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4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On the public figur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交融,新闻产业的繁荣让世界变得日益民主。但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空间的日益透明化,个人的私生活也越来越受到令人不安的威胁。随着侵犯隐私行为的增多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隐私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古至今,隐私话题都极度受到人们的关注,窥探他人的隐私渐渐成为了人
2、类一种不可磨灭的天性。倘若该话题涉及到名人、奇人时,其内容的吸引度更是可想而知,在通过现今发达的新闻产业印成白纸黑字,媒体效应马上可以显现的淋漓尽致。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隐私保护在理论及实践中有许多方面不同于一般公民。研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制度,是保障公众人物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 On the public figur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AbstractArrival of the Internet age the idea of human liberation and
3、 has been an unprecedented blend of the news industr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sperous democracy in the world.On the other hand, with the increasing transparency of living space, private life of individuals but also the threat of more and more disturbing.With the increase in acts of invasion of pr
4、ivacy and peoples awareness of rights, privacy protection has become a hot topic in academic research.Privacy is peace and the private lives of citizens private information are protected by law, unlawful interference by others, knows the collection, use and disclosure of a personality.From ancient t
5、imes, the privacy issue are extremely concerned by the people, spy on other peoples privacy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ndelible human nature.If the topic comes to celebrities, strange man, the attractiveness of its content is conceivable that in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developed through the current p
6、rinted in black and white, the media effect can immediately show the most. Public figure because of its special identity, privacy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many respects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citizens.Of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public figures to establish privacy protectio
7、n system i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public figures, the inevitable reality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requires.Key Words:public figure,right of privacy,legal protection前言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设立目的在于将“私人的”和“公共的”两个领域严格区分,使人们在私人领域真正自主自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难注意到,他人的财产、
8、婚恋、思想活动、私房话以及所经历的意外等等,都是他人津津乐道的话题。近些年来,伴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新闻媒介进行新闻传播的手段和技术日益先进,为了满足公众的兴趣,大量的新闻人物和新闻事件被报道,报纸的发行量剧增,广播电视的收视率飙升,由此而来的“状告记者”以及“名人官司”亦日益增多。伴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社会越发展,个人的自由和价值就应越受到重视。我国对隐私保护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时至今日,也不过二十多年的历程,而近些年,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容易受到他人侵犯,如
9、2008年初的“艳照门”事件1和“短信门”事件2。为此,人们诚惶诚恐,却又无处可逃,迫切需要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需要拥有与纷乱复杂的外界相对隔离的独处环境,希望政府尽快立法以保护自己的正当隐私。对于公众人物来说,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认识的差异性,因此有必要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做一探讨。 第1章 公众人物概述 1.1公众人物界定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如知名人士、明星等。公众人物,其实是人格权及
10、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这个建议稿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经还有一个更为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界定何为公众人物,而百姓对公众人物的理解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众所周知的人物,如知名人士、明星等。3 1.2公众人物的形成“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美国毁谤法。1964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
11、”一案中首先确立了“公共官员”的概念。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布伦南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一案的判词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的概念,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阐述了判决理由:“公共官员的问题辩论应当是无拘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攻击。”4 该案的核心虽然是阐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表达自由,但此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已经开始引导人们注意公共官员的特殊身份,这成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形成的基础。此后,美国法院把对“公共官员”这一概念扩充解释到“公众人物”这一层面。1967年,联邦法院在审理“柯蒂斯出版社诉巴茨案”的过
12、程中明确地提出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该案中,首席大法官沃伦对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在这之后的案件中,公众人物一概念逐步得到完善,“公众人物”由最初适用于毁谤的案件,伴随着隐私权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到侵害隐私的案件。我国法律中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概念,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首次在判决书中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2002年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随后于6月17
13、日、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刊登了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最后于6月21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同年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在2006年6月16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5该案在我国堪称人格权领域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其“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虽相对国外出现较晚,但
