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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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 引言12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研究现状12.1 相关理论综述12.1.1 社会救助的概念12.1.2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22.1.3 社会救助的对象及分类22.2 国内外研究现状32.2.1 国外研究现状32.2.2 国内研究现状33 国内外分类救助制度的实施经验借鉴43.1 分类救助制度在国内外的实施情况53.1.1 香港的综合援助计划53.1.2 日本的救助制度63.1.3加拿大的福利制度73.1.4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83.2 分类救助制度实践的启发与借鉴94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态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104.1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态势104.2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
2、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04.2.1社会救助没有实现城乡统筹104.2.2社会救助理念落后114.2.3社会救助的项目比较单一114.3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5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积极性途径125.1 积极促进就业125.2 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救助的主体多元化135.3 重视受救助者的能力建设145.4 进一步调整和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社会救助165.5 建立和完善慈善法,大力倡导慈善事业,激励捐助166 结论16参考文献18致谢191 引言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
3、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这种制度已愈显其重要。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深入研究,不论是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还是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都显得十分重要。我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以我国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和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作对比研究,在大量借鉴国内外社会救助成果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从整体上探讨我国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寻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然后应对问题应当采取几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从而为完善
4、和加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的对策和建议。2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研究现状2.1 相关理论综述2.1.1 社会救助的概念西方社会福利政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鼻祖英国的济贫法(Poor Law),因此讨论社会福利,特别是讨论社会救助的时候,我们往往要先回顾济贫法。虽然济贫法在许多国家受到猛烈的批评,而且时过境迁,大多数国家的济贫法自20世纪上半叶开始已逐渐被社会保险所覆盖或取代,但济贫法的实务和理念(如选择性和促进自立原则等)对后来的政策发展产生了强烈而持久的影响,并延续至今6。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认为,济贫是一个具有特定意义
5、的历史术语,特指由政府或私营慈善机构向贫困人士提供的现金、实物或服务7。20世纪初,在自由主义改革的推动下,英国皇家济贫法和纾困委员会首次采纳了“公共救助”(Public assistance)这个术语,而此后英国政府颁布的老年津贴法(Old Age Pension Act, 1908年)则是人类社会保障史上第一个以家计调查(Means-tested)为基础、由国家提供资金的收入维持计划8。不过,在当时的制度设计中,给付标准是硬性规定的,既没有度量人们的需求,也没有参照实际的生活水准目前,国际上对社会救助尚未有严格、公认、明确的定义9,可能的原因包括:首先,社会救助项目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超出我们
6、的想象,至少我们难以如定义社会保险计划那样说出个明确的子丑寅卯来;其次,不同语言之间的转译难以做到精确、贴切,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Ditch戏称,有一种方法也许可以用来界定社会救助:先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剔除那些不属于社会救助的计划,然后找到余留内容,便得到社会救助的范畴9。不过,即使这样做,也可能会碰到困难,因为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之间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般泾渭分明,而是相互之间常常存在交叉和重复10。一方面,有些国家对社会救助的定义相当宽泛,他们把那些无需家计调查但限定在某些特殊人群(如孤儿、移民和长者等)身上的援助也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另一些国家(也包括部分前面的国家)则把一些以家计
7、调查为基础或与收入相关的救助看作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从而把它们排除在社会救助之外。此外,一些北欧国家还把社会工作服务、个人治疗或康复等也纳入社会救助的概念范畴。因此,单凭名称来划分社会保障的项目会误入歧途。鉴于此,Brown等建议,在国际比较研究中,应该完全取消社会救助这个术语10。Brown等的建议也许值得商榷,但社会救助政策在国际比较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困难则不容置疑。2.1.2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机制的传统内容之一,它包括生活救助、救灾救助和扶贫救助三个重要方面。 生活救助是为生活处于困境的人提供物质帮助,使他们的生活条件得以基本维持,生存权得到保障,
8、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目的,也是生活救助的表现形式。 扶贫救助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的财政、金融措施用于付贫困地区和贫困户以解决其生活困难的制度。 救灾救助是指因自然原因给特定的地区造成损害后,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灾民物资帮助的制度。2.1.3 社会救助的对象及分类在中国,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人员:一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俗称“三无”人员。二是遭受天灾人祸而使生活一时陷入困难的公民,主要是自然灾害中的受害者。三是生活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公民1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2.2.1 国外研究现状社会救助的分配绩效和社会救助模式所采取的中央集权化程度存在显著的关系,但是由于各国实际情况不同
