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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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 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免检制度的价值及其存废近年来受到媒体、社会大众、学者、政府等的关注。国家质检总局在免检制度制定过程中因静态思维而导
2、致免检条件设定失当。就实施绩效而言,免检制度正面影响的作用机制存在较多问题,免检产品在获得免检资格后其销售额的增长可能主要并不在于该制度拥有的质量保障功能,而在于政府、企业、消费者、媒体及质量信号的现状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导致的免检标志所产生的信号功能的不当放大;由于对特定产品的功能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存在难度等,免检制度的实施在产品质量方面会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本文倾向于取消免检制度;但如果基于信息提供和执法效率提升等角度,或国家质检总局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认为免检制度必须存在,则应在处罚、监督、适用保留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出必要修正。关键词 免检免检标志 信号 绩效近年
3、来,先后有一些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免检制度因此也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他们对免检制度的关注主要在于对其存在价值的质疑;这种质疑引来了政府的回应。学界也有对免检制度的存废进行专门、系统研究。如有学者研究认为,产品免检制度作为政府的一种不作为,其设立破坏了法律效力的位阶性,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违“有限政府”的理念;且产品免检制度的作用有限。因此应该在完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废除该制度。本文采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视角和工具,基于免检条件设定的合理性、免检制度实施的基本绩效、免检标志的信号功能等方面对免检制度存废与改良等问题展开研究。一、免检制度及立法目的我国某些地
4、方较早时曾经实施过产品免检制度。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在全国确立产品免检制度。决定第16条指出要实行免检制度。3个月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4日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详尽规定了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但该法没有对产品免检作出任何规定。为何要有免检制度?办法第1条规定:“为鼓励企业提高产
5、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看,免检制度的确立主要想达到两种目的。第一,扶助优质产品。第二,节约执法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但我们对比决定和办法中的相关文字并揣摩其立法原意,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决定相比,办法更强调扶优扶强,强调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办法第6条规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6、(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条件中的第(五)项“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决定第16条所没有的。这种差异是极其明显的,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加强监督抽查工作而设立这种制度,则完全没有必要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作为必备条件。而决定则更强调通过免检制度的实行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因为在决定中,“实行免检制度”与“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三种举措共同被放置于第五大点“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之下。我们需要关注这种差异。
7、因为仅仅从提高有限执法资源使用效率角度,免检制度可能就会取得较大的存在合理性,而如果运用免检制度来扶助强者,则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可能就经受不了WTO规则和现代政府理念的考量,更不用说这种制度对消费者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二、对免检条件合理性的审视免检在本质上是一种奖励。何种企业在何种情形下有资格获得免检形式的奖励,这应该是免检制度在制定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为不当的免检条件设定会直接导致制度实施的低绩效。国家质检总局在免检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静态思维而导致的错误推导,以及免检产品再次申请免检资格的条件问题,是免检条件设定失当的主要表现,这可能导致免检制度在实施中产生各种形式的负面影响。(一)免检制度
8、制定过程中的静态思维及其影响1静态思维与错误推导在办法第6条列举的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五个条件中,除了涉及到产业政策外,有两个涉及到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一个涉及到企业的规模;还有一个涉及到抽检合格率的问题。抽检合格率的问题是惟一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条件,也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的可控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是通过对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企业在后续的三年中放弃抽检来实施免检制度的。如果把免检产品当作是对该企业的一种奖励的话,这种把评奖中的某些主要条件作为奖励的主要内容的举措值得质疑。我们一般的评奖只是对评奖前的事实运用既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定,评奖后的安排不会涉及到评奖的条件
