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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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论文(设计)题目: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2008年6月23日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 要ABSTRACT引 言1一、公众人物及其人格权的特殊性2 (一)公众人物的界定和分类2 1.公众人物的界定2 2.公众人物的分类3(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特殊性41.权利冲突的剧烈性42.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5二、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理依据6(一)现有理论及评析61.公共利益理论62.公众合理兴趣理论63.事业相关性理论74.利益均衡理论75.权利义务对等理论8(二)结论9三、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范围及原则10(一)限制的范围101.隐私权102.名誉权103.肖像权114.姓名权11(二)限制的原则11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112.公共利益原则123.分层次限制原则124.失职恶意原则12结 论13 参考文献 14致 谢15附 录16摘要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众所周知并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特殊性表现在权利冲突的剧烈性和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
3、两个方面。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理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这是由权利的相互性和法律的局限性决定的。然而,权利之间是平等的,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限制的对象仅限于关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本文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具体原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分层次限制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及实质恶意原则。关键词:公众人物 人格权 限制 范围 适用原则AbstractPublic figures is that 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certainly in the region, as we al
4、l know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figures. Personality of public figure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rights of the fierce conflict with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relevance of the two areas. Restrictions on public figures of the right to legal personality
5、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his is from the mutual rights and legal limitations of the decision. However, between the rights are equal, are in need of legal protection. Personality of public figures to limit the right to the object of public interest concerning a limited to that part of moral right
6、s, including privacy, reputation right and portrait right name. This paper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restrictions on public figures by the personality of the specific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the inviolability of human dignity, the level of restri
7、ctions 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principle of real malice. Key words: Public figures;Human dignity rights;Restrictions;Range;Applicable principles引言问题的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自1967年确立以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争论的原因不在于它与原有的民法理论格格不入,而在于对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人格权的法律维护未能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我国而言,世纪之交的三起颇具影响力的涉及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案件。1
8、1999年,杨殿庆侵犯他人名誉权案。2001年臧天朔诉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有限公司等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纠纷案。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其名誉权案。其颇具影响力,是因为杨案有封杀民众自由评论政府公职人员之嫌,是因为臧案有诉因不当之嫌,是因为范案迎合了社会主流意识并起到鼓舞社会舆论充分发挥社会民主监督、自由评论之里程碑意义。案情见附录1,2,3.虽然发生的时间相对集中,而且在此期间相关的法律并未变更,但是案件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值得深思。我认为出现这种反差的直接原因在于:人们在讨论此问题时缺乏同一个前提即何为公众人物,以至于在进一步探讨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理论依据、范围、原则
9、等问题时,“百家争鸣”。争论是必要的,但是缺乏共同前提的争论则是毫无意义的。鉴于此,本文首先从界定公众人物并分析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特殊性入手。在此前提下,通过分析论述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相关理论来探讨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理依据。立足理论研究服务实践的目的,提出公众人物人格权受限制的权利范围以及限制的原则。以期对理论和实务有所启发。一、 公众人物及其人格权的特殊性 (一) 公众人物的界定和分类 1. 公众人物的界定 (1)公众人物的源起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起源于1964年在美国传媒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该案中,布南伦大法官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
10、念,并确立了“实质恶意”原则。三年后,在“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首次提出“公众人物”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关系到公共事件和公共问题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1 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rt3,338 U.S.1967.130.该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公众人物,但在事实上法院认定了公众人物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备受各界关注。目前在西方,公众人物已成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是指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社
11、会人物。依学者史宾塞(Dale R.Spencer)的解释,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公职候选人、发明家、作家、运动员、艺术表演家、罪犯、被控诉的人以及其他易受注意的人物。2顾乐勇 王爱春. 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Z.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8491.然而,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只是在2002年范志毅案中才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这对于非普通法系的我国,只具有个案意义,而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在举世瞩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典草案审议案中仍然没有涉及“公众人物”时,学者们已经展开了争论。大多数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就
12、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少数学者对此概念的分歧在于:政府官员是否包含在公众人物范围之内?本文认为:公众人物应当包括政府官员。理由在于:首先,公众人物是由“公共官员”引申演变而来;其次,尽管公共官员与其他公众人物在产生方式、权利限制机制上有所不同,但由于政府官员更强的涉公性,基于公众人物概念产生的初衷扩大社会民主监督,维护社会公正之考虑,实有必要运用“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工具限制政府官员的必要。(2)界定基于上述评析及人永远是一定历史时期中人之考虑。笔者认为;公众人物就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众所周知并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即,公众人物必须满足以下
