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毕业论文写作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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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毕业论文写作提纲摘要引言一、刑讯逼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一)刑讯逼供概念(二)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三)刑讯逼供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近年我国影响较大的刑讯逼供案(一)河南“赵作海案”(二)湖北“佘祥林案”(三)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四)唐山市“712”刑讯逼供案三、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二)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三)降低刑事诉讼效率(四)损害政府形象四、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一)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二)侦察机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三)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四)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五)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六)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五、解决刑讯逼
2、供问题的对策(一)摈弃特权思想,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二)加强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杜绝刑讯逼供行为(四)扩大律师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权利的保护(五)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六)建立健全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结语参考文献附录致谢深圳学习中心:赵凤甫学号:11090111921 2013年10月8日网 络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作 者: 赵凤甫 学 号: 11090111921 专 业: 法学 学习中心: 深圳学习中心 指导教师: 许江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到
3、今天,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已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但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冤案及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至今,刑讯逼供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依然严重存在,并导致了许多恶劣后果。本文将多方探求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的策略,以希能够对侦查工作会有所帮助。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目 录引言5一、刑讯逼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6(
4、一)刑讯逼供概念6(二)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6(三)刑讯逼供承担的法律责任7二、近年我国影响较大的刑讯逼供案8(一)河南“赵作海案”8(二)湖北“佘祥林案”9(三)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10(四)唐山市“712”刑讯逼供案1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性12(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12(二)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12(三)降低刑事诉讼效率12(四)损害政府形象12四、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12(一)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12(二)侦察机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13(三)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13(四)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13(五)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4(六)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4五、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15(一
5、)摈弃特权思想,从观念层面矫正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15(二)加强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16(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杜绝刑讯逼供行为16(四)扩大律师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权利的保护17(五)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17(六)建立健全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17六、结语17参考文献18附 录19致 谢20引言2010 年河南省商丘市的赵作海冤案以鲜活而惨烈的人生悲剧再次告诉我们,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刑讯逼供依然存在。这又不免让人想起湖北“佘祥林案”、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唐山市“712”刑讯逼供案细细究来,这些人生悲剧的始作俑者正是侦察机关办案的规范化程
6、度不够, “透明性”较低。是什么原因驱使我们的司法人员一次次违反法律,三令五申后却仍屡禁不止,对其形成原因的探讨则实为必要。浅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一、刑讯逼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一)刑讯逼供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
7、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二)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
8、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
9、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
10、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三)刑讯逼供承担的法律责任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刑讯逼供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
12、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近年我国影响较大的刑讯逼供案(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
13、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央视东方时空节目报道视频截图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
14、报复,也怕把赵作海被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当年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的五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一人投案自首,一人已被押至看守所;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的丁中秋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移送审查机关起诉。(二)湖北“佘祥林案”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15、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
16、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2005年3月。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
17、。申诉书列举了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尽管具体情节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可以确信,佘祥林肯定被实施了刑讯和指供、诱供。要不然好端端的一个无辜青年,怎么会招认杀人?(三)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2009年2月10日,丹凤县城丹江河畔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丹凤县公安局成立了以局长闫耀锋任总指挥,纪委书记王庆保任副总指挥的案件侦破指挥部。经过侦查,于2月28日确定丹凤县中学高三学生徐梗荣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10时徐梗荣被带至丹凤县公安局,即开始连续审讯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闫耀锋在专案组及指挥部召开的几次会议上,确定了将审讯人员分组轮番审讯的方案,决定对徐梗荣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送看守所羁押,在县公
18、安局审讯。3月3日闫耀锋又决定将徐梗荣转至丹凤县资峪派出所审讯,并给资峪派出所打电话作了安排。负责审讯工作的被告人赵朔,主持制定刑讯方案,对审讯人员分工,亲自购买、安装刑讯工具,演练捆绑犯罪嫌疑人的方法。被告人贾严刚、李红卫等人在县公安局和资峪派出所的审讯过程中,为索取口供,采取不让嫌疑人休息、反背捆绑、吊打等方式刑讯逼供。3月8日凌晨审讯人员发现徐梗荣身体状况极差、虚弱、言语含混不清。于7时、9时许先后两次向被告人王庆保汇报该情况,直到10时50分许,王庆保才组织人员将徐送往丹凤县医院,徐梗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由于外伤、疲劳等因素引发心跳骤停死亡。案发后,在
19、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贾严刚、闫耀锋、李红卫分别于3月22日、23日、24日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闫耀锋滥用职权、违法决策,被告人王庆保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犯罪嫌疑人徐梗荣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赵朔、贾严刚、李红卫在侦破案件中,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商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丹凤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赵朔、原民警贾严刚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1年6个月。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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