我国经济社会和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司社会责任也就演绎、回归为公司自愿履行的较高层次的义务。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们论争的焦点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究竟是经济
9、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对此,我国学(国学论文)者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包括经济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受卡罗尔“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的影响,我国较多学者提出了明显带有卡罗尔理论痕迹的主张,即: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持该主张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5。综合责任的主张者将经济责任置于社会责任之内,作为它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在国内,主张公司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性质的不乏其人。有学者认为,公司社德责任,
10、是一种新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道德要求6。有的学者从西方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诠释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责任属性,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兴起之初到现在,其道德责任性质的特点十分明显。现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虽然转向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范,并不说明公司社会责任就变成法律责任,其实质仍然是道德责任7。第三,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较之于道德,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正是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一些学者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强调公司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有学者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出发,从公司处于法律规制的状态出发,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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