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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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学 院: 法 学 院专 业: 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5 月 31 日目录摘要2Abstract一、法家思想主流地位的取得5二、法家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7三、法家思想主流地位的丧失9四、法家思想失去主流地位的原因11浅层次的原因11深层次的原因12五、对我国现行法治建设的启示14法与时移14依法治国1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4六、结束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18摘要春秋战国社会动荡不安,法家思想以其急功近利地富国强兵的主张,取得了战国至秦朝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主流地位。随着秦的灭亡,到汉武帝
2、时期,法家最终失去了这种主流地位。分析其失去主流地位的原因,不仅包括秦速亡所带来的教训以及汉初的实际社会状况,还包括法家自身理论上存在的缺陷。表面看来,法家存在着严刑峻法、忽视道德教化、扼杀人民自由等缺陷。实质上,这些缺陷却是由更深层次的缺陷导致的。其中,法家对人性的悲观认识和急功近利的主张,是决定法家思想不可能长久实施的致命缺陷。关键词 法家 主流 法治 权力 人性Abstract In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the society was in turmoil. The Legalist claimed to seek quick success on rich
3、ening the country and strengthening the army. So it gain mainstream status on political and law thought during the Warming States and Qin Dynasty. To the reign of Emperor Hanwu, with the Qin Dynastys fall, the Legalist lost the mainstream status. To analysis of reason, the lesson of Qins Dynastys fa
4、ll, the practical social situation and the theoretical defects of the Legalist itself are all included. On the surfac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on the legalism Ideology like harsh penal code, the ignorance of moral education and the strangle to peoples freedom . In fact, there are deeper defects such
5、as the pessimistic to human natures, and quick benefits. These defects determine the legalist cant last for long.Key word: Legalist school; Mainstream; Government by law; Authority; Human nature引言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重要时期,社会呈现出一片混乱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国纷纷启用法家人物,采用法家思想进行富国强兵的改革。尤其是商鞅在秦的变法,全面贯彻了法家的政治法律
6、主张,使秦成为战国后期最强的国家,取得的巨大的成功。从而使法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在战国和秦代取得了主流的地位。然而赫赫不可一世的秦王朝迅速地分崩离析之后,法家思想开始迅速没落,再没有走上过主流的地位,甚至被后世斥为异端邪说。无情的历史让我们扼腕叹息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一次深刻反思经验和教训的机会。曾经被帝王视为瑰宝奇葩的法家思想为什么会失去其主流地位,如此迅速地走上末路呢?一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取得某种思想的主流地位,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其思想代表了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二是其思想成为了民众共同的观念。因此可以说,一种思想是否取得主流地位的标志,首先是它是否被统
7、治者所接受,对实际的法律建设和政治建设中政治、政策、立法、司法等方面产生实际的影响,其次是它是否被大众所接受。自春秋以来,尤其是战国和秦代,法家思想毫无疑问就取得了这样的主流地位。春秋三百年的纷争,打破了西周时代的闭塞,铁器出现、商业活跃、井田制动摇、天子权威削弱、新兴地主与士人阶层涌现,旧制度彻底崩溃了。进入战国,制度的破坏和新的生产力的需要,使这种纷争演变成为强势生存的彻底竞争。但当时的百家争鸣中不论是道家的“无为而治”,还是墨家的“兼爱非攻”,抑或儒家的“以仁治国”都不能使社会摆脱诸侯争霸、兵祸连接、社会四分五裂的情况,而只有法家的主张能急功近利、立竿见影地富国强兵。弱小就要灭亡,落后就
8、要挨打,成为几乎没有任何缓冲的铁血现实。彻底的变法图强成为每个邦国迫在眉睫的生存之道。于是各国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如、魏国的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等。战国初期,魏国国君魏文侯任用李悝为宰相,实行变法。李悝在任相期间,得到国君的信任和同僚的支持,在政治、经济各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李悝变法包括以下内容:废除官爵世袭制,把官职和俸禄授予对国家作出贡献的人;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革除阡陌封疆,鼓励自由开垦土地;实行“平籴法”,保证粮价不会暴跌暴涨,保护农民利益;改革军制,精选武士。 李悝变法使魏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力日益强大,成为战国初期的
9、一个强盛的国家,深得民众的支持。自此,以李悝所代表的法家思想确立了在魏的主流地位。公元前382年,楚悼王任命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吴起变法的归纳如下:均爵平禄,取消世袭的封君、世袭的爵禄,用这些爵禄去奉养有功的将士;废除无用、无能的官职,削减无用的开支,以奖励真正为国出力报效的战斗之士;开发僻远的土地。吴起的变法使楚国国力强盛,扩大了势力范围。 吴起变法在楚国贵族政治中激起了巨大的波澜,其采取的各项措施在楚国的政治生活留下了深刻的影响,确立了法家思想在楚的主流地位。秦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大国。公元前356年,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开始变法。法令规定:国家承认土地私有,
10、允许自由买卖;奖励耕战,以军功的大小来授予爵位、田宅,废除没有军功的旧贵族的特权;建立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群雄逐鹿的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商鞅变法取得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及其思想在秦取得了主流地位,而商鞅变法使秦国强大的成功先例,对各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成为了各国效法的对象。商鞅之后,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法家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体,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一次偶然的机会,秦王政读了韩非的著作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于是
