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的独立性中国计量学院本科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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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文会友工作室,收了稿子不给钱。这是中国计量学院的代写的本科论文,上传到网上。)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电子数据的独立性 Independence of electronic data学生姓名 邵建刚 学号 1030661110 学生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101 系 人文与法学系 指导教师 谢绍静 副教授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2014年 5月郑 重 声 明本人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
2、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学生签名: 日期: 分类号: 密 级: 公开 UDC: 学校代码: 13292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电子数据的独立性 Independence of electronic data作 者 邵建刚 学 号 1030661110 申请学位 法学学士 指导教师 谢绍静 副教授 学科专业 法学 培养单位 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 答辩委员会主席 刘义 评 阅 人 王斐弘 教授 2014年5月致 谢衷心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谢绍静副教授,在我的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她给了我很多的指导,让我受益颇
3、多,让我在这次的论文写作中提高了整体的写作水平。首先要感谢所有我所引用文献的作者,是他们让我受到启发,从而对电子数据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还要感谢民诉法学科的其他老师,没有他们的指导,我也不可能更进一步。最后还要感谢大学里的民诉法老师,他们教授的民诉法学让我不论在准备司考、日常生活、还是论文写作中,都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使我能够学以致用。论电子数据的独立性 摘要: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越加依赖互联网的信息。很多时候,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犯罪,它们的证据也呈现为电子化的特点。然而,电子数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法律定位也不是很明确。
4、(怎么不完善,不明确,要概括出来!)为了完善司法和执法的应用,应该尽早在法律中对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首先介绍电子数据的独立性的争论,然后引出目前我国证据的分类方法,再引出电子数据需要独立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电子数据的现状,提出相关的合理化的建议。关键词:电子数据;独立性;现状;。Independence of electronic data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is the century of the Internet, with the growing popularity of the computer, more and
5、more people living and working increasingly rely on the Internet to learn the information. In many cases, criminals take advantage of cyber crime, they also show evidence of electronic features. However,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of the provisions in the current law is not perfect, the legal status is
6、 not very clear.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applications, it should be made clear as early as possible in the law provisions on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electronic evidenc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independence debate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then leads to the current class
7、ification of the evidence, and then leads to electronic evidence requires a separate reasons. On this basis,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statu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related to rationalization. Key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Independence; Status; Suggestions目 录摘要IAbstractI
8、I目录III1引言12电子数据独立性之争12.1电子数据不具有独立性12.2电子数据具有独立性22.3电子数据的性质定位33电子数据独立的必要性43.1符合现行证据分类方法.43.2解决与现行证据制度的冲突53.3具有现实的客观需要53.4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54电子数据独立的要求64.1 电子数据收集的独立性64.2电子数据验证的独立性74.3 电子数据证明审查方法的独立性75我国电子数据的现有规定及存在的问题85.1 我国电子数据的现有规定85.1.1民诉法的规定85.1.2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95.2存在的问题105.2.1 电子数据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105.2.2 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
9、证据的界定存在困难105.2.3 电子数据的重要性和重视程度不成正比106完善我国电子数据制度的建议.116.1 提高对电子数据的重视程度116.2 明确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证据的界线116.3 加大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制定电子数据的操作规则127 结语13致谢14参考文献151 引言 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越加依赖互联网的信息。但一个硬币总是有正面和反面,也有不少犯罪分子借用互联网犯罪,数据表明,互联网犯罪案件正以高速增长的速度增加,每当我们的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时,却又面临着取证难,证据电子化的等等问题。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关注着法学界出
10、现的新词:电子数据。它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引起越来越大的关注。然而,电子数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法律定位也不是很明确。为了完善司法和执法的应用,应该尽早在法律中对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研究,希望对电子数据独立性有更深的了解。2 电子数据独立性之争(每一部分请另起一页!)2.1电子数据不具有独立性 目前在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电子证据应不应该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如果电子证据不能够作为独立证据类型,那么应该归结到哪一个现存分类的证据类型。对于前一个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然后对于电子证据没有独立性,那么应该归结到哪一个分类,目
11、前主要有“视听资料说”和“书证说”。电子数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早期几乎为通说,且至今仍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这个在很大程度上有很大的历史背景。在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第一次重新规定了视听资料这个新的证据种类,与此同时,也把电脑相关数据定义属于视听资料这一类。想这就是为什么目前仍有许多学者支持将电子数据视为视听资料之一种的主要原因1。(这里哪句话是引用别人的?最后一句,有必要吗?而且,议论文中不要出现“我”,)另外,有学者还总结了以下几点理由予以支持:例如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大的相同点,他们都是可读的,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视的特性。而且他们要想为人们熟悉,必须借
12、助外界的一些工具,或者通过特定的手段转换一下形式。这些特点都是它们的共同点,也是很多学者支持把电子数据归类为视听资料的原因。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应该归结到书证。电子数据与书证的相同之处就在于两者都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于此,有学者提出了“电子数据系书证”, 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J.证据学论坛,2001, 2: 444一445.(这里不应该用注释,而应该标注为参考文献附在文末!参考文献是引用别人的话,用1,列于文章结尾,注释是解释文章当中的观点,但又不方便直接在文中说明,用,列在当页下方!要注意二者区别!)该观点在国外的立法实践论证和国内众多学者的推波助澜下,其声势
