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递进性保护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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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递进性保护策略高 宁*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主题词】 商标,递进保护,策略【摘 要】 商标专用权及商标保护具有多样性,多样保护措施之间实际具有递进层次关系,清晰商标保护措施间的递进关系,有助于科学地规划商标保护策略,从而真正实现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及充分提高商标保护的性价比。在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企业品牌建设已发展和提升到企业中长远发展战略高度,而妥善管理与保护作为企业品牌外在表现形式和突出代表的商标,成为企业品牌战略之最重要环节;国务院于2008年6月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以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
2、竞争,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作为企业,自应顺应潮流,以企业商标为支点,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以获取持续发展的动力。自纲要发布以来,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地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但在具体实践,尤其是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商标战略服务过程中,从战略高度理清商标保护发展的层次关系,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发展实效。鉴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各有要求不同,本文以注册商标保护为论述主题。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使用在商品社会中普遍存在,遍搜我国对于商标保护的立法规定及实务案例可见,除对商标有注册保护的基本规定外,还存在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
3、定与保护。有关法规定与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为:知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有知名度的商标,一般由相对应区域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注册商标。从商标保护现行法律与法规规定来看,有法律规定加以保护的商标保护在于商标注册后基本保护和商标驰名认定后保护两种,这两方面保护是相互联系,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商标驰名认定是商标高层次发展保护阶段,两者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商标注册保护具有普遍通用性,商标驰名保护则具有特定专用性
4、。从商标保护实务的综合考虑可见,在实务中,还存在的以知名(商品)商标的认定和著名商标认定为基础的商标发展保护措施,而且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联系与层进关系,即在认定为知名商标以后再继续发展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从而使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专用性更加突出。由此在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中事实形成注册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层次递进关系,明确这样的层次递进关系,有助于合理有效安排商标发展和保护战略,也有助于提高商标发展的性格比,降低商标发展及维权保护的经济成本。第一, 商标注册是商标得以保护、发展的基础。商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得以价值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国家对于商标专用权的授予。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的取得是
5、实行注册制度,只有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利;而且我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先申请获得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即先得授予,同样商标,后申请者将不能被核准注册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保护和发展商标,首先要对其进行注册,其次考虑先申请原则的规定,还应当及时申请核准注册。虽然普遍认识到商标具有注册后享有专用权的保护,但实务中仍有大量的经济主体认为在商标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不必要采取注册保护(除非法律规定所使用的商标必须经过核准注册),从而错失企业商标发展的时机。当经济主体的商标使用达到一定程度,再作商标发展保护的考虑,则首先面临商标能否得到商标管理机关的核准及
6、何时得到核准注册的问题,其中至少在时间上会有较大的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造成商标发展战略的不确定性,因为如果不能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商标的发展保护失去基础而无从谈起,对于这样的错误认识,律师法律服务中,首先提供商标核准注册法律实务服务。鉴于商标法规定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在选择商标注册前,应当充分现有的检索工具,进行商标检索查询。掌握使用商标检索查询结果,可以确保经济主体所选择的商标与他人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这种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基本条件要求,不仅决定商标注册能否得以核准,更有利于申请注册的商标面临第三人提出商标异议、争议时进行抗辩。通常情况下,对于商标异议或
7、争议进行答辩的首要点,即在于提供商标申请注册登记时已进行的商标近似性检索查询结果,说明通过检索,在商标注册申请提出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申请注册及已注册商标不相同、不相似。考虑到商标从申请注册到商标局作出核准,即使商标局目前为适应商标发展规划而进行工作改进,加速商标审查进度,但仍需要经历13年时间才能完成商标注册程序(其中不包括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程序),所以经济主体对于商标注册应提前筹划,建立企业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体系。第二、知名商标的认定实现商标区域性保护。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知名商标这一商标认定保护形态,只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辖区内发展较好商标的褒奖,一般
8、由本地(通常为地级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定和管理。对于知名商标的认定,其特殊性在于所认定的商标是本地范围内经济主体所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对于非本地经济主体所拥有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获得知名商标的认定后,对与其相同或相似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的企业字号,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准登记;其他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在这一点上,比较有利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保护规定,实现区域性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第三、著名商标认定提升商标保护发展力度。当企业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后,企业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著名商
9、标认定,进一步提高商标知名度,同时加强商标保护。著名商标认定后,可以得到工商部门的部分特殊保护,如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可直接视为“知名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进行保护,商标权保护不仅在商标本身,已扩展到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权益;在著名商标认定后,在其有效期内,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同时,工商机关还会将
10、著名商标认定结果抄送其他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提供维权帮助。著名商标在商标保护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在商标注册后发展阶段,在商标知名认定的基础之上,承接了商标注册的基本保护,联系了更高的驰名认定保护层级,起到上下承启作用。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基本保护比较,其保护力度更强,由于可以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更为明确的专用保护规定,使得商标专用性特点更为突出,既可以援用商标法的注册商标基本专用权保护,也可以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的特定保护,使商标发展保护具有多样选择性。在商标保护体系中,虽然将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必然经过著名商标的认定,有些
11、认定驰名商标并未获得著名商标的认定,但著名商标的认定却将极为有利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为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商标公众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时间、商标宣传地域范围等条件,著名商标认定均有助于该条件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明确将“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作为司未予认定商标驰名结合进行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由于著名商标认定主要是在省级范围内,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因而其商标发展的程度以省级区域水平为衡量标准,实现著名商标认定的难度虽较知名商标为大,但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难,仍然相对容易;另一方面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可以商品包装、装
12、潢上标注,从而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商品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其经济性在其中有所显现。因而在经济主体的商标发展战略中,著名商标认定是应当重视和侧重发展的阶段。第四,驰名商标认定全面保护、发展商标价值。驰名商标享有很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在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后,除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外,还可以使企业商标在法律上获取更为全面、有利的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我国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行政与司法两种途径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行政认定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驰名认定。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体具有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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