11、他攻打韩国,只为求才。甚至在韩非身死,秦统一六国之后,由于秦始皇对法家的偏爱和同为法家的李斯的辅佐,使秦继承了法家的思想,并在实践中进行法治统治:秦王朝法网细密,对人民生活的一举一动都以法律的形式有细密的规定;法制发达,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信奉重刑主义,轻罪重罚、用刑严酷;“焚书坑儒”, 销毁除法家以外的所有诸子百家的著作,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见解。综上所述,从战国至秦朝,法家的思想都占据了主流的地位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各国的变法,任用的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而且其各自的变法实践中都有着相似之处,都体现了“土地私有”、“中央集权”等许多的法家主张。法家思想逐渐渗
12、入战国各国乃至秦朝的统治思想和政治实践,决定着各国和秦民众的共同观念和心态,构成了法家雄厚的社会基础。二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取得的原因基于法家思想取得主流地位的事实,笔者将进一步分析法家之所以取得主流地位的原因。其原因有两个方面: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前文所述,社会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剑拔弩张,使彻底的变法图强成为各国迫在眉睫的生存之道,这里就不再繁冗地重复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法家理论自身的原因,证明了法家思想是适应改革需要的。法家的现实主义、功利主义,能立竿见影地富国强兵,而不考虑长远的后果。首先,法家提出了这样的“人性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性自私,各图己利,所
13、以人际关系只有用“利害”来算计。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质属性客观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所以要使人民服从君主的统治,单靠儒家“礼治”的手段是达不到,只能以法律来约束人民的行为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1 王赞源主编中国法家哲学M,东大出版社1989年版,第25页.所以针对这样的“人性论”,法家提出了法治的治国主张。法家认为法是治国之本,是富国强兵的支柱,因此必须遵循人性和社会关系的规律,考察客观具体的情况,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规范人民行为的法律。以人的“好利恶害”为基础,顺应时代的发展,遵循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客观情况,并且要清晰易懂,这样才能使人人都服从和掌握法律,使法律易于执行,通过法治,建立强大的
14、国家。法家的法治主要包括“重刑论”和“法与时移”两方面:法家的重刑思想,表现在采用轻罪重罚的刑事政策,用恐怖手段制造一种威慑力量,来预防人们犯罪,而坚决反对在绝对权威的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 法家采用轻罪重罚的刑事政策来预防犯罪,有两点理由:一是犯罪的人得到的利益少,受到的处罚大,人民就不会因贪图小利而犯罪。二是重刑并不是要惩罚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而是要借着重罚犯人,杀一儆百,威慑人民,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建立一个不使用刑罚的理想法制国家。“法与时转则治”指的是时代改变,法律随时代的需要而改变,政治才能上轨道。所以法与时移,是法家共同的观念,也是法家理论在政治运作上,实际有效
15、的重要原则。可见法家认为法律要合乎人们的需要,时代改变,人心的意向也会转移,所以“法与时移”的观念,主要考虑在就是人民的需要。法律要适合当时人民生活的需要,这种法律才能施行,国家才能安定富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家的思想所体现的现实主义,比之儒家的理想主义更现实,更适合时代的要求。因为人性“好利恶害”,所以才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用重刑来预防人民犯罪。人人都好利恶害、追逐名利,如果守法尽职,就可以受到奖赏,君王也有治国的效益,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相辅相成,人性自私,反而成了国家富强的资本。在这样一个弱小就要灭亡,落后就要挨打的战国社会,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施行儒家“仁爱”、“大同”的理想社会
16、。各国生死存亡之际,争分夺秒所要思考和实现的就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变得更强,法家军国主义的铁血政治着实比诸子之中任何一家都适应这样的社会现实,如此统治者们选择法家思想治国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三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大一统的秦朝建立后,施用法家思想,尤其突出以君主专制为前提的法治和重刑主义。在动荡结束之初,经济凋敝,生产破坏,秦朝的统治却赋税沉重,兵役、徭役繁重,法律更加严酷,给人民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和极大的灾难。终于,公元前209年七月,爆发了陈胜、吴广起义,各地农民纷纷杀掉官吏, 攻占郡县,响应起义。陈胜、吴广牺牲后,项羽和刘邦继续领导秦末农民战争。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的起义军攻占咸阳。
17、强大的秦朝,被农民革命彻底推翻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于秦的统治而得以实施的法家法律思想也随之轰然倒塌。秦王朝推行法家路线,大搞严刑酷法,推行思想专制,最终导致二世而亡。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亡秦的废墟中冲杀出来的汉初统治者对这一深刻教训有着切身的感受,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来治国理政,甚至对法家敬而远之。深受刘邦器重的汉初思想家陆贾,曾指出“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故虐行则怨积,德布则功兴。”1 新语道基M又说:“尧以仁义为巢,舜以禹、稷、契为杖,故高而益安,动而益固。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以赵高、李斯为杖,故有倾仆跌伤之祸。”2 新语辅政M 董仲舒亦曾批判
18、家思想“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俗,又没有文德教训于下。3汉书董仲舒传M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再加之任用“残酷之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虽然汉初统治者选择了推崇黄老之术,实行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策,其法律基本上是承袭秦法,萧何九章律只是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没有改动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以及科罪定刑的标准等。而秦律是商鞍变法时采用李俚的法经,改法为律,颁行秦国的。所以说,汉朝的法律还是来源于法家。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把神权、君权、父权、夫权联系在一
19、起,而形成新儒学思想体系。新儒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天人感应”,他认为人君受命于天,进行统治,应当“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如果人君无道,天就会降下来灾异来谴责和威慑,所以人君必须遵循天道,实行仁政。1 春秋繁露玉杯M“天人感应”和“大一统”的学说,适应了汉武帝大一统事业的需要。为了改变当时君弱臣强、商官勾结的严重形势,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自此,儒家思想对开始法律产生越来越多的影响。春秋决狱的推行,使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其中“论心定罪”的原则,是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春秋决狱制度造成了汉代经义解律的盛行,“五经”的经义被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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