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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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 姓 名: 吴波贤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1班 学 号: 2265110 指导教师: 周中建 职称: 副教授 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吴波贤指导老师:周中建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日新月异地飞速发展,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发展,全面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商务方式。与此同时,高科技的发展也给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事件,尤
2、其是侵害隐私权的事件频繁发生,使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介绍了网络隐私权基本理论、网络隐私的侵权状况、特点、分类,以及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网络隐私权的深入研究及立法选择提供有益借鉴。(英文摘要须做相应调整)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人格权Summarization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Internet Privacy Righ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U Boxian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
3、lopment of the technology of computer and network,unprecedented infringement on the right to individual privacy in cyberspac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which has hampered the progress of electronic coerce and network economy.To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nd right to pri
4、vacy in cyberspace is an urgent and necessary task facing governments all over the world.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a legislation proposal for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concerning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cyberspace by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taking our present condition int
5、o account. Key words:Privacy; Internet Privacy Right; Human rights一、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一)隐私权的起源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 此文一经发表立即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该文提到的隐私利益是指关于控制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权利。即个人在家里的私语不受公开宣扬的自由和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也即“Right to be let alone”中文译为“孤独之权利”,这一意义上的隐私权被称为传统隐私权。传
6、统隐私权的内容一般包括:(1)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的隐私;(2)个人的财产、内心世界、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的其他情况不受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隐私。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隐私权是指对“个人领域的事物的控制权”,即个人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事务的自主性控制。在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 隐私权一直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个人权利尊重的重要标志。(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所谓网络隐私权, 目前国内的理论界倾向于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
7、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 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在网络领域, 隐私权主要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和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而网络隐私是对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扩展:既包括对网络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的交易, 形成对网络上个人隐私的直接窃取、扩散和侵扰,更为复杂的是通过网络收集大量的个人资料,利用数据挖掘等技术进行的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的延伸性利用而导致的侵权后者的行为十分隐蔽,被侵权者往往无所知晓而无法维权。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权司法救济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
8、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争论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 1、张新宝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阐述这种观点时,很多学者时常会引用亚马逊书店案件。此案件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5225 2、殷丽鹃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种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资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更多出于对利益的驱使,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经
9、营商才会收集、利用、买卖,隐私权具有了物质属性。同时,权利主体对个人数据信息的财产权利并不需要有形的占有,只要轻轻一点,便可发送到世界各地,所以认为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81803、美国的史蒂文斯法官认为:网络隐私权作为一种私有的公民人格权。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141394、杨立新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它是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来对隐私权的人格权的保护。法律必须给予其保护公民人格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具体包括:(一)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二)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
10、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三)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7 笔者支持杨立新的观点,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一样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格权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但是基于此权利可能会产生间接的财产利益,虽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应用,网络隐私权比传统隐私权涉及更多的财产利益,但他仍然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人格权的商品化或是商业化,只能说明权利主体愿意将此权利出售获益,并且此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网络隐私权虽然在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或是财产内容,但是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权利主体在控制其个人数据信息时在一定程度上授权他人使用、获益或是转让此信息的使用、获益,但它并不因此完全转化为财产
