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 如何界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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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袁曙宏 2004-08-11 16:35:48 行政机关没有界定权 补偿要得失相当、公平合理 授权与控权并重 背景一 铁本事件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占用长江边6000多亩地,导致4000多名农民被迫搬迁,而农民所获得的青苗补偿费和耕地补偿费每亩不过2万多元,还要分十多年才付清。企业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最后是1128万元亩,当地镇干部称其中部分钱要向国家上交各类规费。这些征地协议书都是由镇、村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的,没有被征地农民的签字。 背景二 嘉禾事件 在湖南嘉禾县珠泉商贸城未进行规划项目定点的情况下,县里为开发商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
2、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缺乏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要件的情况下,为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没有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 反思铁本事件、嘉禾事件,在政府对土地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公共利益”四个字都成了违法行政的“挡箭牌”。当务之急,我们应当查漏补缺,对公共利益予以严格限定,防止其被利用、被滥用。 那么,公共利益究竟如何界定?我国宪法经过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又一次明确规定:“国家
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在强调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确认了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 谁有权界定? 立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 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在没有或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实行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对公民财产实行征收、征用,这种做法严重违背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因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
4、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就此而言,行政机关如果在缺乏法律授权时自作主张,擅自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显然超越权限。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土地征用、征收或者公民财产征用、征收的行政决定时,只能严格依据法律;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却不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这种行为就只能被认定为因违法而无效。 标准是什么? 公共合理正当公平 立法机关如果要正确界定公共
5、利益,通常要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标准: 其一,具有“公共性”。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其二,具有合理性。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其三,具有正当性
6、。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 其四,体现公平性。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 方式如何? 直接与间接设定结合 实体与程序并重 授权与控权并重 如何依照上述标准正确地界定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界定方式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概括地说,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采取直接设定
7、与间接设定相结合的方式。所谓直接设定,是指法律直接设定公共利益。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直接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各种预防和解决传染病的行政措施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这种公共利益。所谓间接设定,是指法律不便直接设定公共利益,而是为行政机关判断公共利益设定标准,授权行政机关依照这些法定标准判断公共利益。 其二,应当实体与程序并重。一方面,就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种类等实体问题,立法应当加以尽可能明确的设定;另一方面,由于公共利益的实体问题十分复杂,实体规定难以穷尽,因此立法可以通过规定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或者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等方式,保证公众广泛参与立法过程和行政过程,通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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