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渤海海域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现状评估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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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交通部“十五”期间渤海环境治理总结报告第1章 交通部在环渤海地区设立的相关机构与职责交通部历来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为了加强交通环境保护工作,交通部成立了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并组建了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各级海事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对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相关的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审定交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和工作协调,以及重大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组织推进等工作。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和交通
2、行业环保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拟定交通行业环保法规、政策及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及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监督和指导交通行业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交通部在渤海海域设有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四个直属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上述四个直属海事局共有分支及派出机构56个,人员3500多名。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环渤海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均设置了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此外,为对渤海及我国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交通部在环渤海地区设置了天津水科所、大连海事
3、大学、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危防分委会等科研机构。交通部在环渤海地区的有关机构设置河北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天津海事局山东海事局第2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渤海海域 造成污染的主要途径渤海地处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是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地区与世界贸易交往的重要门户。环渤海地区的海岸线长达5000多公里,沿岸分布有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等各类港口31个,码头、泊位699个,船舶修造厂、拆船厂42座。2005年,渤海海域各港口进出港船舶达66万艘次,货物吞吐量达6亿吨。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迅猛增长,在促进了航运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增加了渤海海域环境污染
4、风险。2.1船舶污染的主要途径 2.1.1船舶排放的油类造成船舶向海洋中排放油类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操作性排放和事故性排放。操作性排放主要是指船舶机舱污水、油轮的含油压载水和洗舱水的排放。事故性排放主要是指由于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突发性事故,使船舶携带燃油或装载的货油泄漏入海以及船舶在加装燃油或装卸货油过程中发生了漏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大量的船舶在渤海湾内航行和作业,一方面导致船舶因操作性排放排入渤海的油类物质增加,另一方面导致因船舶和装卸作业事故排入渤海的油类物质增加。尤其是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渤海海域的石油运量迅猛增加,航行渤海海域的船舶发生事故性溢油的风险进一步加大。据统计,19
5、73年至2003年三十年间,在我国水域共发生溢油量50吨以上的溢油事故68起,其中有21起发生在渤海海域,占此类事故总数的30.9%。2.1.2船舶排放的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海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物质对海洋环境的危害最大,必须对其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其他三类物质的污染危害性依次递减,D类物质可对海洋环境造成轻微损害,需要对其排放条件给予适当控制。根据MARPOL73/78附则II的有关规定,上述四类物质或其残余物、混合物,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船舶压载水、洗舱水,在满足公约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即可以排放入海。近年来,环渤海湾各港口有毒有害化学品吞吐量逐年上升,海上运输新货种
6、不断增加,随着渤海海域载运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的增多,船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数量逐年上升,对渤海海域环境有较大的污染威胁。2.1.3船舶垃圾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营运期间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工业用品的废弃物,包括塑料制品,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以及食品废弃物和金属、玻璃、陶器等制品。这些废弃物尤其是塑料垃圾投弃入海将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2.1.4船舶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有船上厕所、小便池排出物,船上医务室、洗澡盆排出物,以及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等。这些排出物如果不经过相应处理而直接排放入海,将会对渤海海域的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2.1.5船舶排放的压载水船舶使
7、用压载水来保证船舶稳性和航行安全,一艘载重量10万吨的散货船从卸货港空载航行到下一个装货港,其携带的压载水多达5-6万吨。研究表明,许多种细菌、植物和动物即使经过数月的航程,仍以一种变异的形式存活于船舶携带的压载水和沉积物中。上述生物如果在排放地形成种群繁殖,会对该地区的生态系统、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危害。这种外来生物的入侵性传播已被世界环保基金(GEF)认定为当今海洋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随着航运经济的繁荣,进出渤海海域的船舶数量猛增,船舶航行区域不断扩大,进入渤海海域的船舶压载水数量越来越大,来源地越来越复杂,异地船舶压载水所携带的有害生物及病原体排入渤海海域,使渤海海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
