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完善我国一般反避税制度的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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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一般反避税制度的探究摘要:我国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该条款作为弥补法律漏洞的、具有一般防范性的、兜底性的条款,可以防范其他无法归在转让定价、避税港、资本弱化、关联企业等特殊反避税条款中的一般反避税行为。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税收执法水平、税收司法审理等现状,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实施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并没有实现其设立的初衷,实现尽如人意的目的。本文在对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评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参考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设置及实践, 从充实案例库,完善司法解释,细化一般反避税条款,提升税务执法质量这几个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一般反
2、避税条款的建议。关键词:一般反避税条款;商业目的;司法解释;税收执法;判例法Improvement of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Abstract: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in China has gone to effect and executed since 2008, and it introduces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GAAR) .This provision designed for making up the loopholes in the law, with
3、general preventive, revealing all the details of the terms can be used to prevent the tax avoidance behavior which can not be classified in transfer pricing, tax havens, thin capitalization, in related enterprises and other specific anti-avoidance rules. However, due to the status of our current tax
4、 legislation, tax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the quality of tax law enforcement teams, taxation judicial proceeding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 is facing many practical predicament .It does not achieve the original purpose of its establishment, to achieve the purpose
5、 of satisfactory. This article analysis 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 with Chinas realities, refer to the GAAR set up and practice in UK, U.S, Australia, put forward recommendations such as Enrich the case base, impro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refinement of the GAAR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6、 tax law enforcement to further improve Chinas general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Key words: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 commercial purpos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ax law enforcement; the case law目 录1 引 言12 一般反避税条款概述12.1 一般反避税条款概念12.2 设置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意义12.3 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42.4 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案例53 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反避税规则6
7、3.1 英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63.2 美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73.3 澳大利亚的反避税规则84 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面临的现实困境94.1 立法层面上94.2 司法层面上104.3 执法层面上115 完善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建议115.1 完善司法解释115.2 完善案例库125.3 引入经济分析方法125.4 提高税务执法质量135.5 程序化启动一般反避税条款136 总结13参考文献15 1 引 言通常旧有的避税法规总是难以适应纳税人层出不穷的避税创意,即使将涉及避税港、关联企业、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常见的避税行为进行一一罗列,也不能涵盖当下所有的的避税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在个别反避税条款基
8、础上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引入我国反避税制度体系,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确定反避税工作原则。对避税采取了个别反避税条款与一般反避税条款相结合的处理方法,为我国反避税工作奠定了制度化、系统化基础,为我国的反避税实践提供了法律指南。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在立法执法司法上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值得商榷完善。当下英国采取的一般反避税方法是以拉姆齐原则为主导的税收判例法。在税法的解释上,采用了目的解释而非义文解释,在考察避税计划的过程中,注重避税计划的实质而不是形式。美国是法院通过判例法发展反避税一般标准。发避税标准的法律解释具有开放性。在客观标准中的运用经济分析方法
9、,使法律解释的结果建立在经济理性上,增强了法律解释本身的说服性和正当化,从而使得客观标准得到更多的采纳。澳大利亚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设置的较早则更为具体。假如借鉴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质原则及判例法等经验,在我国进行反复实践,才能更好的实现设置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目标。2 一般反避税条款概述2.1 一般反避税条款概念所谓一般反避税条款,是针对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特别反避税条款而言,税法还规定能够普遍适用于所有避税手段和方法的反避税措施,以弥补各种已列举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的一般性条款。 资料来源:“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江苏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js-n-2.2 设置一般
10、反避税条款的意义从一直以来的税收实践来看,各国在具体反避税过程中,基本上对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持较为审慎的态度。相较特别反避税规则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一般反避税规则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能够制定特别反避税规则的情形下,就尽量制定针对该类避税行为的特别反避税规则。但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在避税行为纷繁复杂的背景下,意图制定一部能完全的应对各种避税行为的反避税规则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纳税人在税收领域的创新又非常活跃。在特别反避税规则出台后,纳税人会迅速进行筹划找出新的应对措施来进行避税。而从税收工作的实践来看,法律对纳税人的应对措施毫无办法,除非及时制定新的特别反避税规则,但是纳税人总会寻找
11、漏洞进行新的避税行为,从而总是抢先一步走在立法者的前面,立法者只能紧随其后。这样税法就会陷入不断修补的怪圈,而不断增加的特别反避税规则又会增加税法的复杂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就必须超越特别反避税规则,制定出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适用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同时我们看到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有了稳步提升:表2.1 06-11年中国主要税种税收收入图中国财政收入中国内增值税收入(万元)财政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收入(万元)财政收入中营业税收入(万元)财政税收收入(万元)2006年70396000512871003480435002007年87792500658217004562197002008年111
