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doc
《毕业设计(论文)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设计(论文)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doc(7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引 言0.1课题名称来源、依据及研究方法本文题目为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该论题代表了海洋资源法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在学习海洋资源法时,便对该问题深感兴趣,其不仅涉及到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涉及到物权法律问题,较好地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海域使用中的关键问题。笔者想深切探讨此问题,便以此作为毕业论文论题试求论证。海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新空间,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是生命的发源地和摇篮,资源的宝库。早期科学家预言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海洋能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提供新的海洋资源、能源、价值和功能,提供广阔的新的发展空间。我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的国家,面临世界最大的太平洋,拥
2、有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我国政府的主张,我国海域面积约473万平方公里,海岸线约32000多公里。大陆岸线达18000多公里,岛屿6500多个,海域拥有丰富的滩涂、旅游资源,海洋生物、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海水化学资源。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陆地资源日益显得缺乏,尤其是中国作为一个人中最多的国家,在陆地资源人均占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况下,要使经济社会长期繁荣发展,必然越来越多地依靠海洋。海域作为自然资源是开发与利用刚刚涉足的一个新领域,海洋资源丰富、前景广阔,除生物、油气、矿产资源外,海域还拥有多种可利用资源,这些资源主要是:海洋空间资源、海水资源、
3、海洋能源资源等。目前,人们对海洋资源的利用还处在初级阶段,向海洋要资源、向海洋要效益,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展望下一个世纪,可持续发展,如果不是生存本身,取决于海洋管理的重大进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海域的管理并没有像对陆域国土管理那样,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法律法规。何况,在海洋开发上,决不能再走陆上建设中所走的先破坏、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时刻要有海洋生态危机感。客观形式要求建立一套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综合管理法规体系,使各种权利从法律上得以确认,使该法律制度科学化、理论化、体系化,改革传统的海洋资源管理模式,以对短缺的海洋资及海洋环境进行优化配置的综合
4、利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作用。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海洋资源的法治管理并和世界海洋资源管理接轨。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管理制度和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虽然都有其经典理论所揭示的那些规律和本质特性,但在本文中采用直观通俗地表述方式,即社会事物的问题和矛盾的发展,当其自行调整难以解决时,就会产生一种对调整这些问题和矛盾的新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这一道理正如法国哲学家埃德加 博登海默曾讲过一段话:“法律为在社会秩序中创造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而作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给该制度输入了抗动态的惰性。上述考察恰好地解释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正如许多法律批评家已经注意到
5、的那样。法律制度中真正有深远意义的变化通常来自于外界,这些变化是通过采取立法行动来行使政治权力而加以实现的。这些变化愈深刻,权力在实现这些变化方面的作用则可能愈大。”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45.0.2国内外研究状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已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陆续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物权法草案对此都有规定。并有下一些地方出现并运用了该理论。自20世纪50年代起,国际组织和各沿海国家制定实施的有关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及公约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海域使用管理关系的调整规范,其中也有个别国家制定实施了一些海域使用关系调整为主要内容
6、的法律制度。主要是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韩国1990年颁布的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及其配套制度;美国1953年实施的美国水下土地法和美国外陆架土地法;日本颁布的公有土地填埋法;法国1963年关于海洋国有地产和1967年海洋国有地产的使用和滨海治理等。0.3课题实际意义人们对海洋的认识和利用的不断进歨,客观形式要求对海域使用权建立一套法学理论制度,使各种权利从法律上得以确认,并使该法律制度科学化、理论化、体系化,同时在实际中又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试图设计一套海域使用和管理法律制度理论,使海域使用权走向法治化。突破传统物权法中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把传统上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海域
7、使用权纳入物权客体范畴,并对海域的权属进行了科学而合理的分配。第一章 海域使用权基本问题1.1海域使用概况1.1.1国外海域概况21世纪是海洋世纪。广袤无际的海洋,其面积约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1%,它不仅是人类生命的摇篮、五洲的通道,也是资源的宝库。但在历史上,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开发利用和相关的制度建设远远晚于陆地。过去,对海洋和沿海环境的保护一般仅限于少数国家,这些国家又主要是发达国家,涉及的环境问题也相对较少。现在世界各沿海国家纷纷把经济战略转向海洋,把开发利用海洋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各国海洋开发的深度和力度不断加强,研究领域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海洋产业成为各国国民经济的战略产业,
8、推动了世界海洋经济的快速增长。本世纪60年代初,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率先开始了现代海洋开发,掀起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热潮。1961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国会上发表了“为了生存”,美国必须把“海洋作为开拓地”的宣言,此后历届美国总统都十分重视海洋开发。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于1998年发表了“海洋宣言”,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宣称21世纪是太平洋世纪,美国还成立了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海洋委员会。美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但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海洋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多的,其中包括内容较多的法律有:美国水下土地法(1953年颁布)、美国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年)、美国海岸带管理法等。韩国为了加强公有
