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论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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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化 论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论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专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一般都是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组织框架内建立的。与政治性的国际组织相比,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受到的政治影响相对更少一些,因此,其司法机构
2、的组织结构发展得也更为完善和严密。这对保证有效和公平地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提供了组织保障。关键词: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组织保障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国际组织是各种国际常设法院存在的前提。从历史上看,二者就是密不可分的。所有企图仅仅在国家之间的基础上创立常设国际司法机构的尝试最终都归于失败。真正取得常设地位的司法机构,无一不是在国际组织的赞助下成立的,而且始终受益于国际组织在制度上的支持。常设性国际法院同国际组织的联系非常密切,以致其权限职能的界定都同它们所隶属的国际组织的权限职能有关,它们不得超出创立它们的国际组织所确定的宗旨。此外,常设性国际法院所作的判决的执行也有赖于国
3、际组织的存在。总之,常设性国际法院不论其产生、运作还是判决的执行,无一不同国际组织息息相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情况亦是如此。国际经济组织的常设司法机构的建立,一般有赖于国际经济组织的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司法机构也都是在其所属组织的支持下设立的,并在该组织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以实现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作者将对不同形态的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及其内部行政服务与司法审判机关进行论述。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理论上也具有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职能,但作者此处仅就国际经济组织的司法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二、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形态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种趋势并行不悖地发展,
4、国际经济组织的一体化程度不一。一般而言,在区域层面,一体化程度相对更高,而在全球层面,一体化程度相对更低一些。不同的一体化程度对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要求和安排也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在一些一体化程度高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其司法机构已具有了某种超国家的特征,如欧洲共同体的法院等。而在一体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尤其是一些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司法机构甚至还只是具有某种准司法机构的特征,其地位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等。(一)具有超国家特征的国际性法院一体化程度较高的组织一般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司法机构以解决其可能产生的各种争端,并能有效运用该司法机构的职能以充分发挥其
5、作用。像欧洲共同体这样的高度一体化组织,已经具有了某些超国家的特征,其司法机构欧洲法院也必然适应组织的这种特征而具有了一定的超国家性。除了欧共体外,还有其他一些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由于在很多方面模仿欧共体而建立,其司法机构也具有某些欧共体法院的特征,因而也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如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TheCourt of Justice of the 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Southern Africa)、欧亚经济共同体法院(The Court 0fJustice 0f Eurasian Economic Communities)等。一个国际性法院是否具有超
6、国家性,从其管辖权范围就能基本作出判断。作者将以欧共体法院和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为例进行论述。根据欧洲各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欧共体法院的职责是在解释和适用欧共体各条约时保证法律得到遵守。法院的管辖权非常广泛,包括:委员会指控成员国未履行条约义务的案件、一成员国指控另一成员国未履行条约义务的案件、委员会指控有关成员国未遵守法院判决的案件、关于欧共体二级立法文件包括法令、规则、指令、决定等有效性的争议的案件、关于指控欧共体机构违背共同体条约而不作为的案件、先行裁决的案件、共同体机构与其职员间的争议的案件等。1993年签署的建立东南非共同市场条约(TheTreaty establishing the C
7、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Southern Africa)规定,其法院是为了在该: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确保遵守法律。根据提起诉讼的不同的主体,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如果成员国或者理事会未能履行条约项下的义务,或者制定的法令、规则、指令和决定违反了条约的规定,其他成员国、秘书长和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非定居在成员国的第三人对东南非共同市场或其机构雇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对东南非共同市场与其职员的雇佣纠纷也有管辖权;法院还具有咨询管辖权和先行裁决管辖权。可见,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与欧共体法院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难怪连该法院的网站都明确