14、该概念的确立在国内却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以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运用公众人物理论处理相关案例,该理论在学术界也引起了广泛的探讨,一些知名学者开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2002年12月23日,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提交的民法典草案中,“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一款被提出后又被删除。究其原因,很多法学研究者都认为是因为公众人物的构成过于敏感,在中国,对政府官员的保护是阻碍“公众人物”进入中国立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这无疑是一个遗憾。尽管如此,“公众人物“作为一法律概念已形成共识,其对象和范围也大体上可以确定下来了
15、。 1.3公众人物的分类在美国法中,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他们的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对他们的隐私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二是“自愿的公众人物”,也称“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即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某些人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不会引起公众兴趣,更不会涉及公共利益,但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6国内学术界对公众人物的分类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法律人士陈卫东认为按照社会角色的不同,公众人物可以分为公共官员和公众人士。公共官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一定职位、掌握一定权利的
16、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机关领导干部。而公众人士是指在某一行业内颇有成就或臭名昭著的众所周知的非官员人士比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媒体名人、科学文学艺术家、实业家、皇亲贵族、大毒枭、恐怖分子头目等。7张新宝先生将公众人物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影视明星、体育明星、高级官员等人物,在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
17、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与这些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分析认为公众人物可以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他认为政治公众人物主要是指政府公职人员等国家官员;而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他们都在生活中具有知名度。 我认为根据公众人物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可以分为三类:即政治公众人物、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和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 第2章 公众人物隐私权 2.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理论产生于美国。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
18、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也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到1974年,美国通过的隐私权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受合众国保护的基本人权。”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我国尚未确立隐私权制度,但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
19、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2.2公众人物隐私的概念根据隐私的概念,相应的公众人物隐私可定义为:纯属公众人物个人的,与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私生活秘密。由于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公众人物隐私的内含同普通公民隐私内含有所不同。对公众人物隐私内含的界定应适应中国国情,并结合实际,过窄了不利于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法律保护,使许多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应有制裁,过宽了又会脱离实际,发挥不出法制的应有效力。我们一方面要防止无视公众人物权利、随意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公众人物权利
20、至上,拿隐私保护当盾牌逃避法律的处罚。 2.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根据上述给公众人物隐私权所下的定义,我认为有必要简析一下公众人物隐私所具有的以下特征: 2.3.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3.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2.3.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
21、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2.3.4可利用性公众人物隐私可利用性,是指公众人物对自己的隐私有权依法进行积极的利用,以满足自身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这种利用是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如利用个人日记公开出版,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等。但是隐私的利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即不得滥用,否则将认为是非法利用个人隐私。 2.3.5可支配性公众人物隐私可支配性,是指公众人物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其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部分隐私,应依公众人物本人的意愿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
22、的范围。二是准许他人对自己的隐私进行察知。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第3章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3.1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政治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务的管理者,其品行、能力、家庭财产、个人收入、健康状况等本属于私人信息,但因其与公共利益有关,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常常需要被公开成为大众信息。首先,官员的自身品质、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其所担任的公职的权威度。其次,官员的行为对社会风尚的建立起到举足轻重的表率作用。他对待工作的态度,他业余时间的个人操行,都可能成为公众模仿的标本,都可能对周围的观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或好或坏的社会风尚。再次,官员从社会得到了丰厚的
23、报酬,抛弃某些隐私利益,既是其自身自愿的选择,也是社会所给予的必要限制。正如张新宝先生概括的,这些利益至少包括:社会的普遍尊重、理想抱负的实现、成就感、优厚的物质待遇等。最后,政治公众人物也不希望自己诸如背景不佳、财产来历不明、行贿受贿、桃色新闻等信息为传媒报道,因此他通过其所享有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淹埋对自己不利的舆论,甚至歪曲其说法,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转为有利的事实。 3.2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是处在政治公众人物和非自愿非政治公众人物之间的灰色地带区,他们自身存在这样的价值冲突:一方面他们为了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常常制造新闻进行炒作,增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 公众 人物 隐私权 保护 问题 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996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