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明知盗窃而受雇接送行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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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盗窃而受雇接送行为的认定 刘 刚 何建华人民法院报案情: 2007年8月18日下午,周文成、李忠云、李忠平经事先预谋,由周文成、李忠云租用李忠平的摩托车从浦江到桐庐进行盗窃。当晚22时许,周文成、李忠云乘坐李忠平的摩托车从浦江到桐庐县凤川镇林园村喻塘自然村,由李忠平负责在路上接应,李忠云负责望风,周文成采用溜门和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项爱萍、沈言坤、华新莲、李爱娟家中实施盗窃,窃得香烟、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50元。次日凌晨2时许,周文成、李忠平、李忠云来到桐庐县凤川镇再次行窃时被公安巡警抓获。案发后,全部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忠平是接
2、受周文成、李忠云的雇用,没有参与分赃,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忠平实施了路上接送等行为,虽没有参与分赃,仍然应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被告人李忠平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 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共同犯罪故意可以分述为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帮助犯在其心理主观上也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实行的犯罪行为和这种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
3、造便利条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结合本案,李忠平认识到周文成、李忠云租用其摩托车,运送周文成、李忠云从浦江到桐庐是进行盗窃活动,这是显而易见的。李忠平不仅将周文成、李忠云从浦江运送到桐庐,而且在周文成、李忠云盗窃现场附近接应,以便他们能够逃离现场。这充分表明李忠平不仅放任而且希望周文成、李忠云盗窃得逞。李忠平的行为为周文成、李忠云能够顺利完成盗窃犯罪创造一定的条件,并且造成了实际的犯罪结果。因此,李忠平主观上具有与周文成、李忠云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 根据犯意形成时间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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