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类(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知识点大汇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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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节交通肇事罪节危险驾驶罪,第二节、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二)认定(三)刑事责任,(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小提示:,“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高速乞讨,交警指
2、挥)(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见司法解释。(4)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严重后果是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案例,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
3、处理,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注意:,一是主体的广泛性;无论是否为交通运输人员,都可称为本罪的主体。,二是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也成立本罪。,三是根据司法解释,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四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上述客观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根据解
4、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案例,1、张三买了一辆汽车,雇佣李四跑运输,但张三买的是报废车,张三指使司机开,结果发生车祸。2、甲骑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一车辆为了躲闪他,致使数辆汽车相撞。3、甲是一个老年乞讨者,他跑到快车道上强行拦截汽车乞讨,结果汽车刹车不及时,几辆汽车同时撞在一起,造成严重后果。,4、马某驾驶无刹车装置的马车为某家具厂拉木料。当马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公路上来往车辆的喇叭声使马受惊奔跑,马车将行人撞成重伤2人、轻伤3人,其他车辆由于躲避马车而至相撞,导致死亡1人、重
5、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对违章行为,则可能是故意。,(二)认定,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考虑:,(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2)因果关系。(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4)构成犯罪以行为人在事故中负特定责任为前提。,最高法院 解释,根据解释,须为全部、主要和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下则不构成本罪。,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2、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区别点主要在于:前者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后者是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
6、的行为;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及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后者没有这种限制。,(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主要有2点: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致人伤害或者死亡;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后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3)本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区别:主观上是否有过失行人骑自行车上高速,(4)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发生场合不同、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5)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点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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