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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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作 者: 马晓娟 学 校: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吉木萨尔分校 专 业: 法律 年 级: 2010年春季法律本科 学 号: 1065001202394 指导老师: 吴志瑞 2011 年 11 月浅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目 录一、住宅小区停车位(含车库)的形式1(一)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的底层架空、地下或半地下、屋顶平台车位1(二)没有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的停车位,主要有三种类型11.独立车库12.经批准的经营性停车设施13.其他停车位2二、目前国内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2(一)由于购房者信息弱
2、势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纠纷2(二)由于购房者缔约能力、缔约机会与开发商相比存在重大差异而产生的问题与纠纷2(三)开发商把车位租售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及“炒车位”现象所导致的问题与纠纷3(四)业主对地下车位特别是利用人防工作改造的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有异议而造成的纠纷3(五)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纠纷3三、目前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3(一)物权法3四、其他国家与地区对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状况4(一)我国台湾地区4(二)德国、法国5(三)美国5五、应该如何确定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6(一)借鉴部分国家与地区先进立法与做法6(二)确定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
3、属应遵循的原则61.维护业主对房屋的完整利益原则62.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73.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原则7(三)制定并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相关制度71.对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评析72.进一步确立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规则的建议8浅议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摘要:就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在明确了小区停车位的形式的基础上,从目前国内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说起,探究了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其他一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状况,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方面是借鉴台湾地区、德国和美国先进立法和做法,另一方面是遵循一定的原则,最后是制定并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
4、则和法律制度。关键词:住宅小区 停车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空间所有权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小汽车,随之而来是逐渐增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及其引发的纠纷与矛盾。学术界就住宅小区停车位特别是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提出了土地分摊论、成本摊入论、约定论等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各有理由和缺陷。结合物权法和刚公布的司法解释,笔者在参考前人观点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希望能对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归属的立法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一、住宅小区停车位(含车库)的形式(一)没有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的停车位,主要有三种类型:1.独立车库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业主的权利证书上,可以按房地产交
5、易规定转让、租赁等,属于权利人专有,一般无争议。2.经批准的经营性停车设施收益归投资者或权利人所有。该类设施的建造审批手续完备,经营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明确,建设成本独立核算不摊入小区的开发建设成本,独立计算建筑容积率,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权属归权利人,一般无争议。3.其他停车位主要是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停车位,修建人有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经业主大会授权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对这部分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一定的规定,开发商有规划的停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没有规划的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二、目前国内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
6、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于购房者信息弱势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纠纷车位租售一般在商品房后,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对车位的租售方案、价格等重要信息基本毫不知情,容易在购房后对开发商不规范租售车位的行为产生不满,引发纠纷。部分行政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从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的角度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如广州国土房管局和交通委员会于2009年6月11日出台了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
7、卖合同中载明。(二)由于购房者缔约能力、缔约机会与开发商相比存在重大差异而产生的问题与纠纷物权法公布以前,很多都是“约定”的,物权法出台和施行后,规定了有明确规划的小区停车位,开发商可以与购房者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然而事实上,购房者根本没有选择权,基本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的格式合同。车位是租还是卖,租金和销售价格多少,完全由开发商决定。“你愿意买就买,不愿意买,拉倒。”因此,很多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租,而且开出天价,结果不少小区出现地上停不下车、地下没车停、小区公共道路车满影响通行等的问题,纠纷不能避免。(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的纠纷部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8、,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在未获得规划许可证、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将小区地下空间或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改造成停车位,并予以出租或出售;有些开发商甚至将规划的地下停车场整个卖给他人,而买家又将其改变用途,如改造成农贸市场等。应该说,我国的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上述的部分问题已经得以遏制,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未能彻底解决。三、目前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一)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物权法,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尾、车库
9、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公布了物权法两个司法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其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这三个条件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物权法和该解释确定了我国确认开发商拥有规划停车位的所有权和处置选择权,并广受争议,
10、一些条款在实践中有待观察。四、其他国家与地区对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立法状况当前,世界各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都十分重视,但是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停车位是公共配套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可以与专有所有权分开销售;有的国家把停车位视为房屋附属设施,按照房屋单元予以分配,如加拿大多伦多市规定,两卧室单元配一个停车位,三个或三个以上卧室的单元应配两个停车位;有的国家规定停车位可以归业主专有,并登记在册,可以进行交易,如德国、法国;也有的国家规定建筑物的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共有,一类为专有。(一)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依法令强制规定为标准。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中规定,建筑物停车位
11、区分为法定停车位、自行增设停车位及奖励增设停车位三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购买法定停车位的共有持分权。其中法定停车场既有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也有只归一部分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的。法定停车位的登记分两种:如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则登记为“大公”;如归部分区分所有权人所有,则登记为“小公”。并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自行增设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停车位。同时,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寓大厦之起造人或建筑业者,不得将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车空间及法定防空避难设备,让售于特定人或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之特定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或为其他有损害区分所有权人权益之行为。”也就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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