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7.从反倾销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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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反倾销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成员方采取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之一,旨在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如果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另一国市场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李易奎主编,WTO Anti-Dumping Protocol Interpretation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释义,机械工业出版社,年月第一版。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时,即被认定为构成倾销: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低于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销售数量
2、猛增;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年月第一版,。显然倾销的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占有市场、排除竞争对手,其结果必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还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是必须的,是各国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有力方式。(一)国际反倾销现状在实践中,反倾销措施一直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尤其是发达国家,常常以倾销为借口,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这主要集中表现在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出口上。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
3、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 尤宏兵、刘卓林编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人民出版社,年月第一版。但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在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即使这样,发达国家仍不愿意将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市场完全让出,但由于本国此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价格较高,所以往往就以发展中国家此类出口产品价格低廉,可能存在倾销为由,提起反倾销调查并进一步对其采取反倾销手段,通过增加税收等方式,以维持本国企业在该类产品市场上的所占份额。(二)中国面临的来自外国的反倾销挑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开革开放
4、以后,对外贸易取得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加入后,中国出口贸易获得迅猛发展,出口贸易额年年快速增长。但是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过程历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外贸易摩擦在中国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发生,其中外国对华反倾销则是中外贸易摩擦最主要的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同样面临着他国反倾销措施的种种考验。尽管入世为中国产品打进国际市场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遇,但频频爆发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依然给中国的出口造成了数百亿美元的损失。对于严重依赖国际贸易,尤其是依靠对美出口带动经济增长的中国而言,美国反倾销法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产品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中国已经成为美国反倾销法的最大受害方。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必须面对“如何应
5、对来自外国特别是美国的反倾销”这一重要课题,而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反倾销中有关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三)国际法上关于“正常价值”的规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显然,要认定一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在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虽作了一定的规定:当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同类产品销售,或者,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情况或者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合适的比较,则倾销幅度应该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
6、表性,或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李易奎主编,WTO Anti-Dumping Protocol Interpretation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释义,机械工业出版社,年月第一版,但反倾销协定并未对正常价值作出明确的定义,事实上,各国反倾销法一般也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定义。GATT第六条也只是给出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并在GATT“附件九”关于第六条第2.1的注释和补充中规定中,明确指出这些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的确定,可采用特殊标准 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年月第一版,。正因为这样,美
7、国以此为借口,依市场经济分类,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中国被美国频频提起的存在倾销调查中,美国没有按照规定的一般方法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是使用特殊标准“替代国”方法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单方面确定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成本数据等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最终认定是否存在产品倾销并确定相应的倾销幅度。事实上,“替代国”方法本身就不科学不公正,因为找到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国家,即使存在这样的国家,也不能在确定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简单地用一个国家替代另一个国家。正因为这样,自20世纪80年代起“替代国”方法就
8、不断遭到经济学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质疑。既然如此,美国依然坚持使用“替代国”方法,其理由是因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体”。那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划分标准又是什么呢?除美国外,各国反倾销法并没有规定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而是通常采取列举的方法,直接将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年月第一版,。显然这种列举法存在相当程度的主观性。(四)美国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美国现行的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是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首次规定的,是对1930年美国关税法进行的修改。修改后的美国关税法1677(18)(A)节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
9、”是指根据主管机关(美国商务部部长或其他授权官员)裁定,不是按照成本或定价结构的市场原则而运行的国家,因此在这些国家商品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商品的正常价值 王受文著,苛刻的认定标准美国反倾销中市场经济地位确定的法律、程序及实践,国际贸易 2004年第9期,。该法 1677(18)(B)节就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列出了6项需要考虑的因素: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主管当局认为还应予以考虑的其他因素。 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
10、版社,年月第一版,美国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在过去有关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中,美国商务部表示,一个国家的经济不再是国家统制,并不意味着该国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是要考虑一国经济是否整体上是根据市场原则运行的。虽然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入世,中国已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始终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美国认定标准的前两点,一是中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二是中国的工会自主问题上。(1)货币的可兑换性一般认为,在贸易和投资项下货币可兑换程度越高,将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相联系的供求力量就越大。这种联系越大,国内价格就越是市场导向型的。因此,美国把一个国家的货币是否具有可兑换性作为
11、衡量该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准。而美国把中国归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美国认定中国的货币并不具有可兑换性。一方面,美国认为中国的货币市场是受国家控制的,货币不完全能自由兑换;另一方面,美国指责人民币的汇率不是由市场来自动调控而上下浮动的,而是由中国政府自行确定的。美国认为这样确定的汇率不能代表正常的市场供需,认定人民币存在倾销,从而也就是倾销国内出口商品。中国企业之所以能够低价出口产品,前提是存在国家的补贴,中国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控制人民币汇率、控制货币市场等一系列措施来补贴国内企业资金,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所以对于中国出口产品来说,无论是国内市场的价格还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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