13、三个要件:第一,时空性要件。即公众人物是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的人物。第二,众所周知要件,即有一定的知名度。公众人物必须为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的人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且这种知晓或关注不限于好名声,坏名声也不影响起成为公众人物。第三,公共利益要件,即涉及到的公众人物的某些行为或事件必须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上述三要件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缺一不可。一方面,公众人物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被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的人们对公众人物的广泛知晓和关注出于公众人物的某些行为或事件关涉到公共利益。这就排斥了公众对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信息的非法探知。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公
14、众人物的时空性取决于社会公众对牵扯公众人物的相关事件的关注所持续的期间和该事件所影响的地域范围,在该时空范围内公众人物的相关人格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二,所谓公共利益要件,包含两层含义:由于其自身特殊的社会地位或影响力而成为公众人物,其有关行为或事件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而备受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高度关注;由于公共事件独特的社会影响力以及与公共利益的密切相关性,使得社会公众对该事件高度关注,对该事件的中心人物也高度关注和广泛知晓,从而使这部分人也成为公众人物。2. 公众人物的分类 国外各国依各自的国情对公众人物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如美国的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自愿公众人物以及非自愿公
15、众人物。然而,由于各国的文化底蕴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的差异。立足实际,本文着重对我国学者的观点予以关注。我国学者在公众人物分类上的分歧与对公众人物界定的分歧相对应,即是否区分政治公众人物与非政治公众人物。基于前文的论述,本文认为应当持二分法进行两个层次的划分,即:第一层次,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公众人物与非政治公众人物;前者是指政府公职人员等国家官员;后者是指除政治公众人物以外的其他公众人物,包括文艺界、体育界、学界、企业界的明星等知名人士。第二层次,非政治公众人物分为主动性公众人物与被动性公众人物;前者是指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后者指其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
16、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事件的意外介入所造成的。社会公众是通过对事件的关注而“广泛知晓”他。他在“成名”的整个过程中是被动地接受着,而不是积极的追求着。这种划分的依据在于:他们的形成机制不同。作此划分的意义在于: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采取不同的权利维护机制,确保法律的妥当性。对于认为“公众人物无须类型化”1 该观点认为:“类型化的目的是区别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给予不同保护。公众人物人格利益保护范围取决于个人事务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每一公众人物的个人事务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都不相同,即使所谓同一类型的公众人物也是如此,公众人物私生活领域的保护范围只能进行个案判断。因此公
17、众人物无必要类型化。”参见洪波, 李轶. 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J. 当代法学 , 2006,(04):8893.的观点,本文不赞成,在此有必要加以批驳。本文认为:对公众人物进行类型化是完全有必要的。理由在于:虽然“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但是我们可以将叶子或根据颜色分为“绿色的叶子”、“红色的叶子”、,或根据树的种类分为“梧桐的叶子”、“枫树的叶子”,这样就便于我们对“叶子”的研究、管理,而不至于面对漫天的树叶显的无所适从。同理,对于公众人物的类型化有助于我们进行系统的研究,同时,对于公众人物的类型化也有助于限制法官过份的自由裁量权。(
18、二)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特殊性 公众人物人格权是基于人格权的主体是公众人物,主体相对于一般自然人的特殊性而提出的概念。公众人物属于自然人,但与一般自然人又有所不同,公众人物具有公共性,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2 王利明.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J.中州学刊 , 2005,(02):30.故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具有与一般自然人不同的特征。需要强调的是: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特殊性只是就公众人物的部分精神性人格权而言,如隐私权、名誉权,对于物质性人格权或关涉物质性人格利益的精神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隐私权,则与普通民众没有区别。因为这些人格权关涉人的的基本生存状态,所有人一律平等。具体而言,公众人物人格权的特
19、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权利冲突的剧烈性 这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的激烈冲突,其实质是公众人物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公众人物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名誉权、隐私权,维护个人信息秘密和个人生活的安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知情权,使得官员的学识、出身、个人品德、财产状况、廉政勤政状况,以及各类明星、社会知名人士的工作、生活、言行都有可能成为公众知晓的内容。问题的关键在于,公众人物们总想在大众面前保持其高尚的一面,但是社会公众总是对他们的“不良轨迹”紧追不舍。这样,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愈加剧烈,只有借助法律手段,方能得到调整和平衡。2.
20、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 这是由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前提所决定的。公众人物因其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道德示范力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力,使得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不仅为公众所关注,而且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二、 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理依据 (一) 现有理论及评析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利益理论、公众合理兴趣理论、事业相关性理论、利益权衡理论及权利义务对等理论。1. 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公众人物的事业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尤其是行使公权力的政治类公众人物,其个人品德、财产状况、生活作风等个人信息及个人活动往往关系到公共利
21、益。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要受到适当的限制,其隐私权的范围比普通民众要窄,其对普通民众的贬损性评议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对此,学者的看法比较一致。然而,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部门的基本任务之一。普通民众的隐私权或肖像权或姓名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适当限制之,故公共利益理论不足以限制公众人物相关人格权,要对其加以补充。此外,该理论是基于公众人物的相关社会活动或事务关涉到公共利益之预设前提条件,得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限制公众人物相关人格权这一结论。亦即:如果公众人物的社会活动或个人事务是纯私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关联时,他们的相关权利就不该受到限制,而要以普通民众对
22、待。但是,对于如何判断处于媒体和社会大众视野下的公众人物的活动或信息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该理论没有给予令人信服的界定。这就使得如何防止哪些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他人基本人权之实的行为,成为公共利益理论必须谨慎处理问题。2. 公众合理兴趣理论公众合理兴趣理论,有称为“正当的公共关切”或“新闻价值”,是指公众基于合理的愿望,有权要求知悉公众人物相关个人信息的情形,尤其是非政治公众人物,如各路“明星”。他们的利益来源于公众的关注,他们借助新闻媒体扬名,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既然受益于公众的关注,媒体的宣扬,同时由于他们独特品质对社会行为的感召力、示范力,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了满足公众的合
23、理兴趣,公众人物相关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就失去严格保护的意义。公众合理兴趣理论的争议主要在该理论自身的两个基本判断,一是,关于公众兴趣的判断,对此应以一般人的经验或看法来判断,而不能由媒体自己来决断;二是,公众兴趣合理性判断,即公众的兴趣是否妥当,对此该理论没有明确界定。众所周知,大众传媒为提高发行量或收视率的自身目的,为取悦公众的那些低级的甚至可恶的兴趣,也会在“合理兴趣”的名义下泛滥。那些片面追求刺激性、反常性,宣扬不道德、不健康的内容,显然不在合理之内。本文认为,这种合理性应当满足这样的目的:即便于公众民主参政议政 ,宣扬社会文明风尚,促进社会进步,又便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众高尚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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