9、水面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他管理所必需的事项,以预防、减轻灾害,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为目的,1970年制定颁布了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为了实施的需要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其中主要有1970年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施行令、60年代中颁布了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施行规则、有关韩国公有水面管理的事务处理规定和韩国公有水面及海岸带管理法纲要(草案)等。在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海域使用的制度还是比较系统完整的,其中包括了规定了海域所有关系、使用海域的审批与许可证制度、适用的调整对象规定、海域占用费的征收制度、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及转让规则、法律责任、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等,不仅
10、内容全面,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日本推行海洋立国战略,大力发展国际海洋贸易及深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以此带动了船舶工业及钢铁、机械、电子、科技等行业和领域的并重发展,保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日本没有一部专门适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或法规,但其已颁布的日本海岸法(1956年颁布)、日本海岸法实施令(1956年)和日本公有水面填埋法等,都包含一部分海域使用的管理制度,尽管各有关法适用的地理区域不同,有的是海岸带区域,有的是全部国家管辖的海域和其他公有水面,但确定了凡资源开发利用和工程建设活动需使用海域者,都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并缴纳海域使用费或许可费,有的还需缴纳补偿或赔偿费等,
11、其他还设置了使用活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有关规范。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更明确地把海洋列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49届联大把1998年定为“国际海洋年”等。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标志着人类和平利用海洋的新时代已经到来。为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协调各国与海洋有关的利益关系,联合国成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庭、大陆架界线委员会等一系列专门海洋机构。以上情况表明,国际海洋事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社会的一系列动向昭示:从战略高度重视海洋,强化海洋管理,不仅成为当今的时代潮流,而且也是沿海国在海洋新世纪抢占先机的最佳选择。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均应与公约取得
12、衔接和协调。1.1.2我国海域使用概况我国东临太平洋,大陆海岸长达18000km,有海岛7100多个,岛岸线 14000 km ,滩涂20779K,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政府主张,领海面积38.8万K,管辖海域300万K,占国土总面积的23.8%。我国近海海洋环境优越,拥有多种多样的海洋资源。中国海域调查发现的海洋生物20278种,四海初级生产力45亿吨,折合鱼类生物量1500万吨。近年最佳持续渔获量750万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区互相连接,给海洋交通运输提供了便利条件;浅海水面宽广,近海水域拥有众多渔场;大陆架中埋藏着丰富的石油。此外,还拥有举世闻名的潮汐和众多风景秀丽的
13、滨海地区。18000多公里的漫长海岸线上孕育了众多海湾,发展了20多个海港城市,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基地和海陆运输的主要枢纽。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加大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力度,海洋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海洋产业年均增长速度达20%以上,大大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已经以占全国13%的土地面积,创造着占全国60%的产值,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海洋经济的贡献,而且这一贡献将会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加大了海洋开发的力度。通过开展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及开发试点,沿海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召开海洋工作会议,部署海洋
14、开发,福建省率先提出了大念“山海经”;辽宁省提出了建设“海上辽宁”;山东省先是提出“耕海牧渔”,后又提出了建设“海上山东”;河北省提出“立体开发”海洋,建设沿海经济强省;天津市提出加快海洋全面开发;江苏省提出向海洋进军,向滩涂要宝;上海市提出发挥临海区位优势,带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浙江省提出海洋是未来的希望,制定开发纲要,建设“海洋经济大省”;广东省提出扩大海洋经济规模,争创广东新优势;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蓝色计划”;海南省提出以海兴岛,建设“海洋大省”。纵观全国沿海各地,大有构建“蓝色经济带”之势。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海域的认识是幼稚的,模糊不清的,多认为“谁占有,谁受益”,甚至“先占取得
15、”的观念,我国如此丰富的海洋资源出现了“靠海吃海”却不养海的现象,而且海洋污染,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管理混乱,权益纷争不断,海洋资源面临着来自人类的巨大压力,比如一些沿海地区擅自占用或出让、转让、出租海域,无偿使用海域现象突出,开发者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重开发效益、轻海洋保护,使海洋资源被浪费、破坏,而且加剧了乱占海域、乱围乱垦事件的发生,造成海域资源衰退,海洋环境恶化,形成了无序、无度、无偿的“三无”状态,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混乱,行政权、经营权、所有权关系的混乱,实际上实行的是就近拥有、先占为主、谁占谁使用的原则,严重影响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海域资源被无
16、偿利用开发,使所有者的产权得不到认可、保障,大量的开发效益被转化为部门、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且,我国重视陆地、疏远海洋,黄色文明压抑蓝色文明,这是历史的畸变,中华民族的悲哀。中国人“重陆轻海”的意识远远不能适应“海洋世界”即将到来的新形式。总体而言,我国海洋资源开发起步较晚,能力较低,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我国海洋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开发利用形式处于粗放阶段,海洋产业结构不甚合理,以渔业、交通为主的传统产业在整个海洋经济中比重偏大,海上矿产、能源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近海因地域差异,形成了许多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纵观我国海洋法律事业的发展,19
