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以及防治对策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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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刑讯逼供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时至今日仍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虽屡禁而不止,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痼疾。刑讯逼供行为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严重玷污了执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政策、法律的威信,还不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更为有害的是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刑事诉讼法价值追求的变化,以及我国加入的一些禁止刑讯逼供的国际公约,使我国防治刑讯逼供具有紧迫性,而防治刑讯逼供就必须转变观念并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本文总共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刑讯逼供的主要危害,刑讯逼供的成因,刑讯逼供的防治对策,结语。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现实成因的透析,探讨完善防治刑讯逼供的对策。防治
2、刑讯逼供对于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保护国家的法制环境,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文明进程和民主现代化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更加完善的刑讯逼供防治措施,其中涉及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到构建具体相应法律制度,再到对于我国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司法权力的约束,建议构建全方位的刑讯逼供防治体系。关键词:刑讯逼供 危害 成因 对策ABSTRACT Inquisition by torture has a long history in China. Nowadays, though being prohibited by official order, inqu
3、isition by torture is still wildly used in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has become a handicap of judicial system. Using torture to interrogate criminal suspects infringes upon human rights of the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seriously attaints the images and reputation of law-executors, and declines the pre
4、stige of policy and law. Whats more, it brings harm to pursuing the substantive truth, easily causes the unjust, false or wrong charges and the abominable social influence. Domestic tense situation of controlling the abuse of extort confessions by torture appears, because of the changes of the crimi
5、nal procedure law value pursuit and Chinese governments accession t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laying an embargo on extort confessions by torture. To achieve the goal of affective controlling the situation need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ception and the enhancement of the related system constr
6、uction. This paper is decided to 4 parts: the list of the major hazards of inquisition by torture, the contributing factors of inquisition by torture, the countermeasure of to control inquisition by torture and the conclusion. With a deep analysis of the hazards and the contributing factors, the aut
7、hor tries to provide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o control inquisition by torture. Control inquisition by torture has a significance of avoiding the unjust, false or wrong charges, safeguarding the personal wrights of citizens, keeping the faith of law, protection the national judicial environment, acce
8、lerating the progress of Chinas criminal prosecution civilization and democratic modernization.The innovation of the paper lays in the raise of better arrangements for control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 The arrangements involve the views on establishing the legal conscious, constructing the related
9、 legal system, restraining the authorities of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their staff and the suggestions of building an all-wave system to control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 Key words: Inquisition by torture, hazards, contributing factors, countermeasures目 录一、刑讯逼供的主要危害1(一)刑讯逼供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1(二)刑讯逼供妨害
10、实体真实的发现2二、刑讯逼供的成因2(一)刑事诉讼价值偏离2(二)制度缺位4三、刑讯逼供的防治对策6(一)确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6(二)树立无罪推定和正当程序的法治理念6(三)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6(四)确立并严格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7(五)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7(六)建立对讯问情况进行录音和录像的制度8(七)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检查制度8四、结语9主要参考文献10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及防治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认罪的行为。它是一种为现
11、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审讯方式。在我国,刑讯逼供源远流长,贯穿了我国几千年封建司法历史,清末立法中被取消。经中华民国,到新中国制定刑事诉讼法时更是明文禁止,但在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近年来司法机关也多次对刑讯逼供进行专项治理,但收效甚微。从云南的杜培武案到湖北的佘祥林案,从河北的聂树斌案到河南的胥敬祥案,刑讯逼供都如影随形。大量的冤假错案使人们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也已经麻木,甚至见怪不怪。而2010年4月河南赵作海冤案的曝光,让遏制刑讯逼供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刑讯逼供不仅直接造成了冤假错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国家的法制环境,有悖于诉讼文明和民