8、可能性日趋增加。2.1.6船舶排放的其他污染物航行渤海海域的船舶柴油机排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以及船舶使用的消耗臭氧的物质,如哈龙121灭火剂、CFC-12制冷剂等,会对大气造成污染。油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在港口码头装卸货物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也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并通过大气沉积对渤海海域的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另外,为了防止船体锈蚀和水生物附着,航运船舶底部都要涂刷防污底漆,由于防污底漆中含有锡等重金属,因此,船舶有害防污底漆也成为影响渤海海域环境的一种污染源。2.2油类和化工品装卸活动污染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和液体化工品靠泊油类、液体化工品专用码头后,其货物将通过管线实现船舶和岸上储罐间的
9、货物输送。船舶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输油臂脱落、管线破裂和其他操作失误,将导致大量油类和液体化工品泄漏入海。随着渤海海域港口油类、液体化工品吞吐量的上升,渤海水域遭受此类污染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2.3船舶修造与拆解活动污染环渤海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船舶修造业基地,在环渤海沿岸分布着大小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拆解作业点42个。由于船舶修造、拆解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修船废弃物、含油洗舱水、船舶残油、油泥、油渣以及船舶拆解作业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质,一旦管理不善将会对渤海海域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随着渤海海域船舶修造、拆解能力的不断提高,此类污染影响将日益严重。第3章 “十五”期间渤海海域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
10、况依照法律法规赋予交通部门的职责,“十五”期间交通部以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了渤海海域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防污染管理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了渤海污染事故的发生。在抓好事故预防工作的同时,认真组织做好事故的应急防备工作,有效应对了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3.1完善法规、制度建设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效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十五”期间交通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目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并列入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为了做好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交通部还相继颁布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
11、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管理规定、以及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等实施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标准,为推进渤海特殊航行区建设,交通部发布实施了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组织开展了渤海海域绿色航运政策研究,对渤海海域特殊航行区建设进行了论证。同时,交通部积极协助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进行地方立法。2005年,河北省颁布实施了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天津、辽宁海事局也在积极促进地方立法和自身的法规建设,并初步建立了船舶污染防治法规体系。3.2采取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预防和控制措施3.2.1保障航行安全,减少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1)实施船舶定线制和
12、报告制,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船舶碰撞、搁浅事故是造成船舶溢油的主要原因,为有效预防这类事故发生,交通部先后在成山头水域、大三山岛水域、老铁山水道水域实施了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两制”实施以后,有效降低了渤海海域船舶碰撞、搁浅事故的发生率,为渤海海域的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交通部正在对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进行论证,并拟于年内组织实施。(2)采取严格措施,预防油轮溢油事故。油轮是引发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的主要源头,为了保护中国海域免遭油轮溢油事故的巨大威胁,“十五”期间交通部重点强化了对油轮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对国内油轮公司采取了限制进口二手油轮和加快淘汰老旧油轮等措施。严格执行MARP
13、OL73/78公约关于逐步淘汰单壳油轮的要求,凡不符合规定的外国籍单壳油轮,禁止进入中国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3)强化船员管理,避免人为污染。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人的因素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因船员因素而造成的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交通部着力加强对船员的管理,通过对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把关,在确保船员船舶操作技能的同时,强化对船员的环保与防污染知识教育,大力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同时,不断加大对船员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力度。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当前我国船员的环保意识明显提高,乱丢船舶垃圾、随意排放污油水等行为明显减少。尤其是在渤海海域的客船、客滚船上,由
14、于广大船员的模范作用,乘客的行为也得到了有效规范,航行途中所产生的大量的垃圾均得到妥当处理,大大减少了船舶垃圾对渤海海域环境的污染3.2.2建立立体监视网络,提高污染监控能力本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十五”期间交通部加大力度建设防范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的监控体系通过加强跟踪监视手段的建设,有效的防止了污染事故的发生。到2005年,交通部完成了渤海海域12个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建设,2006年还将建成8个基站,从而形成对渤海海域船舶的全面监控。“十五”期间,为实现对渤海海域船舶的动态监视覆盖,交通部在渤海海域主要港口共建设了9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中心站,14个基站,
15、在环渤海重点港口建设了闭路电视监视系统(CCTV)。为加大对渤海海域的空中和海上巡航力度,交通部在渤海海域部署了海事巡逻船艇50艘,航道保障服务船13艘,巡航救助飞机3架,协议利用社会飞机2架,并结合船舶排污卫星遥感监视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大了对渤海海域的立体巡航力度,对海上航行船舶违法排污等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为了快速查处海面溢油污染源,交通部在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设立了海事执法鉴定实验室,配备了高科技分析仪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指南建立了相应的溢油鉴别方法,制定了海面溢油采样指南,建立了渤海湾船用油指纹数据库,为快速查找海面溢油源提供了技术保障条件。3.2.3依法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
