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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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09-5-6 12:30:28 被阅览数: 839 次 来源: 内蒙古政法网 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尤其是党的十七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任务,对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只有充分认清形势,正确审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面对新形势,努力寻求突破与提高,彰显地方特色,才能给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在此,笔者结合本地检察机关实际,就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科学发展作浅显的探究。一、制约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因素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的
2、发展,受自然条件严酷、经济贫困、发展滞后、思想观念保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制约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发展的客观因素。第一,地理位置偏僻。从我国行政区划上来看,少数民族地区一般地处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族自治旗为例,这我国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旗,地处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南麓、嫩江西岸,幅员面积5.99万平方公里。由于公路交通不便,从最北部乡镇需驱车十余个小时方能到达最南部乡镇。境内居住着鄂伦春、汉、鄂温克、达斡尔等18个民族。这些条件使得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时,相对于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城市和农村来说,服务半径大,管辖任务重,办案条件落后,发展步伐
3、缓慢。第二,经济条件落后。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地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财力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作为少数民族地方基层检察机关来讲,一方面,严格要求不能吃“杂粮”,另一方面,又不能保证吃饱“皇粮”。因此,办案经费缺口大,装备落后,干警工资与其他地区也存在着很大差异。第三,辖区构成复杂。由于受国家早期开发的影响,鄂伦春族自治旗农、林、地、企关系纷繁复杂,这些部门有着各自的领导体制,但在实际中又有着各种联系,同样也产生了诸多矛盾,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一是检察机关要应对来自10个侦查机关(1个地
4、方公安局、6个森林公安局、2个地方公安分局、1个农垦公安分局)的案件;二是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使,部分犯罪分子利用案件管辖、部门规定等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沟通联系不够,难以在打击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达到真正的统一;四是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二)制约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发展的主观因素。第一,基础业务薄弱。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院内部门、干警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十分突出,有相当数量的干警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手段不多,监督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不够,侦查水平低,科技含量少。第二,有效警力不足。
5、缺乏侦查、公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受地方条件限制,引进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十分困难,以鄂伦春族自治旗检察院为例,在81名干警中,仅有1名干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司法考试的“高门槛”使新进人员很难解决法律职称。自司法考试以来,该院新进人员14人中,仅有5人通过司法考试。另外,检察官队伍断档现象凸显,现有检察官57名,50岁以上的23人,占检察官的40%多。第三,管理机制不规范。在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办案、监督制约方面的运行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较重,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严谨的规范化管理机制。第四,职级待遇落实难,影响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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