12、756300762639005422379002009年184812000115368400901398005952159002010年2109200001284354001115791007321079002011年897200000图2.1 06-11年中国主要税种税收收入图图2.2 单案补税金额持续提高图2.3 年度补税金额持续高速增长所以制定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保证我国税收收入功不可没。它可以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据悉,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在我国每年避税额度高达300亿元,数据来源:“每年避税300亿元 业内人士解读外企避税招数”,新浪财经纵横严重侵害了中国的税收主权
13、,损害了中国的财政利益,使盈余资本大量流向发达国家,进一步造成了各地发展不均衡的现状。通过完善反避税法规,可以使外资企业应纳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可以有效地缓解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的税收权益。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纳税。长期以来,外资企业一直享受比国内企业更优惠的所得税政策。虽然08年后所得税法进行了改革,但外资企业还是可以借助其外资的天然的优势利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各种手段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从而留有更多的净利润来投入下一步的生产运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使国内的本土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通过制定反避税法规,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排除各种外来因素对税收分配的
14、影响,使不同的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优胜劣汰,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税负原则。2.3 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体现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的第47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J. 财会月刊, 2007,(13).而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5、, 2009,(20)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章也对此进行了细化第十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第九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 (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三)安排实现的方式; (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16、 (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 (六)安排的税收结果。 第九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九十六条 税务机
17、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9,(20).此处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定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进行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获取税收利益是其安排的主要
18、目的。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可推断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2.4 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案例案例一、改变“视同销售”为“捆绑销售”的非关联关系的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行为。某电信公司有“预存话费送手机”业务,规定预存2000元话费送价值1000元手机一部。2008年共发生1000笔这样的业务,则应纳营业税为90000元(30003%l000)。2009年改变为 “捆绑销售”,即“一年话费+手机=2000元”同样是送了一部手机但电信公司在开发票时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填写售价2000 元。如果手机的市场价值还是1000元,2009年还是这1000笔业务,则减少营业税30000元(10003%l000),
19、而且根据国税函 (2003)847号对手机成本还要在税前扣除。该公司的这一营销策略是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因为2009年改变营销方式后营业额并没有增加,反而税收减少了,显然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是滥用税收优惠的避税行为,可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案例二、 由一个公司核算拆分另立公司的避税行为。某科技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科技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2009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800万元,另外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300万元。2000年该公司将销售收入与技术指导和咨询收入在一个公司核算。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销售售款,
20、另一方面又向客户收取技术咨询费用。因此该公司发生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按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必须依据销售额与技术咨询收入之和乘17计算销项税金,再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300万元,就得出当期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323.9万元。即应交税金=收人总额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金3000+800/(1+17)17一300=323.9万元。 2010年该公司另立公司进行核算,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税率为5。销售公司纳税额=收入总额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金=300017一300=210万元,咨询公司纳税额=收入总
21、额营业税税率=8005=40 (万元)。纳税总额为:210+40=250万元,少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万。该例中2010年新公司成立后,销售额没有增长但税收减了,这显然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资料来源:“一个公司核算还是另立公司核算”,工业电器网 3 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反避税规则3.1 英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英国采用的是以拉姆齐原则为主导的税收判例法。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而其中拉姆齐原则的实质体现在:第一,在税法的解释上,采用了目的解释,虽然纳税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的降低其纳
22、税义务,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才能对纳税人进行征税,但是议会也有很多关于反避税的总括性规定,而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理解和适用。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据立法的目的,而并非法律表面上的文义来进行判决。第二,在考察避税计划的过程中,注重避税计划的实质而不是形式。不管避税计划如何精密复杂,甚至趋于真实,如果其结果出了避税之外,没有任何的商业目的,没有产生任何税法意义上的真正的损失,那么都是无效的。3.2 美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首先,法院通过判例法发展反避税一般标准。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中,由于立法机关一直没有出台成文的反避税一般条款,反避税一般规则是由法院通过判例法体系逐步建立和发展的。对联邦税法典规
23、定的主要包括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争议中,美国税务法院、联邦地方法院、联邦索赔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对反避税标准的建构都具有贡献,而影响最大的当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此种反避税标准的发展体制,充分体现了法官在反避税一般条款法律适用中的能动性特点。反避税标准基于判例法的实践,则体现了一般规则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借助于规范与事实双向互释过程发展而来的。其次,反避税标准的法律解释具有开放性。在税法解释方法上,美国法院基本上不认为税法条文的解释应局限于其文义的范围内。事实上,由于普通法体系本身就赋予法官造法的功能,使法院在反避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利用这一功能发展反避税标准。早在1935年Gr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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