12、主的现代化要求。因此,如何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现实成因的透析,探讨、完善讯问制度以防治刑讯逼供的对策在当前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一、刑讯逼供的主要危害(一)刑讯逼供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作为人而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邵津云,国际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对于世界各国而言,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最基本的道义原则。我国在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米尔恩曾言:“由于人权是普遍的并且道德上永远不可剥夺的,所以否认某些人类成员享有人权就必然是错误的,依循并且依靠公认的制度和管理在实际上永远
13、是对人权的侵犯。” 李秀清,法律格言的精神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人权不仅守法公民可以享有,犯罪嫌疑人同样依法享有。刑事诉讼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活动,其过程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诉讼权利、自由、生命等基本人权,保障涉嫌犯罪的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人道的对待,以期达到保障诉讼结果的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目的,是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王振川,治一治刑讯逼供这一顽症谈谈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及其治理J,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第18页。令人遗憾的是,刑讯逼供这种典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仍大量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
14、活动中。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食、睡眠以及排泄权利,或使其受到肉体的摧残。这种野蛮的审讯方式,严重地践踏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摧残折磨,也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公正性和民主性,与现代人权的理念和对人权的保护背道而驰。(二)刑讯逼供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谢佑平、万毅,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2002年第2卷第1期,第38页。在侦破案件中,实体真实不仅不允许
15、逍遥法外,还得开释无辜,保障无罪之人的清白,而不能有失偏颇地认为发现真实就是惩罚犯罪,也就是说“毋枉毋纵”。不可否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是案件真正的犯罪行为人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刑讯逼供的方法确实有可能起到发现实体真实的作用,但这种在个案上意义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审讯手段,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折磨并不足以确保他们做出客观真实的供述。刑讯之下,软弱无辜的嫌疑人可能因为经受不住刑讯的折磨而自认有罪,而强壮的罪犯则可能因为抵御住痛苦而拒不认罪。“(刑讯)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有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
16、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可见,刑讯不仅无助于普遍意义上的实体真实的发现,而且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二、刑讯逼供的成因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历史传统、经济限制、思想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而就现实意义而讲,理念的迷失和制度设计上的失衡或缺失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也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一)刑事诉讼价值偏离任何制度的设计或存在都是以实现一定的价
17、值目标为归宿的,刑事诉讼活动也是如此。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项基本的价值追求。但这两项价值目标自身具有矛盾性,司法资源也具有有限性,不同的国家在实现这两项价值目标的时候,各有偏向。如同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人权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犯罪控制。我国的刑事体系偏重于犯罪控制这个目标。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为了实现犯罪控制,所有参与刑事活动的机关和个人主要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运行。在这种价值背景下,刑讯逼供的发生就不足为奇。1.正当程序理念迷失现代社会的刑事诉讼应当以追求实体真实和维护正当程序为原则,两者不可偏废,也不可分割。“刑事诉讼追求实体真实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18、的程序;在正当程序中实现实体真实,或曰:在正当的程序范围内寻求实体真实正义”。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正当程序的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依照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陈瑞洪,法律价值观,中外法学J,1997年第6期。而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而残忍的诉讼手段,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代价获取证据,这与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是相违背的。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
19、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注重对犯罪的惩罚而忽略正当程序的遵守。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有的公安司法人员片面追求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不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滥用司法权力,甚至直接或间接实行刑讯逼供,搞“宁枉勿纵”。这种牺牲正当程序的做法,造成了冤假错案,使国家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惩罚犯罪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因而有必要树立正当程序的理念,让公安司法人员明白一次功利性的刑讯逼供,带来的将不仅是某个冤假错案,它可能是宽泛意义上的相互纵容,也更可能使现代公民对刑事司法产生普遍怀疑与抵触。范涛,遏制刑讯逼供要从人权观念开始,法制日报M,2009年4月15日,第3版。(意)贝卡利亚
20、,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2.无罪推定原则及沉默权理念缺失无罪推定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为反对封建专制的诉讼制度而提出的一项原则,其思想最早出现于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在书中写到:“在没有作出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他应遵守的条件前,就不能不对他加以保护。”无罪推定提出的本质原因就是在面对刑事司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时,维护个人利益与一般社会利益的平衡,其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利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自治的主体地位。沉默权的规定源于英国,这一权利在观念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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