17、93年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颁行,之后沿海各省市相继颁布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使海域使用制度得以初步确立,海域使用开始走向法治化。2001年10月27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为依法用海、管海提供了法律保障。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出台,不应成为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研究工作的终点,而应成为我们深化研究的新起点。继续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研究工作,为尽早制定出和修订好相关海域使用管理配套法规做好理论准备,是海洋管理工作者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2003年5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海
18、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是我国制定的第一个指导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宏伟蓝图和纲领性文件,是我国政府顺应国际海洋开发大势做出的重大举措。综上所述,从世界到中国,海洋开发的形势咄咄逼人。在海洋开发迅速发展的同时,海洋资源正承受着以前从未有过的巨大压力,一些海洋资源数量锐减,还有一些己遭到了掠夺性的破坏。目前我国的海洋资源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系统被破坏等多方面的威胁。若要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利用,必须在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的基础上理顺海洋资源管理体制,重视发展海洋开发技术,提高海洋开发水平。首先从改变立法理念入手,借鉴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构建一个完善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为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相应的立
19、法方面保障。1.2海域基本定义和法律特征1.2.1海域基本定义的再认识正确界定海域使用权概念是研究海域使用权性质并进而进行科学设计海域使用法律制度,使法的规则和原则得以实现的逻辑前提。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海”系地理学上的名词,是指靠近大陆比洋小的水域;“域”是指一定疆界内的地方。因此,海域是指与陆地相连的一定界限之内的边缘海区域,是与陆域相对应的概念。海域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即海域的水平范围起于海岸线止于领海
20、外界。那么纵的范围“水面”的上限到哪儿,“底土”的下限以到哪儿?借助空间权理论成果,“空间权”被界定为“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抑或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权利”。赋予海域与土地相同的法律地位之后,空间权理论研究成果自然应当引入海域法理论研究领域。海域可分为地理海域与主权海域两种。地理海域,是最广义的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按照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海洋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主权海域指沿海国对其拥有主权的海域。根据是否拥有完全主权,可将主权海域进一步区分为完全主权
21、海域和不完全主权海域。沿海国对于完全主权海域,除对外国船只的无害通过负有容忍义务外,享有与领土相同的权利。完全主权海域一般仅指内水和领海。所谓领海基线,是指一国领土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所谓海岸线,是指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领海是沿海国家的领土在海洋上的延续,国家对领海可以行使完全主权。不完全主权海域,是指沿海国拥有海域的部分管辖权和资源主权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在毗连区内
22、,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特定事项拥有管辖权;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仅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性权利,如资源勘探和开发、海洋科学研究等;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扩展到大陆边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但沿海国可对此区域内享有某些排他性的权利,如大陆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的是“固定海域”这一概念,所谓“特定海域”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某一海洋开发活动所使用的一定范围的海域。由于海域使用权人使用的海域根据经营或者环境的变化,有可能扩大或缩小,“固定海域”的提法不太准确,所以,海域法改用“特
23、定海域”这一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内容:(1)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海域的权利;(2)是使用海域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即使用海域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海域资源从事开发活动,取得经济效益;(3)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即的标的是四至可以界定的某一特定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但其仅限于海域空间资源,而不延伸至这一空间中所含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等。(4)是为从事特定开发活动而使用海域的权利,即权利人对海域的使用并非可采取一切手和方法,必须遵守主管机关核准时所附带的限制和条件,必须按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记载于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的用途使用海域(5)系由权利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定的权利,即的变动只采核准方式,不
24、因时效、优先或习惯取得(6)是有法定存续期间的权利,即经过一定期间后,其权利消灭。(7)是具有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即在同一海域,权利人对于一般人具有排他性,不允许同一内容的其它权利存在。 “海域使用”的概念,在海域法中不是泛泛指海域上的一切应用活动,而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只有具备:一是固定在某一海域;二是持续利用时间在3个月或其以上者;三是排他性用海。“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法的精神并结合物权法理论,海域使用权是指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刘保玉,崔凤友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毕业设计 论文 海域 使用权 法律制度 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996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