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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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及其局限性入手,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现状,针对公司法人制度和立法的缺陷以及公司法人治理主体的不合理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建议尽快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立法,实现公司的多元利益共同体理论模式,大力推行职工参与制度,允许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加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索进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产权结构【目 录】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及局限性。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2、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引 言 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和现代企业典型的组织形式。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其核心制度就是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组织结构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本文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以推动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及局限性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概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
3、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法人财产的所有者-股东及其代理人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的关系,这样就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即公司委托董事管理与经营公司财产,董事由此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以维护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董事会监督。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本位理论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经
4、营享有最高直接控制权,董事会选择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再选择其他人员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然而股东本位原则的局限性日益突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供给是日益丰富,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过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生产也随之转向了以知识为基础的创造活动。公司人才资本、资源及知识的积累是公司获得超额利润的关键,公司的成长及兴旺取决于人才的竞争。如果忽视人才资本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严重影响法人的发展。 第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大规模现代化股份公司不断涌现,加上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公司股份的日益分
5、散,使得众多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从股东转到管理者手中。公如果仍然由股东会来控制整个公司,根本无法满足公司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第三,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参与,在股东本位的公司里,只有那些拥有公司资本的人才有权利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公司中从事财富创造的雇员被排除在公司民主和法人治理结构之外。这种民主既不利于提高雇员的劳动积极性,可能激化劳资冲突,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损害公司的组织效率。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1、股东本位理念影响 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制衡关系,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的,难以摆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东本位理念的不利
6、影响,在实践中暴露了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司理论和公司立法中突出股东的主权地位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但是企业组织制度上并没有多少创新,甚至形成了僵化的体制;法人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当初立法者设定的模式或意图基本落空;企业依旧是“人治”,而非“法治”。使我国的国企改革和公司立法陷入困境。 2 董事会存在的缺陷 第一,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一些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实际上董事就产生了。董事长的选举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之前与主管部门协商,董事的任命或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因素,但实际上董事的产生具
7、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多由政府机构指派。董事往往不敢或无独立行事的功能,失去了董事会应有的作用。 第二,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如何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最重要的取决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董事应当具有本公司经营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理想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财产和教育方面专家,我国公司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往往合一,董事会相当于管理委员会,所以我国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而不具有监督职能董事长对内应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开会的主席,对外代表公司。由于我国大多董事长成为事实上的委派,董事长兼任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更无法代表企
8、业。 第三,在董事的任职资格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没做出规定。目前有许多股份公司的董事并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缺少这样积极条件,他们很难真正履行忠实的善良管理者的义务,这与公司利益与董事个人利益缺乏内在利害一致性有关。 3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到位 监事会应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第5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作出详细规定,监事会均享有既监督公司财务,又监督公司业务的权力,监事还可以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者行为进行约束的常设机构,但是我国立法没能确立一种确保监事会监察权
9、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致使监事会的营运失去了可操作性。 第一,国目前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大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非个人资产代表,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密切关注。而且监事的任职基本上为兼职。公司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往往来自于同一出资单位,仍保留着残存的上下级关系,使得一些监事无法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而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和指挥。一些依法须履行职权,可见,监事会的监察权行使因此而大打折扣。 第二,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因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而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公司法第26条虽然也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监察权,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权,对董
10、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请求纠正权,以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对这样法定职权如何得以有效行使,立法并未提供充足的保障手段。同时,即使公司要对董事提起诉讼,公司法没有规定由监事对董事提起诉讼。这些均削弱了监事会应有的职能。 第三, 因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也使得监事会监察权的行使往往成为不可能。监事会监察权的行使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业务的财务,为此监事会在行使监察权时往往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审计师等参与具体工作,并需支付合理费用。由于公司对这些费用承担与支出未做出规定,所以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董事或经营者,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使监事会的监察活动难以进行
11、。 4忽视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在股东本位的公司理念基础上形成了公司体制中,公司利润的创造者是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的。尽管我国公司法从维护职工权益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权及民主监督权出发,规定了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但在现实情况下由公司或工会出面提名选举的职工监事,因其存在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用关系。立法对职工监事因行使监察权可能受到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国情不符,职工的利益不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公司资产固然重要,需要得到法律保护,但资产一旦失去劳动者的劳动及人力资本,它将在经济上毫无
12、意义。同时也无法有效利用职工能比较“廉价”地观察到经营者的行为而对其监控的有利条件。 5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 我国公司股权的绝对集中,使得对国有股权外的其他小股东保护较弱。股东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而法律只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样大股东所占比重过高的公司,小股东因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而不出席股东大会,使之形同虚设。我国这些传统的法律设计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演进方向都存在差距,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司立法和公司发展。表明了要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由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多方面的缺陷
13、,给公司治理带来诸多严重的不良影响。如何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有效经验,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是我国当前法学研究和公司立法的一个重Times New Roman及其代理人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的关系,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等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要围绕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和以“激励、约束、制约”为中心来进行。目的是建立规范完整的职责主义管理体制;实现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决策的科学和民主。 1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 首先是从根本上突破我国公司产权结构的局限,彻底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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