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惩罚与宽容:中国少刑事司法的境遇与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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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与宽容: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境遇与抉择 惩罚与宽容: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境遇与抉择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惩罚与宽容: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境遇与抉择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惩罚与宽容: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境遇与抉择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随着少年犯罪的突出,少年刑事司法也成为法律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对少年刑事司法理念不能全面客观认识必然会影响少年刑事司法的长远发展
2、,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足使我们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困难。对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进行科学的批判与继承,对构筑一种理性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大价值。关键词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反思;制度批判;传承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一、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反思作为刑事司法之一部分,少年刑事司法必然的应体现出保障人权的刑罚价值,由于这种转换正处于在“路上”的探索时期,也就决定了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不成熟性,其中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一)少年刑事司法的功能真的是治病良药?在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法律并不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唯一途径,道德、社会习惯等规则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受法律自身的局限,它也未必是治理
3、青少年犯罪的的最佳途径。然而,对于青少年犯罪,法律人士经常认为,少年刑事司法既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最有力的手段,也是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最有效方法。殊不知,在法治之外,依然有其它控制手段如同法律一样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社会个体在很多时候,“作为一种总是拥有某些基本态度的物种,我们是要依赖道德理论生活的。”道德、纪律等非法律手段对调整青少年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果刑事司法的控制手段很适合治理少年犯罪,在正常情况下,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应随着法律的健全逐渐减少才符合逻辑,但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少年犯罪并未因为法律的逐步完善而减少,相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很高,约为65,特别是近年来
4、,14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这种状况也难以证明,少年刑事司法对治理少年犯罪很有效果。另外,对青少年行为的约束过于依赖青少年刑事司法必然导致以下不利后果:过分注重法律功能容易漠视其他手段尤其是社会道德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制约作用;过分重视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功能容易引起对少年犯罪预防的忽略。由于青少年罪犯并非天生就是犯罪人,他们主要是在成长过程中经受着个体和社会因素的合力作用而走向犯罪,刑事司法只注重对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研究,必然影响我们对社会与个体合力促使青少年走向犯罪的过程研究,而这种过程转化恰恰是我们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少年刑事司法只是对青少年犯罪进行
5、一种“亡羊补牢”式的治理,而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则往往需要道德、社会习俗、纪律等方面的调整。(二)少年刑事司法的主体真的是以少年为中心?作为一种理性活动,少年刑事立法必须以青少年为立法中心,在立法中充分尊重青少年的权利和地位,并把青少年视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法律上,子女与父母虽然已经实现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父权”余温对子女主体性社会地位的影响依然深刻。现行青少年立法在很多语境中是作为家长监护下的客体。立法的权力主要赋予成年人,青少年作为立法主体的话语权被成人所剥夺。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家长、学校和社会首先把刑事责任都归咎于犯罪的青少年,很少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问责。在以打击犯
6、罪为目的的刑罚制度中,少年刑事立法虽然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获得了法律的额外关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青少年罪犯还是被视为刑法的打击对象,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总体上,青少年并未获得完全的主体性地位。(三)少年刑事司法的宽容真的能体现罪刑均衡?针对青少年犯罪,中国自古就有减免刑事责任的立法。现今,刑罚的人道性和宽容已经成为现代刑法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其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使用刑罚措施。就青少年犯罪,司法机关也出台了进行轻缓处理的司法解释,这对遏制重刑主义和改造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轻缓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亦存在缺陷。其一,过于轻缓
7、的刑罚难以体现罪刑均衡。其二,过于轻缓的执行措施缺乏惩戒力度。不容置疑,刑罚宽容减轻了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责任,但是过分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则容易矫枉过正,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犯罪改过自新,刑罚也因为欠缺惩罚力度而难以保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对此,我们必须有明确的认识。二、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制度批判“青少年司法系统的历史表明,警察、法院和用于处理青少年的法律矫正系统是一部监督青少年社会和道德行为编年史的制度创设,”我国自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至今也就二十几年的时间,如此短暂的制度发展史注定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必然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一)青少年刑事制度性构建的缺失目前针
8、对青少年刑事司法的研究很多时候停留在个案研究的层面上,由此也引发了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匮乏。其一,中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中国刑事司法历来“重打击、轻保护”。对于少年犯罪,刑事制度首先是打击犯罪,然后才是保护人权,这种立场是把青少年罪犯确立在罪恶的(Wicked)层面上以后再进行保护,更多的是打击犯罪。而以“儿童利益优先为原则”则从人性善的角度来看待未成年犯罪问题,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置重在治疗(Treatment)而不是惩罚(Punishment)。由于没有确立“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制度理念,这也必然使少年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难以体现出刑罚的理疗功能。其二,在立法中,青少年刑
9、事司法的立法欠缺体系性,青少年犯罪预防、侦查、逮捕、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都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其三,在探索少年刑事司法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以“原点式”的个案放大“浮夸”为制度建设,严重影响了我们对青少年刑事司法现状的正确认识。(二)缺乏独立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由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知识、阅历有限,主观恶性相对小,手段也不象成人犯罪复杂。在恢复改造过程中,青少年犯罪容易受到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因此,很多国家对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处理原则,尽量减少强制措施,并建立独立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目前,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程序总体上与成
10、人司法程序基本无异,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保护没有体现出来。在侦查、逮捕和审判中,公检法采取的措施都与成人相同,没有形成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从侦查到刑罚执行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另外,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开展的也相对较少,没有有效的建立少年刑事司法与社会预防的衔接机制。(三)刑罚措施欠缺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对少年刑事司法价值取向的影响体现在一一促进少年福利以预防犯罪,同时使得司法干预尽可能的最小化,减少刑罚的适用,而把少年问题交付给社会政策及社会力量解决。刑罚的谦抑性要求“少年刑法中之处遇措施,应依据少年身心发展及其成熟程度为出发 点,并非纯粹以犯罪行为为根据”。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在以打击犯罪为基准的刑罚
11、体系下,惩罚性明显过强。在多年“严打”的方针中,青少年犯罪根本难以获得刑罚的宽容。近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有利于所有犯罪人员的利益,青少年犯罪并未因为其是未成年而获得更多的空间。在执行中,监禁刑过分适用,现阶段的矫治措施大部分是将青少年犯罪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将青少年与社会相隔离,将来很难让其再次融入社会和家庭的日常生活,且由于矫治场所的硬 惩罚与宽容: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境遇与抉择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惩罚与宽容: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境遇与抉择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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