9、,国际上采取了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不同的社会救助管理模式。在瑞典,绝大多数的社会救助支出资金来源于地方当局,虽然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普遍权利,但是,社会救助的管理是在地方层面上进行的。社会救助的资格条件由中央政府决定,但是其解释权和社会救助金的发放却由地方当局进行。虽然存在国家建议的社会救助标准,但是,实际的救助标准在不同的地区存在很大差异。在奥地利,社会救助单纯为地方的责任,社会救助资格条件和救助水平在各地多有不同,总体而言,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对社会救助申请者的救助也是高度自行决定的。 在德国,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中75%来自地方当局而另外的25%来自中央政府,而政策制定的权责在于联邦政府,地方
10、当局负责执行2。在芬兰,社会救助是在中央政府制定的关于社会救助对象资格条件的一般政策方针内由地方当局进行管理。自1990年代以来,日益增长的失业压力导致许多社会救助的模式化和标准化的规章遭到取消,同时,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上有更大的自行决定权,社会救助待遇也呈现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而社会救助的水平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根据生活成本的不同设定了两个地理区域类别(Katja Holsch and Margit Kraus)3。在美国,最新的、影响最广的措施就是贫困家庭只能接受最长期限为5年的公共援助,并规定所有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在领取福利金后两年内必须重新就业,或者参与某种形式与工作有关的活动。2.2.2
11、国内研究现状在当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项目以其不同与其他保障项目的突出特点在反贫困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我国尤其明显。按照联合国的贫困标准,中国至少还有一亿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下。另外,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中国社会的很多问题都跟贫富差距和民众的普遍不富裕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加上市场经济难以避免的风险,不断有一些新的社会成员进入贫困群体行列。新生的或原有的贫困问题,在不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面前比较充分地显露出来,这使得以解决眼前问题为导向的社会救助制度必须做出改变,以适应新的情况4。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救济工作在各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组织
12、和管理下,对社会救济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4个方面:救灾、救济、五保和扶贫。救灾是为帮助灾民脱离灾难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克服灾后生活和生产困难而提供的社会援助。五保是指由农村社区(集体)负责保证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援助,即对他们“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简称“五保”。 社会救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依法对特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向他们提供的社会援助。中国的社会救济分为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主要有三种人:城镇中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严重残疾人和未成
13、年的孤儿和部分农村五保对象;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退职老职工;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济的人员。扶贫是指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旨在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援助5。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中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城镇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中的失业和下岗人员以及城镇中的困难家庭给予了特殊的救助,规定了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另一方面,以2003年“孙志刚”案件为契机,国务院废止了多年来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审查办法,颁布了城市
1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于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从抓、堵的管理模式转变了社会救助方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3 国内外分类救助制度的实施经验借鉴为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我们必须要对工作职能有深刻的认识和领悟。救助管理就是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无偿救助。虽然都是生活无着,但是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的不同,也应对应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才能有效的提高管理效率,节约救助成本,提升救助质量,缩短救助周期,强化救助效果,避免平均主义,有效防止跑站现象。3.1 分类救助制度在国内外的实施情况3.1.1 香港的综合援助计划社会救助是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由社会福利署统一管理,其主要内容有:
15、公共援助、特别需要津贴、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及天灾人祸紧急救助等。香港的社会救助体系经过多年的实施和改进,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有效的保证了香港地区的繁荣和稳定。 香港综合援助制度是香港政府向无收入、无生活来源、失去工作者及生活水平极低的人士提供的一种现金支援政策,这项措施从1971年开始实施,1993年更名为综合社会保障救助。由于公共援助是对“最不能自助者”的一种经济援助,使其能够生存下去,因此香港专门制定了所谓的“最低生活标准”。这种生活标准不是固定的,而是按照每月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品及服务费用来计算公共援助基金的标准,因此被称为“送篮式”。
