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及完善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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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 州 商 学 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及完善 学 院、 系:法学院 (法学系) 专 业 (方 向):法学 (民商法) 年 级、 班:2010级法学四班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2014 年 5 月 20 日 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兰州商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年 月 日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
2、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自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展。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论是确立标准,还是立法模式,具体内容都存在不足,不能适应现在的行政实践和立法实践的需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及公民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的关系,对各方主体意义重大,有必要对受案范围进行合理确定。本文在确立标准,立法模式上以科学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扩展受案范围,对受案范围进行完善,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扩大Abstract
3、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t is also peculiar to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accepti
4、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as the obvious. But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legislative model, the specific content is insufficient, cant meet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administrative and legislative practic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
5、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lated to civil righ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subject, it is necessary to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Based on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regulatio
6、n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scientific way, expand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at the same time, improve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mod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cope of accepti
7、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make it play a better role. Key Words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expand目录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概述6(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概念6(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7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权限72、行政诉讼相对人的权利7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8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8(一)标准不统一91、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92
8、、以人身权,财产全为标准9(二)立法模式不清10(三)可诉行政行为范围过小10(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权限于合法性审查11三、我国行政受案范围的缺陷影响12(一)公安局调节村民纠纷案例13(二)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两种意见13(三)案件导致的后果141、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诉行政行为过小带来的影响14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的局限性带来的影响15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过严带来的问题15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15(一)完善修正标准161、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62、提高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163、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174、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17
9、5、增加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18(二)统一立法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方式18(三)扩大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181、理论要求192、国际影响213、实践要求21(四)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不应该排斥合理性审查21参考文献23致谢24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及完善我国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总体上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问题是我国行政法上一个薄弱的法律环节。它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它不仅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使法律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我国现在强调实行依法治国,
10、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进一步确立,这要求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它不仅体现人文精神,也是依法治国对于对人权保护的迫切要求。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权限划分问题,它解决的是外部分工问题;它不同于行政诉讼管辖,因为行政诉讼管辖是划分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好人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处理行政案件权限划分问题,解决的是内部分工问题。这从一定意义上说,受案范围是从宏观上确定了整个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然而管辖则是从微观上确定了单个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法院可以
11、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因为受案范围不仅关系到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也决定着行政权何司法权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也是法定受理和审判在一定范围内行政受案范围的审理权限。主要规定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进一步说就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那些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那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相关社会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那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些在诉讼范围之内。(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治的实际情况,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同于其他国家,因为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和别的国家有很大区别。1、行政诉讼受案范
12、围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主管一定内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争议案件的相关依据,它也是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权限的分工。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它也是对于司法审查权限的界定。2、行政诉讼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代表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不服行政机关决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于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可以在那种范围之内或者对于那些相关的事件可以向法院诉讼。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在一定意义上时对于行政相对人可以对于那些行政行为诉讼范围的确定。也就是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确定。
13、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体现着行政诉讼法对于当事人资格的确定。一个公民或者一个法人,还是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正当当事人。它的决定的最根本的条件之一,是看他所涉及的争议是否可以或者必须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解决。因为只有与该争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组织才具有正当当事人的基本条件,否则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正当当事人。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准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伴随着行政活动日益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因此带来各种纠纷,所以这要求人们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身有关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范围过于狭小,人们不断
14、希望可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自从实施以来,虽然在有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其不足之处也日益呈现在眼前,其中受案范围日益不能满足人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尤为突出。所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民心所向,是必须尽快实施的法律问题。 受案范围的不明确也会导致偏离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会导致法官任意判断,这无疑会对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产生消极的影响,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从保障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相关的其他权益来看,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非常必要。所以进一步合法合理地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更加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
15、权益。只有将行政诉讼的理论结合司法实践,才能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来不断完善和更好的为公众维权提供一个更好的平台。(一)标准不统一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二是人身权、财产权为标准。1、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于行政具体行政行为以为的其他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定义,而若干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8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8日公布,自20
16、00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0】8号)也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诉讼的行政行为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2、以人身权,财产全为标准 人民法院至受理对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造成侵权的行政争议。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侵权了相对人的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其他权利的,相对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取决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规定,行政诉讼法未对此种
17、权利遭受侵害后能否提诉做出一般授权。然而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对于公民而言与人身权,财产权同等重要,如果离开这些权利,公民的生存与全面发展就会面临巨大的威胁。(二)立法模式不清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虽然立法模式问题并非受案范围的实质问题,立法模式虽然是其表现形式,虽然理论上说无论采用哪种立法模式都不可避免会出现遗漏的现象。但是,如果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存在大量界定不清的区域就会肯定会影响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在立法模式逻辑上存在混乱,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从行政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采用
18、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受案范围,这也是可以审查假定原则的具体体现,采用肯定概括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以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将不能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用明确的否定列举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三)可诉行政行为范围过小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有关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和手段,所以不必太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发生的纠纷。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去了司法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这样做也有很
19、多的弊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3)项所言的“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其主要包括:奖励、记功、表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停职检查、开除等决定; 此外还应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及职称评定、住房分配等。对行政机关以上不服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向该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提出申请,寻求行政救济,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所以不必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发生的纠纷;且此类争议涉及行政政策问题、行政内部纪律和制度问题,法院不熟悉行政机关内
20、部事务,并缺乏具体的争议处理手段。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事务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涉,否则有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权限于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局限性,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情况都毫无遗漏地详尽地规定下来,因此行政自由裁量大量存在。如果将行政自由裁量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界于自由和随意之间一道必要的防线,默许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其结果与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
21、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的活动予以尊重。这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必要前提。司法权不得干预行政权,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运作,更不能代替行政权。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
22、本原则是不容置疑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合法性审查的内涵,明确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关于合法性审查,有学者认为是指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及权限进行.也有的学者认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内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予审查.该观点反映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合法性审查的普通认识。好多专家认为这一认识存在重大缺陷,即对合法性的理解过于狭窄,只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简单地等同于形式合法,而不包含实质合法,这一认识是有待于修正的。三、我国行政受案范围的缺陷影响(一)公安局调节村民纠纷案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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