13、已盖过“视听资料说”,并似乎已被众多学者所接受。 支持者认为:普通的书证与电子数据均能记录完全的内容;电子数据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当然也可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看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2.2电子数据具有独立性 鉴于电子证据种类划分的复杂性和其本身的特殊性,并参考国外的电子证据立法,有学者提出: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以适应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日趋增长的新形势。支持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人们,支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符合现行证据分类方法。电子数据
14、在很多方面都与现行的证据分类里面的几种证据,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人为地强硬将电子数据划归到某一分类,在后续的司法处理中必然带来很大的不便。由于电子数据的独立性,我们将它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划分出来。这样也符合我国现行的证据分类方法。2。 第二,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具有现实的需要性。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日益普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电子化了,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电子商务欣欣向荣大有取代传统贸易成为未来贸易方向之势随之而来是网络纠纷,特别的电子商务纠纷将大量出现在司法领域。在这些纠纷处理之中,电子数据往往会成为关键的证据,而我们诉讼法证据的分类缺乏适当的时代性和前瞻性,不能及时反映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
15、变化。 陈俊对电子数据的几点法律思考N法制日报2001-9-30对电子数据属于哪一类的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处置此类电子数据法律依据不足。与此同时,通过以上分析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是比较特殊的,它和视听资料的传统书证分别有相似之处,但综合分析有其独特的特点,如它的技术,多样性。电子数据可以覆盖的书证,视听资料不能由某类证据是简单的总结,如全面的文本,动画,以及如何区分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之间的声音?此外,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电子数据,有利于统一的证据,建立一套适合电子数据的特点,判断规则,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官为电子数据的审查。法官需要按出让或租电脑知识的人电子数
16、据的真实性鉴定,对鉴定结论判断的基础,而在其他证据的审查,专家证据的判断是不必要的3。(标红的句子通顺吗?什么意思?如果你只是一味地复制粘贴,自己都不检查修改的话,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要想过很困难!因为起码的你句子都不通,别人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2.3电子数据的性质定位(这部分是要摆出你的观点,哪怕你明确同意2.2的内容,你也应该还要适当地用不同的文字重复一下2.2的理由,或者更深入地论证一下,但你却随便抄了几段电子数据的有效性来充数,让人不知所云,这样写肯定是不行的,建议删除有效性的内容,或者将它转换成独立性的内容,不要直接就照抄!)对于电子证据归到视听资料的说法,我们认为,之所以之前将
17、电子数据划归到视听资料,是因为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实践也充分证明了,那样强硬的分类是非常不符合证据特性的,也不利于司法运用的开展。所以现在来说,非常有必要区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对于电子证据归到书证的说法,我们读取书证,一般通过阅读等方式,我们读取电子证据,则要通过电子数据的转换,涉及到计算机技术,将电子数据转化为我们可以认识的一些表现形式,例如文字。虽然从变现形式上来说,电子数据和书证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也不意味着可以将二者混为一谈。对于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说法,我觉得可以将电子证据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但是现在就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来处理,还有很多操作和制度上的困难。电子数
18、据的有效性,在诉讼或仲裁功能的电子数据领域,自然一直是法律世界的问题,(通顺吗?)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存在证据类型的限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但立法对电子数据缺乏法规。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最佳证据规则”的坚持,原来是最可靠,最可靠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不在“原始”的传统观念的存在,只是一堆人不能识别的磁信号,人们只看到电子数据的形式,这时候电子数据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1999年10月13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名为“统一电子交易法”的法案,指出合同的电子签名和签名识别同样有效,这个法案旨在建立国家标准的电子签名,增
19、加安全的网上交易,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英国政府在1999年3月23日的“电子通信法案”草案公布,也说明了电子签名在法律有效性,指出法律诉讼将被作为证据的电子签名是可用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需要电子签名的作为证据使用。很多人认为,电子数据属于“视听的资料”,原因是电子数据可显示为可读的形式4;本文也认为,电子数据是间接证据,因为电子数据易伪造,篡改,伪造,篡改和无留下的痕迹。同时民事诉讼法之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验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应该结合在案件中出现的其他证据,一起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视听材料是无法作为独立证据来起到证明作用的。我不同意上述声明。由于电子数据的特征性
20、质,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如电子数据,信息等。电子数据在很多时候,都可以独立地作为证据,不需要参考其他的证据,就能够说明案件的经过和因果关系。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网络有着越来越多的关联。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伺机在网络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很多时候,犯罪的全部过程就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例如网络诈骗,盗取帐号,种植木马等等。与传统的犯罪不同,这个时候,犯罪分子的可以供破案的全部证据都是电子证据的形式。这个时候就非常有必要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总之各个国家对于电子数据的性质定位,有所区别,对于电子数据在司法中的实际应用也是有所区别的。3 电子数据独立的必要性3.
21、1符合现行证据分类方法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数据也能成为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符合现行的证据分类方法。目前对于电子数据的分类,主要有物证类、书证类、视听资料类几种分类。我们仔细研究对比电子数据和物证、书证还有视听资料的区别,就会发现,它们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哪些区别,要具体证明!不能空说)盲目将电子资料划入某一类,是不负责任,也是没有效果的。所以说,将电子数据,独立出来,非常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证据分类方法5。3.2解决与现行证据制度的冲突将电子数据独立划分为一类,可以解决与现行证据制度
22、的一些冲突。由于没有明确的证据规定,导致电子数据跟现行的证据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影响了电子数据的地位。现在存在着电子数据和其他一些类别的证据界限不明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冲突。将电子数据单独划分为一类,可以很好地解决与现行证据制度的冲突。(怎么界限不明呢?有哪些冲突?都要具体论述,不能空谈!)3.3具有现实的客观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法律案件中,如果没有对它有个独立性的定义,那么在案件的审定中由于它的位置是未知的,可能会影响一个案件的结果,从而影响法律的公信力。这个就是电子数据单独分类,保持独立性的现实客观要求。如果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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