9、本身。针对这种把评奖中的特定条件作为奖励措施的免检制度,我们需要考问:在不同的条件之下,原来优秀的企业还会优秀吗?具体言之,把“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作为免检制度的条件是否合理、合适?我们以为,姑且不论这种制度的绩效如何,把评定条件作为奖励内容的做法是一种错误的立法推导。三次抽检合格意味着什么?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我们仅仅只能从三次抽检合格中推导出:在同等条件下,后续抽检的合格率会非常高;但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在没有抽检威胁的情形下,企业的抽检合格率也会非常高,假如对其进行抽检的话。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形,而免检条件的设定把后一种情形视为当然,这是免检制
10、度设计中的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是立法过程中的静态思维的表现。很显然的是,此情形下与彼情形下,同样的主体常常会有不同的行为。把特定情形下主体的行为定格并推而认为该主体在其他情形下必然也会有这种行为,这不符合一般常识。以前的小学生守则中有一条叫“老师在与不在一个样”,儒家经典中庸中有这样的教条:“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慎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但较多学生在老师在与不在之时是两个样的,较多的人在独与不独之时也是两个样的。2从经验与教训看问题的严重性如果对主体的行为选择有较深入的了解或者具有一般的常识,就不会犯如此之错误。社会心理学 所研究的纯粹在场问题就表明,仅仅作为一个被动
11、的观众或共事者在场的他人,对被观察者的行为会产生很大幅度的助长或抑制效应。这种纯粹在场的他人与被观察者并不具有竞争性,也不会对被观察者实施奖励或惩罚。在如此之情形下,都会对被观察者的行为产生较大影响,抽检制度与免检制度对特定主体所产生的影响的差异相对应该更大,因为抽检制度的实施者对企业而言并非仅仅只是纯粹的在场者,它们是参与者,是惩罚的实施者。这种行为差异也被 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对免检制度的综
12、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忽略。其实,在立法过程中,这种静态思维和推导方式并不少见!曾经在2005年实施过的对生活必需住房禁止执行的司法解释就是典型的一例。禁止执行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抵押房屋的可执行性使银行对按揭贷款有良好的交易安全预期,但事实上,这种从房屋抵押而来的安全预期更多地只是一种主观上的测定,绝大部分不会对房屋本身产生影响,银行行使抵押权只是极其少数的情形。但制度的制定者不能因为在现实中银行不行使抵押权就认为抵押权不
13、重要,并对抵押房屋作出禁止执行的规定。拥有完整的抵押权而不行使与拥有不完整的抵押权而不能行使是两回事,从文字上看,这对银行的结果似乎一样,但从决策的视角看,前者使银行拥有安全的交易预期,而后者则使银行丧失最基本的安全预期。这种安全预期的丧失使银行作出了不同于前者的行为选择,从而促使了该制度的取消。3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当然,这只是对免检制度在设立过程中错误推导的一般说明。至于这种错误推导在实践中会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则还须作进一步的分析。如果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以及优质产品的长期维持依赖的是质量抽检制度,则免检制度的实施有可能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尤其当产品的质量问题不能被消费者察知且只能通过质
14、检部门运用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才能知晓的情形下,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会更大。之所以在现实中,免检产品并没有大量地出现问题,不是因为上述情形少见,而是因为免检制度所要求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必须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这意味着能够拥有免检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相比,大型企业本身就存在着相对更强的诚信行为的非法律约束,因为他们不诚信行为的成本极高;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大型企业拥有比小型企业相对更为远期的利益,主动诚信行为的可能性也会相对更大一些。但如果因此认为免检制度的负面影响会很小,并可以使这种制度获得存在的理由,那也未免武断,因为免检制度对质量提升的功效并没有我们一般想象的大。这在
15、下文中会作进一步分析。(二)免检产品再次申请免检资格的条件问题把“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作为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条件,对已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再次申请免检资格,会存在操作上的问题。因为在免检期间不存在这种监督,也不会存在三次合格的条件。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免检期满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另行规定。”替代性的申请条件不外乎该企业在免检期间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有较多的消费者投诉等,这似乎也是合理的,因此如此往复,免检制度可能可以使产品长久地不受抽查检测,而并非仅仅三年。但问题在于,较多情形下,对质量事故的认
16、知以及消费者进行投诉都存在一个信息障碍,即执法部门和消费者根本不知质量存在瑕疵或危害已经产生,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较多产品的质量瑕疵不能简单察知,必须通过专门的设备检测,其危害性也常常是悄悄地、慢慢地产生,消费者很难认知。显性的质量事故和投诉仅仅只是免检资格再申请时不被许可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这在下文中会作专门的研究。三、免检制度绩效的基本判断(一)免检制度的正面影响及其放大根据制度设计的初衷,免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产品质量,节约执法资源,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在实践中,免检制度的预期功能是否已经得到实现?自该制度实施6年来,还没有对其进行过专门的绩效测定。这更多地缘于精确测定的困难。2005年6月,