8、表示该法院是以欧洲法院为模本设立的(is modeled along the lines of the EuropeanCourt of Justice)。该法院1998年6月29日开始运作。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尚只有欧共体(The European Communities)被认为是具有超国家性的国际组织,而其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否也具有超国家性还是不确定的。欧共体法院具有超国家特征,是因为它所隶属的组织具有超国家性。其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司法机构是否也具有超国家性,取决于它们所隶属的组织是否具有超国家性。由于人们一般不认为在欧共体之外还有超国家的国际经济组织存在,所以很难说除了欧共体法院
9、之外还有其他具有超国家特征的国际司法机构存在。前述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只是在许多方面具有与欧共体法院相同或相似的特点,所以才将其视为具有一定超国家性因素的法院。事实上,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的超国家性应当取决于东南非共同市场的超国家性。很明显,普遍的观点是,目前非洲一体化程度都还不高,东南非共同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囿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而尚待提高。所以,东南非共同市场的超国家性如果存在的话,那也是很有限的,其法院的超国家性也是很有限的。(二)一般的国际性法院除欧共体这样具有超国家特征的极少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外,大部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还不具有超国家性质。它们的司法机构也不像欧共体法院一样具
10、有超国家性。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司法机构依然是当前国际性法院的主体。这种司法机构普遍存在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中,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核能法庭(Tribunal of the OECD Nuclear EnergyAgency)、独联体经济法院(The Economic Court of the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CIS)、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比荷卢经济联盟法院(TheCourt of Justice of Benelex)等
11、等。鉴于这一类型的司法机构数量比较多,本文仅对其中有代表性的法院和法庭进行论述。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EFYA Court of Justice)是根据1992年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关于建立监督机构和法院的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EFYAState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urveiUance Authorityand a Court of Justice,EFYACourt Agreement)设立的,法院得根据该协议和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Area,EEA)协议行使职权。EFYA法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EFTA
12、国家有关EEA协议、关于EFYA常设委员会协议或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解决拥有管辖权。有关的EFTA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其法院判决。EFTA法院对EEA协议的解释有咨询管辖权。EFYA法院有权对其国家对EFYA监督机构的决定基于无权管辖、违反基本程序规则或违反本协议、EEA协议或有关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或权力滥用的原因提起的诉讼进行管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相同条件下,可在EFTA法院对EFTA监督机构向其作出的判决,或对他人作出的对其具有直接个人关系 论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
13、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论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组织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的判决提起诉讼。如果监督机构在违反了本协议或EEA协议条款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行动,一个EFFA国家可在法院提起诉讼,以证实违反情况存在。对EFTA监督机构提起的关于对损失赔偿的诉讼,法院也拥有管辖权。如果EFFA监督机构的决定被宣布无效或已经证实EFTA监督机构违反了本协议或EEA协议条款而未采取行动,则监督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来履行判决。国际组织
14、与其职员之间的争端通过司法方式解决是可能的。这种情况在许多国际组织中都会发生,组织和职员双方都有利益去诉诸司法机制来解决这种争端。从人权保护角度来讲,也需要支持职员将有关的劳动纠纷提交给一个独立法庭来处理。许多国际组织并没有感觉到有必要建立它们自己的行政法庭,而是利用其他组织的行政法庭。这很好理解,因为在所有国际组织中,组织与其职员间的关系或多或少都是建立在相同的原则基础上的。429但是,依然有不少国际经济组织,尤其是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庭。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泛美开发银行等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建立了自己的行政法庭,专门负责解决组织与职员间的争端。设立有行政法庭的
15、国际经济组织还有国际农业协会、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只是它们的名称有时不一样,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行政法庭为申诉委员会,石油输出国组织的行政法庭为裁判庭。(三)具有准国际法院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还有一类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由于并不完全具有国际司法机构所应具备的全部要素而只能称为具有准国际法院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学界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强调世界贸易组织非司法性特征的学者认为其仅为一个调解或仲裁制度,而强调其司法性质的学者干脆将其称为司法机制。作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迈向世界贸易法院征途中的一种具有
