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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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 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专 业: 法律专业(独立本科)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导师姓名: 职务(称) 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摘要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在21世纪法制社会的今天,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众多的因素以及社会渊源,探讨此类案件的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目的在于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维护法律的威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冤假错案 疑罪从无 刑讯逼供 司法鉴定 司法理念目录1. 引言2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现状).2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
2、22.2“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2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43.1疑罪从无”的错误刑事司法原则.63.2“惟口供”的错误思想.74.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84.1解决刑事冤假错案的相关对策.94.2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95.结论.196.参考文献.207.致谢.21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1、引言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
3、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在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认定进行分析与阐述,客观公正的对当前刑事冤假错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浅议的评析,从而提出仅供参考的一些防治性建议,以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的威信。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认识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制度的时候,要想了解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与作用,我们就必须从其最基本的概念入手。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冤假错案是社会政治腐败与法治不健全的产物,“冤假错案”百科的解释是指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2.2“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 据了解,目前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只有错案一词有法律界定。最高人
4、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冤案和假案从字面意思上看很好理解,冤案就是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事实真相没查清楚,冤枉了他人,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
5、人受到了惩罚,但是真正的犯罪人却逍遥法外的案件。假案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自己制造案件。我在这里研究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我承认冤假错案不可避免,这有许多主客观的原因,但是我所研究的对象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通过程序正义能够避免的冤假错案,如果通过这些手段仍然不免冤案,那是司法不得不付出的代价,那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因为再好的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完美无缺的东西也是不存在的。人们不能对司法的期望过于完美无缺,对司法造
6、成的不公应该有个理性的接受态度,不能因为出现了错案而对司法过多的责难。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近几年来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所以准确地了解和把握造成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侵害了被告的人权甚至生命权并不能因为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而克减,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
7、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近年来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新形势下冤假错案的产生更是有了新的情况与特点,例如近几年比较著名的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佘祥林“杀妻案 ”、王树红“强奸杀人”案、河北承德陈国清“抢劫案”、唐山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安阳县秦艳红“强奸案”等,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冤假错案的发生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过于相信鉴定结论,在案件存在疑点时仍不加核实,深信不疑;有的是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勉强定案,甚至在被告人翻供后仍执意认定有罪;有的则是将只能证明案件存在(即被
8、害、被奸、被伤、被抢等)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的是将不能确认被告既有有人或被害人身份的辨认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有的是在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时选择了有罪证据认定被告有罪等。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以上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一连串的失误造成的结果。新形势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极大且严重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制在整体上仍然存在基本概念表述尚欠准确、制度相对缺漏和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导致这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事实的发生从根本上说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9、有罪推定司法作风存在较大影响。导致冤假错案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惟口供”的思想,由此直接引发出的便是刑讯逼供的流行。下面就针对这两个主要方面分别陈述。3.1 “疑罪从无”的错误刑事司法原则。疑罪从无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发最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就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原则。与其相对应的是实行疑罪从有,有罪推定制度,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比较严重。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然存在。这一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味要
10、求办案效率,尽早破案以平息民愤邀功请赏,故在案件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草草结案。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在影响着办案,为此有学者曾经大胆的猜测我过宣判死缓案件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而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而根据“疑罪从轻”的“心里”原则判为缓期执行。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刑的事司法原则,而且也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说这一问题关涉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问题即当效率与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矛盾的时候应该以何者优先的问题。虽然我么可以从先哲贝卡利
11、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作用就更加明显。但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舍弃公正的理由。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犯下滔天大罪后仍然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轻者被判刑入狱十年八载重者被处以死刑的刑罚将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执法由于其自身特性而强调效率而司法则应该更加注重公正,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始终都要遵循这一理念与价值追求 。3.2“惟口供”的错误思想。导致冤假错案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惟口供”的思想,由此直接引发出的便是刑讯逼供的流行。在针对这一方面的
12、问题我国立法上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趋势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法第43条还做出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的根据。”这些立法上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惟口供的
13、思想和作风。?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仅有这些规定是不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是无法杜绝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违法不当行为的。例如如果经过刑讯逼供后嫌疑人的陈述并不是作为案件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而是以该陈述作为线索找到其它物证,该物证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目前的法律和相关解释该证据未被排除,因此使得刑讯逼供似乎还存在着很大的“利用空间”。4.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4.1解决刑事冤假错案的相关对策古人说:“立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但是,“有法不行,等于无法。”,“法之不行,自于贵戚”,“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我国现阶段冤家错案频发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14、有刑事侦查技术的原因,有社会舆论的原因,虽然,近年来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了一些法律,也做了某些改革,但是,法治效果很差,许多法律得不到正确执行,大量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冤假错案仍然不少,而且,执法监督与纠错机制,形同虚设,极不完善。一些错案长期申述,无处受理。许多人只得上访到北京,仍然不能纠正。实际上,还有许多错案正在申述中,各方面阻力很大,并不容易纠正。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最后的堡垒,党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包含着党和人民对司法公正太多的期待。冤假错案一再出现,不仅不符合我们和谐社会的方向,也构成了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公信力的严重挑战。因此,认真反思冤假错案产生的观念和制度原因,公平
15、正义地纠正冤假错案,拿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真正建立起严格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和机制,才是我们面对又一个冤假错案时唯一的正义选择。笔者已经针对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原因做了重点的说明,其中司法人员对“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思想与实践上的缺失以及重口供思想与实践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存在是其主要原因,我们正是要抓住这样的主要矛盾,首先集中力量解决这一主要问题才能使我们的错案减少的最低限度,才能保证我们的无辜生命和自由不被剥夺。4.2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4.2.1应明确将防止、及时纠正刑事冤假错案规定为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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