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法学的科学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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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科学性 王亚萍(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太原030024)摘要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近代以来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在法律理论上,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学实证主义都主张法学研究对象具有独立性,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然而,他们也存在缺陷,如果我们认识到法学作为人文科学的特质,就会自觉地对该主张进行合理的修正。 关键词科学;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实证主义;修正 李凯尔特说:“科学既可以从它所研究的对象的角度,也可以从它所采用的方法的角度而相互区别。”那么,在法学研究领域,首先会产生的问题是: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法学的科学性何以得到保障,这种科学性中隐含着什么样的问题?本文拟就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加以
2、讨论。 一、自然科学视域下的人文科学 近代以来,对人类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当属自然科学。研究者先是对纯粹意义上的对象或事实进行观察研究,然后从中得出一些规律性的公理或原则,再将之适用于此后的观察对象。其间,人们自认为可以获得一种纯粹的客观性,而主观性则被最大程度的加以遏制。自此,通过观察和思辨而获得的客观性就成为科学和真理之最具决定性的特征。 如果说,科学的本质在于思维不受外在目的的限制,而是为了获得思维的意义和本质,那么,人们禁不住要想:仅仅把科学局限于对自然界的研究,是否失之偏颇。由此,人及其组成的社会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并渐成气候。今天大家已经形成一项共识,即科学不仅仅包括
3、自然科学,而且也包括人文科学。 这些人文科学尽管都有各自的处理对象,但它和自然科学在方法和目的上却有共同之处:就对象而言,它们都以构成人的各种活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一方面使其表现出与自然科学不同的一面;另一方面,它们都竭力使得本学科的概念和方法与自然科学相适合。换言之,自然科学的一切作为“科学性”的标准,在所谓的社会科学中占据着支配地位。 著名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说:“我必须面对着无情而不以人意为转移的事实铸成每一个句子”。而人文学科之所以敢在这种意义上自称科学,原因就在于它使用的是同样的方法,才毫无畏惧地认为自己获得了关于相关对象的真理。韦伯著名的“价值无涉”的研究方法,就在于他要求研究
4、者在面对社会现象时,不能掺杂任何主观价值判断,而只进行客观的归纳,那么,其结论的客观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对人事的研究“骤变为自然主义”,而这都源于自然科学方法的影响。在这种影响下,人文科学将人“自然化”,将其行为或心理“机械化”,并认为可以用自然界的因果关系来解释人事。就此而言,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而其研究也只是对人的相关活动进行事实上的表述而已。最终,研究主体将自己作为研究对象,但是却将自己和“自然”等同起来。 二、为确保法学的科学性,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学实证主义的努力如斯,当科学性的标准以自然科学为依托时,一些社会科学对人和社会实存的研究争相效法,以确保自己作为科学的地位。接下来我
5、们考察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如何保障其“科学性”。 真正使法学成为科学的理论尝试恐怕当属法学实证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在近代以后,自然科学的发展,特别是在数学被认为最具科学的特质之后,自然科学和数学的方法对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然科学对知识的客观性态度,数学主义的逻辑演绎方法,无不如此。而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学实证主义无不受此思潮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学的“科学性”。 法律实证主义为了使得法学成为最严格意义的科学,将法学的研究对象仅仅局限在法律规则上。 凯尔森对那些所谓的“法律原则”都大加排斥,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很显然,法律实证主义的这一观点将法学和与之密切相关之人文科学的其他门
6、类隔离开来,从而保持法学的“纯粹性”。对于每一个想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加以研究的人,对于每一个想保持法学独立地位的人,对于每一个视确定性为法律之生命的人而言,都能理解凯尔森的观点:如果任由道德、伦理的观点侵入法律领域,那么还谈什么法学研究,剩下的只能是伦理学研究了;如果承认国家的权力及其成果能被质疑,那么,对法律规则的研究可能会走得太远,以至于要进入政治学的领域了;而如果将伦理道德规范和政治合法性作为自己必须要面对的最终问题,那么,法学不仅不具有独立的性质,而且法律的确定性也必将受到威胁。法律实证主义的精神也在于此。凯尔森及其门人为了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不惜以牺牲法律的伦理性为代价,
7、也不惜忽视任何一种立法在技术上的“有限理性”,更是将法学和与其紧密相连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人为的割裂开来,尽管天真,但也认真。 与法律实证主义具有类似主张的是法学实证主义的主张。它们都认为,法学要成为一门科学的必要前提就是保障法律的“自足性”。但是,法学实证主义的特点在于:它承认立法者以及作品的不足和缺陷,从而认为法律“自足性”的保障不在于立法者的“理性”,因为这根本就不可能;相反,法律的“自足性”在于其自身就是一个有生命的系统,法律自身就蕴含着其发展壮大的因子。因此,立法者的“制定法”只不过是“法”的反映,当其出现缺陷时,必须超越这一较为低级的表现,而到“法”中去寻找或发现余者。而这一过程则是“
8、法学”的使命。以此为出发点,法学也具有自己的方法:对规则加以解释和体系化,然后将之适用于特殊的案件情形,而由于规则确定的内涵以及因此产生的确定性,使所有的纠纷都可以被毫无争议地圆满解决。这样,法学在最完整的意义上获得了“科学”的称号。 由法律概念组成的法律规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前提,就如同自然科学中的基本定理,它们一旦形成,就总具有确定的正确性和不可推翻性。而且,总可以结合具体的现象衍生出更为具体和更多的子概念来,这样,高级概念和低级概念之间就具有了合理的逻辑关联,并可以形成完整的概念体系。最终,法学的科学性依赖这一(外部)体系就可以得以实现。 三、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学 实证主义的缺陷然而,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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