16、准国际法院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解释和适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议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依照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处理案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不由争端方决定;设置上诉程序,形成初审和终审二审机制,强化其司法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几乎自动获得通过,对当事方具有拘束力,如败诉方不执行,可授权胜诉方进行报复。而世界贸易组织的非司法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启动专家组程序之前必须经过协商这一前置程序,且经协商程序解决的争端数量亦很可观;专家组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始终离不开尊重当事方意愿的原则,专
17、家组的独立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争端解决机制没有被直接称为法院或法庭,也没有使用典型的法律诉讼的概念,从形式上削弱了该机制的司法性。虽然在国内外学者对国际司法机制的研究中,大多都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纳入其中,但很明显,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外交方法或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完全不同,同时与纯粹的国际法院和法庭也有差异,因而将其定性为具有准国际法院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似更为合理。三、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关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内部工作机关是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进行司法审判的机构,它们一般包括行政与服务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一)行政与服务机关司法机构的活动不可避免要涉及一定的行政
18、内容。临时性司法机构的行政事务相对较少,行政工作可能大多与司法审判活动直接相关,如庭审记录、诉讼文书收发、档案管理等。而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除了与审判直接相关的行政事务外,为了保证司法机构经常性的运作状态,还必须处理大量的事务性问题,如司法机构的资产和办公场所的管理、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在实践中,虽然有时也由法官兼理司法机构的行政事务,但这样做可能会分散法官精力,影响法官履行司法审判的职责,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有损法官的独立与尊严。所以,国际司法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的行政与服务机关,由专门人员承担日常行政与服务工作。国际经济组织司法机构的行政与服务机关一般包括法院院长(法庭庭长)、书记官处,有些司
19、法机构在必要的时候还设立一些辅助性的机关承担部分行政与服务职能。司法机构的院长(庭长)除了履行一般法官的职能外,还得负责领导法院(法庭)的司法和行政工作。在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司法机构中,对法院院长(庭长)的行政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在欧共体中,欧洲法院的院长由法官们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院长除负责司法工作(the judicial business)外,还得负责欧洲法院的行政管理,并指导书记官处的工作。欧洲法院的院长有权主持听证调查和欧洲法院的评议活动,决定欧洲法院开庭的时间、次数以及为每一案件指定法官报告员(the judgerapporteur)。在东南非共同市场法院,法院院长由国家元
20、首和政府首脑会议任命的七位法官中的一位担任,主要负责法院的司法和行政事务,主持案件的审理和审议,也可指派审理案件的法官。必要时,院长还可以指导书记官长根据法院规则正确行使职权。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的院长应主管法院的司法业务和行政事务,并应主持案件的审理和审议。独联体经济法院的院长得 组织安排法院职员的工作,确定组织的结构和工作人员,任命和解雇工作人员,决定其工资条件,以及实现院长权限范围内的其他权利。卡塔赫纳协定法院的院长代表法院,指导法院的工作和服务,并主持会议和审判活动。该法院的秘书也应在法院院长的授权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可见,法院院长的行政职能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承担部分具体的行政事务,二
21、是指导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如果司法机构的秘书处不是对法官们而是对其他人负责的话,那么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一些司法机构有它们自己的秘书处,而不是利用它们所隶属的国际组织的秘书处。法院有权审查组织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这就尤其需要作这种区分。当然,也有部分国际经济组织的司法机构依然借助于组织的秘书处提供服务,如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司法机构中专司行政与服务职能的机关一般是书记官处(registry)。书记官处的负责人一般称为书记官长(registrar)。有些司法机构的行政与服务机关被称为秘书处(secretariat),其负责人被称为执行秘书(executive secretary)或秘书(
22、secretary)等。此外,这些机构还有一定数量的职员在其行政首长的指导下提供具体的行政管理与服务。但比荷卢经济联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Benelex)是一个例外,它只有一个书记官长,因为需要他处理的案件数量非常少。同时,该书记官长也是组织秘书处的一位官员,他可能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开展工作。由于该法院不需要对秘书处卷入的案件作出判决,因此,法院书记官长与组织秘书处之间这种十分密切的关系似乎还可以接受。作为司法机构负责行政事务的最高官员,书记官长的工作相对于法院的司法职责来说虽然是辅助性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书记官长所承担的行政工作都与法院的日常运作有关,属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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