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完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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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实务课程结业作业律师如何调查取证组员许 杨 1001班 U201016510刘启奎 1002班 U201016500胡鸿智 1002班 U201016529甘庭恩 1002班 U201018175高志远 1003班 U201016498余敏慧 1003班 U201016507王海涛 1003班 U201016551郭林昊 1003班 U201016559刘 倩 1003班 U201016564目录第一节 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2第二节 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5一、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准备5二、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6三、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7四、行政案件会见当事人7第三节 调查取证证人证言8一、概念8二、形
2、式8三、关于律师收集、调取相关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8四、询问证人目的、应注意的问题及方法策略9第四节 调查取证物证13一、物证的概念及意义13二、分类13三、物证的取得及其注意事项13四、不同类型案件中的物证14第五节 调查取证书证17一、书证的概念17二、书证的取得途径17第六节 调查取证视听资料19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意义19二、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其判断标准20第七节 调查取证鉴定结论21一、鉴定结论的概念21二、鉴定结论的类型21三、鉴定结论的特征22四、注意事项23结语23律师如何调查取证编者按:吕刑曰:“简,核也。孚有众,惟貌有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院
3、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律师实务中,欲认清事实就更离不开能直观反映事实的证据了。然而律师的调查取证,从来不是件技术含量低的事。第一节 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诉讼证据一般分为有利于当事人和不利于当事人两类。在案件中,检察机关会对以上两类证据一律加以注意和收集,辩护职能是辩护律师的惟一职能,如果辩护律师也向检察机关那样搜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就会混淆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损害律师的形象,妨碍其履行辩护职能。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得知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可以区别对待。如果有利证据单独存在或能够与不利证据分开,则调查有利证据。如果二者不能分开,检察机关只注意不利证据的,可将有利证据和不利证
4、据一并提交法庭。因为在此情况下,不利证据并非秘密。如果不利证据和有利证据不能分开,且检察机关均为收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情况是否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且不得自行收集。同时,如果律师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收集,实际是对为个人权益的一种损害,会降低自己的信任度,损害自己的形象。二、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原则律师调查取证要客观,必须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和缩小,更不能因当事人的要求扭曲和捏造事实,这就要求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坚持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实事求是原则。案件的复杂性和严肃性及判决后果的严重性,都要求律师在取证时必须耐心细致,不能忽略了那些微不足道不引人注意的环节和细节。细节问题在审判时
5、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师在取证时必须充分细致的发现和利用已存在的证据。证据是多种多样的,部分案件的证据比较复杂,律师在取证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证据,这既是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也是对律师工作充分细致的要求。同时,律师工作要求及时合法,对不存在的证据进行杜撰以实现伪造证据,到时证据的证明力失效和触犯相关规定,也会导致不能够及时完成取证工作,更会是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三、自我保护原则从事任何职业皆有风险,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是需要与人打交道的,是法律相关职业是调整社会规范的一员。其主要风险有:(一)法律风险其体现为,律师要能好好把握好其职业道德及其职也伦理。依法去帮助当事人,依公平公正法律的准
6、绳去从事法律相关事情。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坚定的价值观,去从事其职业才能真正弘扬正义和将法律风险降低。(二)当事人风险当事人风险包括己方当事人风险与对方当事人风险,因为其为与人打交道的职业,所以其存在利益的衝突,很多时候双方的交锋会由律师的专业能力体现出来,所以更需要有很高著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在从事律师这一行业游刃有餘。当律师需要有坚信法律价值的信念与专业的法律修养,在诉诸正义的同时好好保护自身安全。四、节俭原则节俭是一种美德,从事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之所以要节俭其一大原因为其收入与开支是分开的且没有必然联系。其在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证据的取得与一切开支都需要一针见血,重要的是要准。而不在于其开支
7、多寡。在法庭上重要的是真正能证明对案情有厘清作用的证据,而不在于其多寡,其二,绝对不能因小失大,律师很重要的素质在于如何快速有效的切入案情焦点,如果花很大一部分金钱与时间在不重要的案情零碎事情上,其最后不但开支很大且依然会打输官司。所以节俭原则其还需要有敏锐的案情洞察能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达到节俭的效果。五、取证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六、取证客观、及时原则由于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
8、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七、取证合法、细致原则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9、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最后,向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
