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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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学校名称 包头电大 指导教师 樊兴 学生姓名 白玉 学 号 专 业 入学时间 论文提纲一、 概述二、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三、 结束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一、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发生事由不同,可以把夫妻财产制度区分为三种不同类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
2、产制度。(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凡是认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新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
3、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包括:“(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
4、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在全部或部分优先于法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这也符合法定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5、的财产清偿。 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当前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归属、占有、使用
6、、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方面,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面对上述新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愈来愈显示其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1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的公平性问题。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于是就产生了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
7、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前者则对知识产权人不利,后者则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不公。知识产权是一种双重性的权利,即有人身权的内容也有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但财产权利益的归属应以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以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应该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离婚时也可将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然后,一方可给予对方相应补偿,从而兼顾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公平性。2夫妻一
8、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该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因为,第一,这类财产就其性质而言应属夫妻个人财产。这类财产是通过传来取得方式得到的,传来取得的财产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根据,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归夫妻共同所有,就等于改变了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原所有人的意志。其二,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夫妻列为共同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两个继承顺序中,没有规定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有与配偶同时取得死者遗产所有权的资格,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及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意志的。如果将一方继承的遗产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显然与继承
9、法的精神相悖。同时继承权的取得、放弃、诉讼请求均基于夫妻一方,如将该财产权利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必将陷入权利、责任连带的困境。其三,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通常都将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一方所有。如法国民法典第1405条规定:“于举行结婚之日,由夫妻一方所有或占有的财产,或婚姻期间,由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仍为各自所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归夫妻一方所有。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业主大量涌现,他们所有的财富有的数额很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这类财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容易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同时这一做法容易使一些人通过结婚、离婚敛富聚财,不顾双
10、方感情基础,从而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著名的婚姻法专家马忆南认识把一方无偿取得的财产包括继承、受赠、受遗赠的财产统统纳入共同财产,违反市场经济提倡的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从民法理论上看,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被继承人立遗嘱指明某人继承,法定继承确定的继承人范围,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在实践中可能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
11、。3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问题。2001年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性质作出特别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在理论上难以立脚。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也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或其他合法途径购置了一些财产,并单独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各方也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此时,夫妻间留存的只是一种纯身份上的关
12、系。在这种情形下,如将夫妻各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二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存、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若将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我认为,对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仍应认定其为夫妻双方共有为好,由于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个:有的因逃避债务而分居,有的因工作需要而分居,有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单纯的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相信因逃避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情况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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