17、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曾经接受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对免检制度受到的质疑作出官方回应。据该负责人介绍,截至2005年6月,共有66大类、1489家企业的产品获得了免检。据不完全统计,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85.7的企业销售额出现增长,平均比上年度销售额增长38.6;79的企业年利润有较大增长,平均年增长达到38.4;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平均年增长更是达135。如一家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获得免检后年产量由215万台增加到332万台,出口额则由1349万美元猛增至3541万美元,年增长达260。免检制度的实施还给企业减轻了负担。据统计,每年可减少检查费用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1489家企业获得免检资
18、格后,每年减少检验费用达1亿元。很显然,这些数据资料的提供旨在证明免检制度所产生的巨大功效。1对数据的分析从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供的资料看,免检制度的实施确实带来了好的一面,但从这些数字看,有三点值得思考:(1)数据表述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获得免检资格后,企业利润平均年增长达到38.4.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平均年增长更是达135。”这两个数字很让人误解。“平均年增长”是指获得免检资格的所有企业在获得免检资格后一年的年平均增长率,还是以后多年的年平均增长率。如果是每年的年平均增长率,“135”是不可信的。而这样的表述方式会让多数的人都认为这里的“平均年增长率”是指多年平均增长率。
19、第二,“一家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获得免检后出口额则由1349万美元猛增至3541万美元,年增长达260。”此处计算明显错误。年增长率应该是162,而不是260。(35411349)1349=162。第三,“免检制度的实施还给企业减轻了负担,每年可减少检查费用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产品质量法规定,检验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的。虽然在检验过程中的样本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但也不可能是每个企业每年达到检查费用几万元到几百万元的标准。不知这笔费用如何构成。(2)是否已排除其它变量?这种销售额、利润、出口额等的增长是在企业获得免检资格之后,但时间上的先后并不表明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对销售额增
20、长的影响因素?38.6、38.4、135等数据在提供之前有没有把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排除?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后,某些企业认为因此拥有了更大的可作宣传的资本,因而加大了广告投放量。而广告投放量的加大与产品销售额的增加之间的关联是很强的。心理学上的“单纯曝光”效应表明,即使重复接触没有意义的符号,也会让观看这些符号的人产生熟悉感和愉快反应。在广告领域,产品品牌和标志的反复露面,即使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费时费力的辩论,也会使观看者产生动摇。许多广告机构测试过这种办法,发现的确如此。既然免检资格 的获得与广告量的增加对销售额的增长都会有贡献,那就需要作出区分。因此,客观数据的获取应该考虑是否
21、存在广告投放量增加这一事实。这当然仅仅只是诸多可能的影响因素中的一种。(3)质量的提升和维持导致了销售额增长吗?免检制度对检验费用的减少以及执法资源的节约肯定是存在的,但对销售额的增长我们需要分析其原因。是免检制度的存在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即提供产品质量而使销售额增长,还是还有其他因素?从立法目的看,该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这一目的是否达到?上述数字给我的感觉似乎质量的提升导致了销售额的增长。其实并非完全如此。上述企业销售额的增长,有质量保障的因素,也有消费者对免检产品信任的因素,而这种信任一方面源于对质量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源于较多纯粹非质量的因素,如市场整体质量
22、信息的不足,对政府信号的信任等。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使销售额增长的路径可以增大免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而通过非质量因素使销售额增长的路径则是免检制度应该受到谴责的重要因素。2免检标志的信号功能及 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对免检制度的综合分析:坚持、放弃抑或改良?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
23、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其放大(1)质量信号的客观和主观从信息的角度看,免检标志是一种浓缩的信息,具有信号功能。办法第10条也规定,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获得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可以方便消费者的质量辨认。但我们必须区分事实上的质量信号和消费者认定的质量信号。这两者是有差异的。事实上的质量信号是客观的,消费者认定的质量信号是主观的。在产品质量的认定问题上,主观和客观的不符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较多的消费者对交易的产品往往少有质量辨别的能力,因此常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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