16、香港“综援”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居港年限,资产限额以及身体健全成人的附加准则(要求15-59岁的健康成人必须就业或积极寻找工作,包括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等。它将申请对象划分为健全成年人、儿童以及失业人士和单身人士、非健全人士等多个类别,对于不同人士的审核要求不同。对于健全人士申请综援,有资产限额,业主自住物业及单亲人士的就业等相关规定。若是单身健全人士,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投资、物业及其它可变换成现金的资产及财物)总值不得超过2.4万港元;若单身非健全人士资产总值不得超过3.7万港元。计算综援申请人的资产时,不计算自住物业的价值。失业人士申请“综援”,必须向劳工处本港就业辅导组登记,申请就
17、业辅导,然后每月到社会保障处申报就业状况一次。鉴于领取“综援”的单亲人士须负起在家照顾子女的责任,社会福利署准许他们在最年幼的子女年满12岁之前,可选择不出外工作。失业受助人如没有按照要求积极寻找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面试(包括参加社区工作),而又未能提出合理的解释,社会保障办事处可停发“综援”金。香港“综援”金种类分标准金额,补助金及特别津贴等若干种类。没有制定一个划一的贫困线,而是分类制定“综援”金额,这种做法正是考虑到了不同人群的特别需要。标准金额又分健全个案与伤残个案,按申请理由,分独居长者、单身的健全成年人、50伤残的儿童以及没有自理生活能力、需要家人经常护理的残疾儿童四个标准金额类别
18、。补助金分长期个案补助金、单亲补助金和社区收获补助金,长期个案补助金可连续领取综援金达12个月以上,可获一次补助金以应付更换家居用品的额外开支,并按不同人口数设档。特别津贴分高龄、伤残及健康欠佳人士,以及健全成人与儿童,内容涉及到租金、水费、排污费、往返医院交通费、殓葬费、特别膳食、康复用具、育婴园及幼儿园费用、学生学费、学生膳食、课本校服文具等等,项目十分细致周详。“综援”以基本的需要及家庭开支模式来确定标准,除了吃饭,穿衣,住房之外,还把人们是否能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当作基本需要,即考虑了他们的生活方式。这对保持综援人群的社会参与机会与信心,提供了有效帮助。香港综援金在动态管理环节,严格失业
19、登记和求职登记的管理工作,追踪调查,适时调整,与社会和媒体的互动做得非常好,接受媒体的监督,借助媒体的力量宣传解释自己的政策,达到与公众良好沟通的目标13。3.1.2 日本的救助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贫困问题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最为深刻的研究课题之一。大战使得日本的经济近乎崩溃。生活贫困者达1300万人以上。50年代生活保护法的实施,是日本战后贫困群体救济制度法律化的开始,其救济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国家担负主要责任的原则。将分散的救济制度统一到生活保护制度体制中,覆盖范围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差别平等的原则 ,只要其生活水准在最低保障线以下就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予以救助。战后日本的公共救助在理念
20、、管理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些变化成就了公共救助的“现代化”。日本政府对旧生活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公布了现行的生活保护法(新生活保护法)。新生活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国民生存权保护的责任,明确了无差别平等的原理,强调社会福利专业化和具体实施管理的规范化,增加了教育救助和住宅救助项目,实现帮助贫困者自力更生的目的。从50年代至今,日本的生活保护法进行了多次的修改,最低生活保护基准的确定基本上是按照缩小差距和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均衡理念。被保护家庭的消费水准占一般劳动者家庭的消费水准的比例从1965年的50.1扩大到1984年的64.4,两者间的差距有了明显的改善。1984年4月以后,最低生活
21、保护基准的确定改变为“水准平衡方式”。这一方式是根据政府对下年度经济的预测和家庭调查的结果,以每年的民间最终消费支出的增长率为基础,考虑到上年度实际民间最终消费支出,通过必要的调整得出水准平衡方式。 日本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内容:日本社会救助体系中最核心的概念是国家责任、无差别平等、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补充性保障。在操作上遵循的原则是申请制、统一基准和家庭单位制原则。 (1)生活救助。对因贫困而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的人,提供衣食及其它日常生活需求而必须的物品,主要是以给付金钱的方式进行。 (2)教育救助。对因贫困而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的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教科书及其他学习用品、上下学
22、用品、学校提供的午餐及其他义务教育中所必需的物品的救助,主要方式是给付现金。 (3)住宅救助。对住房及其维修以及住宅维护给予必要的补助,包括房租、房费、地租以及修缮费等,主要方式给付现金。 (4)医疗救助。救助范围包括诊断、用药、治疗材料、手术以及护理和转送等,医疗救助主要方式是实物给付,也有现金给付。(5)护理救助。为接受护理服务所需要的费用。(6)一次性救助。如分娩救助(孕妇分娩时给予必要的补贴)以及殡葬救助(给付殡葬所必需的救助,包括检验、搬运以及火葬、骨灰收纳)等费用,主要方式是给付现金。 (7)其它救助(如自来水费用,交通灾害保金,全国公共汽车的免乘票等)日本生活保护法里规定的国家救
23、助共有上述的7种,开展保护时是以居家保护为原则,救助以现金给付为基本原则,但在医疗救助上实行实物(医疗券)给付。救助的实施由日本厚生大臣进行全盘指挥和监督,具体措施由地方公共团体进行,实际事务由福利事务所负责,民生委员会负责协作作用,主要任务是发现需要保护者,进行生活状态调查。费用由公费负担,其中国家负担80,地方公共团体负担2013。3.1.3加拿大的福利制度 加拿大被称为拥有世界上最好的社会福利制度,其公费医疗制度、家庭辅助金,退休养老金、失业津贴、损伤辅助、社会救济金等都是最优良的社会福利制度,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说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大部分福利计划都是针对某种有特别需要的人的,你必须符
24、合这类人的条件。有些个人和家庭可能同时符合几种福利计划的申请条件。简单介绍以下几种: (1)公费医疗:加拿大具有世界上一流的医疗设施与服务,政府的健康保险包括所有主要的医疗治理,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均可申请。加拿大大约有55,000多执业医生,这相当于每520个人当中就有一个医生。政府每年在健康保健上的开支为520亿加元,平均每人享受1,800加元医疗津贴。全民实行公费医疗,包括各种化验、检查、手术等等。一般看诊不必付费,小病药费可由保险公司报销,大病住院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包括伙食和护理。 (2)失业救济:如果失业,可得到双重生活保障。先是失业保险,通常失业金最多可领取50周,大约是原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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