10、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第二节 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一、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准备(一)基本注意事项1、作为律师,会见当事人首先应当穿着大体,谈吐大方,这样有利于律师的权威,维护律师的公信度;2、在会谈之前要做足准备,包括接待室的环境,自身的穿着,欢迎委托人及律师费问题,会谈开始进行中,要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显示对当事人的同情,询问案情后提出建议并计划解决方案;3、在会谈结束的时候,律师要制作一份会谈总结,列明当事人在会谈
11、中陈述的案情以及一些重要事件,并约定下次会谈的时间地点。(二)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两大重要要素1、与前来咨询的或者自身接见的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双方的信任是事情成功的重要前提。但是要达到此目的也很不容易,为了它,律师必须谨慎的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务必让当事人相信自己。律师若是想有效的开展工作,就要在初次会面中感觉到律师像对待平常人一样关心和尊重,而不是像对待做错了事一无是处的人一样,律师应该表明十分关注当事人面临的问题,并使当事人感到同情和真诚以及时在认真的听他倾诉,尽量让其相信你是专家,有诚意和能力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有的当事人遇到案件心情比较沉重、焦虑和不安,你要尽量给他们减压,让当事人
12、看到希望和光明。在会见时不要频繁的接打电话,否则会让当事人觉得你缺乏诚意。这些细微的事情如果不去在意的话就不能和当事人建立良好的融洽互信关系,更何谈后续的委托?2、主导整个思维过程,不能受当事人的陈述的影响有的时候,当事人来咨询,一般觉得自己受到莫大的委屈或者一种无助的感觉,心情都是极为激动,可能语无伦次,可能添油加醋,或者进行与案情关系甚微的赘述,所以如果对于当事人不停的诉说,律师必须进行适当的打断,绝不能让当事人的思维主导律师的思考。这样只会让律师的逻辑条理混乱,为了清晰地掌握案情,律师最好是亲自发问,需要什么问什么,占据谈话的主动,这样才能使整个谈话更为高效。在问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开放式,
13、引导式和封闭式的问法,同时要注意措辞,不要让当事人有一种被审问的感觉。在答的时候要谨慎回答,尺度适当。当事人最了解案件情况,无论其陈述是否真实,都有助于辩护律师发现问题,以便确定调查取证的方向。二、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一)民事案件中如何让会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奉行所谓的“当事人主义”,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举证是当事人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弱化法官职权主义,即法官只能有条件地根据当事人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下,才能调查取证。强调了当事人举证不能和法官调查也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诉讼风险不转嫁的理念。举证、质证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法官只是被动地审查判断、中立的裁决。同时,还明确了证据责任
14、分配原则、优势主义、推定等证据运用规则。客观地讲,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的时期内,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就是一般代理人,也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律师则完全可以做到。(二)准备阶段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在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就已发生的争议理顺确定好法律关系,并为此调查、收集、准备相关证据。在这时,还可考虑特殊情况下的诉前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并及时写出符合要求的申请,以便有利证据待用。同时,将有关证据规则事项,特别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告知当事人,调动其举证积极性,选择处理解决方案,趋利避害。(三)立案阶段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将已备好的诉状,连同编制好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提交
15、受诉法院,使立案活动顺利完成,减少驳回的可能。如果遇有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可一并提出申请,由于立案顺利,财产保全措施相应及时,从而保证胜诉后利益的实现。在这阶段,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接到诉状后,即可帮助当事人分析诉状,阅卷查看对方提交的证据,以便应对。这时的几项工作:一是如果经分析认为原告诉求并无不当,证据充足,已方提不出有利证据,无法做到推翻诉求,则可建议当事人寻求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以便不陷入太被动的局面;二是如果认为对方诉求中的证据不足、存在纰漏或与事实相悖,则应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组织、收集证据,写好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证据,以争取主动;三是如有需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或需鉴定
16、,或需勘验,或需延长举证期限等事项,及时写出并递交符合要求的申请;四是如果有反诉请求,则应围绕反诉请求,准备证据,及时提交;五是还可帮助当事人,针对原告的诉求,向法官说明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即应由谁举证问题,以便法官全面考虑。三、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有很大可能是在看守所。这和民事和行政不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就可以介入,所以律师一定要把握好时间点,以争取时间了解证据及时会见当事人。如果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的情绪难免会有些低落和沮丧。所以律师在这个时候应当鼓励当事人重新振作,架起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庭的桥梁。在刑事案件中,律师