11、权,在权利主体希望修改或是删除此数据信息时,使用或获准方应及时满足其要求,这点显与财产转让的法律结果不同,相反它仍然不违背传统隐私权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不可转让、抛弃性、不可被非法剥夺。第一种观点中所引的案例,亚马逊书店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卖权利人的信息,使权利人丧失对信息的控制权,并置于随意被公开的境地,侵犯的是权利人保障其生活安宁不被破坏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当然应属人格权而非财产权。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
12、、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二、关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分析 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分类,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属性和侵权内涵的不同认识上: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从网络隐私权的不同文化层次上和属性上,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分为多种: (一)
13、对消费者隐私人格权的侵犯杨立新认为,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开设个人主页、申请邮箱以及进行购物、医疗、交友等服务时, 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电话、工作单位、健康水平等身份信息甚至个人健康信息。如果服务方不能有效保护这些消费者隐私并向第三方泄漏, 则会导致对网络消费者隐私的侵犯,诸如邮箱地址的外泄等等。这是一种对消费者本身隐私人格权的侵害。杨立新认为,消费者从在网络上注册的那一刻起,注册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本人的身份认证,是网络下人格权的标志。7578(二)对消资者的财产隐私权物权的侵犯郭卫华认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网络消费者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
14、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等均需进行登录使用, 而这还关系到网络消费者的个人经济秘密的财产隐私, 服务商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 将对网络消费者带来权益的侵犯。这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上来讲是侵害消费者网上的物权行为。2588(三)对消资者的网络行为隐私侵犯张樊认为,不自觉地透露自己的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 而网络为了收集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商业分析, 也会刻意记录消费者的行为资料,这就使得消费者的网络行为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管网络服务商是否向外泄漏, 均对消费者的权益形成威胁。11348(四)对消资者信息数据隐私侵犯周春梅、陈文曲认为,某些应用软件, 内含能窥探
15、网络用户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 可经网络进行发送。黑客软件和病毒的泛滥, 使用户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信息陷入巨大的危险中。“木马”程序己经成为最具威胁性的病毒, 通过后门发送者可以远程获得用户的计算机信息, 窃取诸如密码、口令等个人信息, 甚至窃取信用卡、账户等个人财产信息。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病毒即以窃取用户信息并谋取利益为目的, 还造成用户设备财产和信息财产的双重损失。13423(五)对消资者空间隐私侵犯 殷丽娟认为,目前泛滥于网络世界的流氓软件, 通过未经允许在用户浏览器及应用程序上安装插件, 改变用户的设置, 从而达到强行消费者访问指定网站牟利的目的某些流氓软件甚至无
16、法卸载, 私自修改注册表或封闭注册表修改窗口这种行为被称为“网络绑架”,严重侵犯了网络用户的空间权。另一种侵犯消费者行为隐私权的行为就是奥名昭著的垃圾邮件,发送者违背“许可原则”滥用用户信息进行商业开发,而群发器的使用则使消费者完全失去了行为主体资格, 使个人空间控制权完全丧失。8238三、各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不同的文化底蕴,不同的社会背景,使得各个国家对网络隐私权形成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美国立法模式 美国法律规定,所谓网络隐私权,指的是任何法律主体享有与“他人毫不相干的权利”(the right left along),或者说,网络隐私权就是划定一个私人的范围,使有关的人在该范
17、围之内不受群体约束的权利。 联邦隐私法案(Privacy Act of 1974)是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美国最重要的一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该法案不仅对政府和法律执行机关应当如何收集个人资料、什么内容的个人资料能够存储、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如何向公众开放以及材料相对人的权利等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个人数据资料的搜集:按照联邦隐私法案的规定,联邦机构、财政金融机构和私人及商业组织都享有搜集、整理和利用个人数据材料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该法对不同主体在搜集利用个人数据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要求。二是资料的公开:资料的公开是指政
18、府、法律执行机关或其它民间机构所搜集的有关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在特定条件下向公众进行开放,公众如果愿意,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得这些资料。三是个人对其私人资料所拥有的权利按照美国的法律,个人有权查询并要求更正官方机构中有关自己的资料,接到个人的申请后,有关机构必须在十天内对是否接受申请作出答复。如果当事人认为官方拒绝自己的申请没有充足的事实或法律上的理由,当事人可以在向官方机构提出审查请求失败后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救济。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有关法律对各类在校学生的资料,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在校读书的学生,不管其是否成年,都应当象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2000年4
19、月21日,美国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法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该法规定:网站在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并允许其父母保留将来阻止其使用的权利。美国还通过判例来确立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一些原则,最著名就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关于Bourke诉Nissan Motor公司一案中所确立的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首先,原告事先知道雇员不能为私人目的利用公司计算机网络的公司政策,而且知道公司计算机网络的Email信息未经本人同意被他人查阅,由此可以确定原告对其隐私权没有合理期望;其次,被告作为计算机网络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该网络的访问不构成截获。(二)欧盟立
20、法模式欧盟为了确保各经济体间的文化差异可以取得一定的协调,欧盟贸易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率先制订了一套个人资料保护法(Directive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1.网友有权随时探知个人资讯的流向与使用方法。 2.网友得随时修改个人资料。 3.网友得随时存取或关闭个人所提供的任何资料。4.网友得保留授权网站使用部分或全部资料,做更广泛的行销活动应用。 5.网友得就个人隐私资料,例如种族、宗教、性别倾向等涉及个人人身安全的资讯,限制网站传递,并在未经同意前,不得转交或公告周知予任意第三者。(三)英国立法模式英国于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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