16、排放按照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十五”期间交通部针对航行渤海海域船舶油类物质、有毒液体物质、压载水、生活污水、垃圾污染物采取了一系列的严格控制措施。在加强海上巡查监视的同时,组织开展了“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防污染专项检查”、“暑期渤海海域防污染专项整治”、“渤海海域原油运输船防污染专项检查”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启动了渤海海域船舶油污水“零排放”计划。同时,“十五”期间,交通部进一步加强了渤海海域港口接收、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能力建设。按照海环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基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的规定。经过多年努力,环渤海主要港口完成了船舶油污水、垃圾、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理
17、设施的建设,基本上满足到港船舶的排放需求,为渤海海域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还针对不同的污染源,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3.2.3.1船舶油类物质的排放控制l 完善港口接收设施,退岸船舶污染物按照陆上环保标准处理为确保到港船舶残油、污油水能够及时退岸处理并防止二次污染,“十五”期间交通部加大了对港口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力度,要求环沿海所有港口都要配备油污水回收车船等回收装备,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
18、态。通过“十五”建设,环渤海湾港口全部具备了接收处理船舶污油水的能力,到港船舶需要排放的机舱舱底含油污水、油轮洗舱水、含油压舱水等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环渤海各港口共接收船舶污油水43.3万吨,所接收的污油水全部按规定在岸上进行了达标处理。l 严格控制船舶油类物质排放,部分船舶实施油类物质零排放“十五”期间交通部依照有关法规的要求,积极督促进入渤海海域船舶全部按规定配备了油水分离设备和排放监控装置,渤海湾内禁止船舶在港内排放或处理含油污水,船舶航行途中需要排放污油水的必须使用油水分离装置和过滤系统按照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标准实施达标排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渤海海域环境,防
19、止船舶油污水排入渤海海域,交通部启动了船舶油污水“零排放”计划。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除外),禁止在渤海海域内直接向水体排放油污水,排污设施实施铅封管理,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全部由陆上具备污油水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自铅封规定实施以来,环渤海各港口共对1742艘船舶实施了油污水排放系统铅封,有效控制了船舶含油污水的入海量。l 强化油轮安全管理,做好事前预防工作针对油轮易引发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的特点,交通部强化了对进出渤海海域油轮的管理。通过重点加强现场监督管理,防污染专项检查等一系列严格措施,有效降低了
20、油轮事故的发生几率。l 加强对油类装卸及相关作业活动的监管为防止油类作业发生污染事故,交通部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建立了船舶油类装卸作业申报审批制度、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对油类货物装卸、过驳、污油水接收作业、供受油作业等进行严格的监管,对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以及海上装卸设施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有效控制了油类装卸及相关作业活动对渤海海域环境的污染。l 加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加强污染监视工作的同时,为有效查处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事故,“十五”期间,交通部海事局及环渤海各级海事机构加大了现场巡查力度,建立了污染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和协查机制,认真开展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防污染操作性监督检
21、查,严厉打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十五”期间环渤海各海事机构共查处各类船舶非法排放事故67起,对肇事船舶和单位依法给予了严厉的处罚,罚款金额近600万元,有效打击了船舶及设施的违法排污行为。3.2.3.2控制船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l 严格控制船舶向海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的危害极大,为控制船舶载运有毒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交通部采取了下列措施对载运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进行管理:(1)载运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其设计、结构、设备、设施应满足有关国际公约、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2)载运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应配备货物记录簿,对装卸货、洗舱、压载、处置残余
22、物质等作业进行详细记录。(3)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须在船上备有一份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4)散装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应制定经海事主管机关认可的程序与布置手册,装卸货物时严格按程序规定操作。(5)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6)载运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洗舱水、液货舱压载水的处理,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
23、,以及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在中国沿海水域排放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液货舱压载水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l 配套港口接收处理设施,完善岸上接收处理能力装卸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港口、码头,要完善接收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和洗舱水设施建设。对新建装卸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码头、港口、装卸站,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套建设有毒液体物质压载水和洗舱水接收处理设施。港口、码头不配备有毒有害物质洗舱水接收设施的,坚决禁止载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进港。“十五”期间,渤海海域各港口共接收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和洗舱水1.8万吨,有效防止和减少了海运有毒有害物质对渤海海域的污染。3.2.3.3船舶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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