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农村未成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与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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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与实践 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与实践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与实践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与实践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农村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状况,将真正代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总体发展水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快我国农村少年司法
2、制度的建设。作为一个典型的城市化程度较低的沿海农村,浙江省象山县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原因具有特殊性,并且法院系统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面临着各种现实问题。因此,应当树立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科学理念,尝试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圆桌审判模式,缓刑听证制度,是农村未成年刑事审判取得成效的关键。关键词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研究与实践中图分类号D912,7文献标识码A浙江省象山县属于一个典型的城市化程度较低的沿海农村,但相对于我国内陆农村而言,象山县又是一个区域经济发达的全国百强县之一。这种状况导致了象山县既有大量本地农村人口流出,又有大量内陆农村人
3、口流入的现实。因此,我们认为,对象山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就目前我国农村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而言,不仅具有明显的代表性,而且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根据上世纪90年代末,象山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负责制。2000年年底,象山法院正式建立了少年合议庭,并开始了对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实质性探索。通过几年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根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特殊性1998年至2007年的10年间,象山法院共审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50余件、涉案未成年人790有余
4、。从这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看,其特殊性可以从以下基本方面来予以概述:象山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别数量。从象山法院最近10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情况看,象山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其分别占该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51.17、25.29和12.97,三者相加竟占89.43,而这几类犯罪是与农村未成年人自卑仇富、物欲膨胀、素质偏低等原因密切相关的。象山县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从最近10年象山县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看,初中学历的未成年人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初中未毕业的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52.10,初中毕业的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29.79,两者相加竟占8
5、1.89。这种状况其实是与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相吻合的。象山县犯罪未成年人的具体身份。从最近10年象山县犯罪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看,家庭成员主要务农并居住在农村的未成年人,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61。可见,象山县的犯罪未成年人主要来源于农民家庭,这就意味着不仅象山县人口的主要成分是农民,而且象山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也是农民。象山县外来和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在最近10年象山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来人口的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分别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5、15和6,三者相加占46。可见,留守未成年人、外来未成年人、外
6、来人口未成年子女的犯罪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二)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从象山法院近年来的具体实践看,我们在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具体来讲,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定代理人难寻,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且合法性缺失。我国法律规定,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这一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权益。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农村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是留守的和外来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往往不在本地。这不仅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而且还常常出现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从而
7、造成农村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合法性的缺失。法定代理人素质较低,导致庭审教育流于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宣判后,由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其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来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许多农村诉讼参与人教育意识不强、个人素质较低而使庭前及庭审教育程序,大多流于形式。指定辩护人责任心不强,导致对农村未成年人维权不力。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
8、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部分律师对参与农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活动缺乏热情,从而导致他们对指定案件不负责任,对农村未成年被告人的维权不力。羁押期间过长和刑期倒挂现象时有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可达37天,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达两个月,并可延长。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大多事实比较清楚、情节比较简单,而且所处刑期也基本以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因此,如果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期限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区别,那么,就极易造成刑期“倒挂”的现象。法院期待的社会效果与现实效果存在距离。农村基层法院注重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维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9、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减少和控制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尽管法院对农村犯罪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已慎之又慎,其现实效果却依然不明显,农村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仍然很高。适用缓刑的农村犯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限内又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不少。这种结果与我们期待的社会效果确实存在着相当距离。外来犯罪未成年人社会管理缺失,导致判决不公。我国法律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是,由于外来的犯罪未成年人存在户籍、居住等方面的社会管理问题而造成非监禁刑执行的种种困难,从而最终无法判处非监禁刑。这种情形不仅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
10、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还造成了事实上的判决不公。二、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实践探索根据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的特殊性,以及农村基层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我们对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实践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树立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科学理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更应当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双向保护”、“迅速简约”、“适度延伸”、“全程教育”等基本理念,并据此来指导和规 范农村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具体实践。特殊保护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核心理念,其基本精神就是在刑事审判中,要尽一切可能满足未
11、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相对于城市未成年人而言,农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智力等方面发展的特殊性更为明显,其合法权益更不易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在农村基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更应强调满足农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更应重视对农村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的基本精神就是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应当坚持 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与实践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与实践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与实践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
12、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益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结合。其实,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就是保护农村社会的公共利益。况且,对于个农业大国来说,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更是为了保护我们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强调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完全符合双向保护理念的基本精神。迅速简约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在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以及亲和的审理。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农村基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应强调快速、亲和,更应注重简化其诉讼程序。因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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