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中村改造困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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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中村改造困境吴娱 2009-10-15 08:47:00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中村改造困境从利益主体的关系博弈谈政府责任吴娱【摘要】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中村改造遇到困境,这当中涉及包括城中村居民与政府、政府与开发商、城中村居民与开发商、城市新移民与政府四个利益群体的关系博弈。能否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来协调矛盾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弥补缺位,减少越位,防治缺位,建立合理、清晰的自我定位和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是保证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的关键。【关键词】现代化 城中村 改造困境 关系博弈 政府责任导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市化率从改革初期的20%左右提高到44.9%,作为一个
2、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的重要空间载体,城市在现代化进程中始终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中心作用。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数量大量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原有的规模与空间仍越来越不能满足城市日益膨胀的用地需求,加之城市的辐射效应使得城市的经济活动不断向外扩张,城区日益把附近的一些郊区和农村纳入了城市用地的范围,城中村因其土地权益、居住人群的特殊性和改造的复杂性而大量存在。这些村庄保留了一部分传统的村落文化,又具有较高程度的城市化特征,他们深受城市影响但社会结构和管理方式等又与城市有很大不同,他们是原住村民的生活场所也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人群的栖息地,他们有满足居住者的居住空间但又与城市
3、发展格格不入。总之,天然的村落属性和城市发展要求,暂时的城市边缘人群的避难所和城市各项相关制度、配套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城中村尴尬的存在于几乎每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城市当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城中村改造陷入困境。那么,城中村治理和改造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到底是哪些?这些因素间有着怎样的关系?而作为城市的管理者的政府又该在这个关系博弈中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尝试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一、城中村问题现状和改造困境有关城中村的定义,已经在2000年前后被约定俗成地广泛运用于学术论文、媒体报道和政府文件之中,研究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角度对城中村进行定义,其出发点大都是地理位置和城乡二元结构。借用蓝宇蕴(
4、2001)对城中村的定义,即广义的城中村是指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且农业用地已经很少或没有,居民也基本上非农化的中心村落;狭义的城中村是指那些农用地与居民早已非农化,村庄已经转为城市建制,只是习惯上仍称为村的社区聚落。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那些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还未进行改造建设的混合社区,这些社区因其所处地理位置和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在与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互动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城中村建设缺乏规划,村民在出租房屋的利益驱使下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不加限制的加盖房屋,致使“握手楼”、“贴面楼”现象普遍存在,不但与周围城市建设不相符,还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其次是人员构成复杂
5、,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聚集,加之缺乏监管,使城中村成为犯罪多发地带。第三是租金食利阶层隐患,由于城中村原有的农业用地已被政府征用,宅基地自建房的出租收入或附属商业就成为村民的唯一收入来源,虽然城中村较为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相对低廉很多的租金使这笔收入颇为丰富,但是这种盈利模式只能是存有很大风险的权宜之计,从未接受过任何职业培训的村民一旦受到来自政府城中村改造的压力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租金保障,缺乏职业技能的村民有可能成为城市中最大的弱势群体。然而,城中村的改造并非易事,已经有很多学者对此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李培林认为城中村中存在深层的城乡差异的体制因素,一是土地制度的差异,二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差异,三
6、是与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相联系的“村籍”制度。郑庆昌、钱鼎伟(2004)则在研究基础上拓展了这些造成城中村问题的制度,他们认为城中村就是在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下,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制度产物,这包括: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城乡二元行政管理制度、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二元的公共投资体制、城乡二元教育体制,这些城乡差别的二元制度体系决定了城中村改造的困难。而高峰、董晓峰等人(2006)的研究认为,城中村改造的问题和难点在于:村民的思想观念障碍、巨大的改造成本、利益分配千丝万缕、缺少政策法规支持、现状拆迁困难、外来人口居住问题凸现、村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和村民到市民转变的
