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要在“强化八性”上下功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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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类案件”2081件,同意拟处理意见的1631件,占95.7;不同意的73件,占4.3;其中被检察机关采纳的39件,占53.4。通过监督,促进了检察机关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提高了案件质量。现:在全省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人数占立案人数的比例逐年提高,2006年较2002年提高了24.5个百分点;有罪判决人数从2002年的708人增加到2006年的1105人,上升56.1。实践效果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应当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生命力很强,发展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新生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结合四川省检察机关人
3、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要在“强化八性”上下功夫。一、进一步强化组织实施的外在性是否具有社会公信力,是一项制度设计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和保障。由检察机关来设定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资格条件、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确实存在关系上的错位,缺少社会公信力。从监督机理来看,监督的独立性是实现监督基本功能的必要条件。就目前而言,在国家权力机关尚未通过具体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先行作具体规定,先行试点,是可行的。要强化监督的功能,就必须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拿到检察机关之外,这样更有利于把这一制度转化为检察机关体制外的监督制约机制,更能赢得社会公信力。
4、在确认人民监督员前,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权威机关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名额、程序、报名时间等向社会公告,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的积极性。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报名。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权威机关对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人选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自荐人、被推荐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经审查、公示后,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权威机关对人民监督员予以确认。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权威机关统一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情况,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权威机关考核,有违法违纪的,交有关部门查究。二、进一步强化主体选
5、任的代表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大众化”还是“精英化”。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功能看,监督的目的并非是想从法律适用方面得到100准确的监督意见,更主要的是倾听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的社会价值判断和公共道德判断,让更多的民意通过监督意见这个渠道参与到司法中来。制度设计的初衷不是选法律专家来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而是通过人民监督员来听取社会各界对案件的评价,克服司法垄断和专业化可能存在的不足。其实,大众化也好、精英化也罢,都不是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中的核心因素,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才是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核心。只要
6、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正义感和法律情感,就无所谓“大众”与“精英”。因此,选任人民监督员时,应当充分考虑被选任者是否公道正派,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是否能够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和对案件的社会评价。三、进一步强化人员确认的权威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人民用于防范制约国家权力的保留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就无需国家授权,相反还是人民作为政治权力的源泉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不需授权,就不能用任命的方式产生人民监督员。但是正如国家权力不可能由全体人民都来行使,具体的监督事项也不可能由全体人民都来监督。这就需要确认一些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行使其宪法规定的保留权利。即人民监督员应以资格确认的
7、方式产生。资格确认能够保证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任何主体而独立行使监督权利。资格确认是一种“准允”,而非授权;是对公民具备监督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允许其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采取特定方式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由谁确认更合适呢?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贯彻执行宪法规定的具体举措。同时,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因此,作为一项贯彻执行宪法有关规定的举措,人大有权也有义务保证实施。在现行无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办公会确认人民监督员也正是对公民依宪法行使权利的有效确认,能够使人民监督员
8、履行职责更具合法性、权威性。因此,由人大常委会确认人民监督员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国家体制下的最优方案。四、进一步强化监督评议的独立性监督评议的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自由表达监督意见的前提和关键。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在程序运行和制度设置上作了全面的规定。规定总则部分明确,“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规定第21条第2款明确,“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从制度上防范检察机关刻意挑选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第3款明确,“参加案件监督
9、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每次临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评议、表决”,即案件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主持,防范因检察人员主持而左右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发生。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从制度上进一步消除人民监督员的种种担忧,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独立性、自决性。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有利于保证监督评议的独立性。四川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做法。一是提前将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工作文书送人民监督员审阅,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在案件监督中,有的人民监督员反映,在短短的监督工作中,既要听案
10、件承办人汇报、又要看书面材料,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要么跟不上案件承办人的思路,要么很容易被案件承办人的思路左右,不容易听懂,不容易看清,而不知情就无法进行监督评议,进而建议将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文书提前送人民监督员审阅。二是尝试听取各方意见。因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受害人,而撤销案件、不起诉都是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有可能放纵犯罪。有的检察机关还安排人民监督员听取举报人、受害人、发案单位等意见,兼听各方,有利于独立评议表决。三是改进评议表决。参加 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每一位人民监督员都写出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他们推举的主持人汇总成人民监督员的集体表决意见。五、进一步强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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