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居关系案是否准许撤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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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同居关系案是否准许撤诉 一、 基本案情及争议问题潘某某、汪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 1998年生一子潘庆,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2010年潘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汪某某的同居关系、抚养非婚生子潘庆。2011年3月11日就在本案审理期间,潘某某因想与汪某某重归于好、共同抚养孩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并作出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潘庆由潘某某抚养的判决。在本案中,法院是否准许潘某某撤诉,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对同居关系案的撤诉申请,法院该如何处理? 二、 同居关系的法律界定同居(Chabitation /bed and board
2、)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对双方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 百度.百科.同居同居分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和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前者指男女双方未婚同居,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后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不为人所认可,还受到法律的禁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七
3、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诸国普遍存在,已经为公众认可和接受,而且相关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或违法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4、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差悬殊,但正式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定性为同居关系,即是本文所特指的同居关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法律无明文禁止不违法” 的一般法律原则,未婚同居关系并不违法,但该关系并没有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这些已经形成的未婚同居关系, 由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始终处于不稳
5、定状态;其二,不管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状况, 当事人可以随意地不通过任何法律程序另行同居或缔结法律婚姻; 其三, 善意或弱势的一方同居者的正当合理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其四,因同居所生子女的法律利益不能充分地事实上地得到保障。这些均与身份法上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 儿童权益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其直接社会危害结果,是不利于未婚同居者及其子女的安定生活,甚至可能引起经常性的、 局域性的社会秩序混乱。 何群 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载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5月第3期P25在西方国家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同居关系,如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的“生活伙伴法”、日本判例认可姘居配偶享
6、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在我国,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二)不再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按非法同居对待,而定性为同居关系,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立法水平的提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男女双方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7、同居关系处理,这条款不仅矛盾而且缺乏科学性和实务性,既然男女双方要分居,不可能去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再离婚缺乏现实可能性,往往在解除同居关系过程中,女方处于弱势,处于强势的男方自是不会补办结婚登记,其亮点在于这个条款确定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为同居关系,排除了非法的界定。“法不责众”,如此为数众多的群体,如果某个法律强制干涉人们的“私生活”,不仅取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和历史发展规律,那个法律还可能成为“恶法”。同居关系不违法,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属于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居关系是私权自由的社会关系,其介于合法与违法的中间地带,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来
8、调整同居关系,主要根据合伙法和婚姻法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社会中存在大量法律没有加以规范的行为,如见死不救对于不负特定救助义务的人来说就谈不上合法或者违法,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它是道德问题,同居男女双方诚信、公平的处理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因而同居关系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更为合理。三、 同居关系案是否准许撤诉的法理分析同居关系案的审理过程,男女双方如中途和好,或者协商好和平分手,要求撤诉,也即不再寻求公权力的救济时,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的做法是裁定撤诉,并作出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归属的判决,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欠妥,提出以下法理理由供探讨。 (一)、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不
9、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贯彻了国家干预原则,认为未婚同居不符合婚姻的形式要件,损害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利于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不利于对婚姻当事人的法律保护,通过解除同居关系,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问题是,男女双方重归于好、共同抚养孩子或者协商好了分手,判决同居的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抚养孩子,这样的判决在实践中没有实际意义。一方面,解除同居关系没有强制执行力,同居关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好继续同居,法院没有办法把他们分开,这样的判决没有人申请执行,没有监督机构对同居进行监督,判决书实质上成为一张空文。协商好分居的当事人已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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