7、后续工作问题。总之,城中村的改造决不是一个简单的拆迁重建问题,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问题,除了学者们提出的深层制度问题和现实问题,还包含了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伴随着城中村的生长,这块城市当中的“飞地”已经成为了容纳流动人口的最佳场所,成为了本该享受市民待遇的村民暂时的生存之地。城中村在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同时,他的正功能也在显现出来,我们应当重视城中村的重大价值,探寻这背后的存在机理,将改造城中村的过程变为如何使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共同参与和分享城市化进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能否妥善处理好几种关系成为城中村改造的关键。二、城中村改造中的关系博弈“博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加者在相互依存相
8、互影响的条件下,通过判断其他参与者可能采取的策略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方案。城中村的改造中就存在这样几种相互博弈的利益主体,下面将对这几种关系进行分析。(一)城中村村民与政府的关系城乡二元体制下的二元土地管理制度是造成城中村村民与政府间关系博弈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这在物资短缺时代为固着人口流动,保证农村自身发展的同时为城市供应油、粮、棉提供了保障。然而,当这些村庄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被城市所包围,变为城中村之时,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改造建设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同时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另一方面,失去或只有少量农业用地
9、的村民依赖宅基地上出租屋和附属商业的收入,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即使不工作也可以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低廉的出租屋价格保障家人的正常生活,而城中村改造极有可能意味着将失去自己的生活资料和主要经济来源,如果改造收益不足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或者收益降低,都可能造成村民的抵触。因此,政府和村民在改造中主要围绕土地产权归属和既得利益的补偿展开博弈。城中村村民只有在认为接受改造能够保障未来生活且能够得到足够的利益补偿的时候才会接受和支持改造。而政府面临巨大的改造成本和一系列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教育医疗的政策制度制定,想要在土地归属、利益补偿和后续保障上做到平衡实非易事。(二)城中村村民与开发商的关系实施城中村改造工
10、程,最直接的两个接触方就是失地农民和开发商,二者间是利益丧失与利益补偿的关系。开发商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他们关注的是城中村改造带来的巨大商机和经济利益,在介入项目前就会考虑改造能否为自己带来较大收益。而城中村改造必然涉及对城中村村民的改造补偿,这不仅包括土地的产出和增值收益,更重要的是对村民的出租屋收益作补偿,如果城中村改造动用资金数量大,回报周期长且效益低,开发商就不会轻易介入城中村的改造。而对于城中村村民来说,改造或搬迁后他们将失去来自出租屋的收益,这时候开发商提供的补偿办法就成为城中村村民是否接受拆迁改造的关键。因此,城中村的改造补偿问题便成为村民与开发商博弈的主要内容。(三)政
11、府与开发商的关系政府作为整个城中村改造的推动者和管理者,希望通过改造解决城中村社会问题来优化城市结构,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而高昂的建设成本和大量存在的城中村改造工程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财政完成,适时介入市场力量无疑是个双赢的策略选择。但是,为获得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也为保护城中村村民的利益,政府势必会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对城中村土地的开发与建设进行宏观把握,确定其适当的开发强度,分担合理的市政配套设施,以确保城中村改造与现代城市发展相协调。而开发商是一个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参与主体,他们在期望得到区位条件优越、地价低廉的土地,按照市场化的需要进行开发的同时,还希望得到更多的政府优
12、惠政策以降低开发成本。因此,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政策限制与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市场化开发之间的均衡在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展开。(四)城市新移民与政府的关系城市新移民指那些在城市中工作,却无法获得本市户籍的外来流动人口,他们给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却享受不到任何与城市人口同样的待遇,虽然这些大量租住在城中村的城市新移民在村庄的改造中并没有发言权,也不存在与政府和村民、开发商的利益冲突。然而,作为城市中数量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高昂的房价是他们无力支付的,本身的流动性也决定了买房的不可行性,提供低房租出租屋的城中村是他们在城市中栖身的最佳选择,如果不在城中村的改造中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就有可能造成劳动力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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