17、会见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可能已经多次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精神难免低沉,逻辑思维也有可能混乱,这个时候,律师需要循序渐进的询问当事人,并且做好笔录,避免疏忽漏掉哪怕当事人的一句话。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主体,相对于公权力机关,律师有自身的优势,那就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取得更贴近于真实情况的供述。但是,作为刑事案件的律师不得串通犯罪嫌疑人毁灭、隐匿,伪造证据以及串供,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刑事案件的律师需要在获取当事人供述后结合证据准备材料进行法庭辩论。四、 行政诉讼会见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会见当事人时会比较复杂
18、。对于当事人在治安拘留期间,律师是否能够介入调查和会见当事人,当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只有在事后才能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并只能采取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求偿的救济手段。所以在行政诉讼首先要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以一种平和的态度倾听当事人所讲述的过程,对一些关键的法律争议点做出笔录,适当的询问当事人的事实经过和行政机关处罚时做出的对于当事人不利的行为事实。在此之后,应和当事人合议,询问当事人有没有一些适当的物证和人证,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和当事人要对抗的是公权力机关,所以一定要有充足和扎实的证据,询问当事人获取当事人的供述有利于在之后取证的过程中获取证据。第三节 调查取证证人证言一、概念指证人就其
19、了解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但是在无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较小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二、形式(一)证人当庭口头作证;(二)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三)以录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的证人证言。注意:证人证言的内容仅限于证人提供的情况,而不包括其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如果证人提供的情况是从别人那里听说的,则必须同时说明信息来源,不能查明信息来源的证人证言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三、关于律师收集、调取相关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一)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辩护人的阅卷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调查
20、取证权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运用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等权利去收集其认为对其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因为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并不具有公权力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导致律师在收集相关证人证言的时候会受到阻碍。基于此,法律也采取了一些救济手段,比如律师在其收集证人证言方面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或者是无法由律师本人收集的时候,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去收集。(二)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对其收集到的证人证言可作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获取人民法院许可,由人
21、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二是对于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采取其它替代方式,主要有:提交书面证言;提交视听材料;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所谓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情形的证人。(三)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代理诉讼的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四、询问证人目的、应注意的问题及方法策略(一)询问本方证人(亦称为主询问或直接询问)1、目的(1)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表达案件事实;(2)最大程度地限制对方在交叉询问中的收获。2、应注意的问题(1)筛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并非一人,但并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因此律师有必要对证人进行筛选,在确定证人主体无
22、瑕疵的基础上,尽量筛选出了解全部真相、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尚佳的人出庭作证。(2)交代注意事项因为即使是素质、口才都出众的人也不一定了解法庭询问的程序问题,所以在庭审前律师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比如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题,回答问题是尽量简练,尽量不解释等等。(3)最大限度了解证人律师可以通过前期和证人进行接触,对其证人有轮廓上的认识,并且要事先帮助其证人做好准备。(4)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最后一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开庭地点等,以保证证人准时出庭。3、方法和策略(1)突出重点让法官清楚的了解案件的关键是律师住询问的主要工作。所以律师在做询问时切忌旁引无关证言,对每个证人都要明确其在案件证
23、明中的关键点。同时要注意使得每位证人证明的关键点能形成一个对己方有立的证据链。(2)尽量使用开放式语言发问即律师要使用开放的语言引导证人有条不紊的陈述其所了解案件真相,当然对于一些滔滔不绝的证人,律师也要适当的控制,询问方向和节奏有律师把握。(3)安排证人出庭顺序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记忆有“首位效应”、和“临近效应”的特点,也就是说法官可能对开头和结尾的记忆深刻,因此,要求律师在不予庭审冲突的前提下,把最关键的证人或事实叙述放在开头或结尾来进行,有时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4)逻辑缜密、条理清晰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巧妙连接、有效还原点的证言才是成功的证言。(5)切忌诱导性发问诱导性发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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