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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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自实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得到较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在选举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各界人大代表的比例不够优化,直接选举范围较窄,流动人口的选举权缺乏保障等,在选举实践方面,存在较大的违法行为,暗箱操作和潜规则等,这些都制约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制度和选举的实践进行分析,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拟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关键词:人大代表; 直接选举; 存在问题; 对策Comment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
2、easures in the direct election of deputy to the NPCAbstract: since our NPC electoral system conducted in 1953, it has achieved good effect, but also had some problems. In the election legal institutions aspect ,the proportion of our countrys NPC representative is not enough optimized, and the range
3、of direct election is extremely narrow, whats more, the rights of floating population are lack of guarantee. In the election practice aspect, there exist some quite illegal conduct, dark operate and latent rule, etc. All these hindered our countrys development of NPC electoral system .This paper con
4、centrates on the legal institutions of NPC election and the election practice study, so that to dig its latent problems, and then put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solutions, which will to the benefit of enhancing the conduct of NPC electoral system.Key words: NPC representative derect ele
5、ctions exist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目 录第1章 前 言11.1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11.2研究状况综述11.3研究方法与思路21.3.1研究方法21.3.2研究思路2第2章 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概述32.1我国人大代表直选的主要原则与制度32.1.1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含义32.1.2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32.1.2选举的机构与程序42.2我国人大代表直选的制度演化与基本实践52.2.1选举制度的发展52.2.2 人大代表直选的实践状况5第3章 我国人大代表直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73.1我国人大代表直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73.1.1 直接选举的范围
6、较窄,民主程度不高73.1.2 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未能得到保障73.1.3对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宣传不到位83.2我国人大代表直选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93.2.1 选举中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93.2.2 违背人民意愿,实行暗箱操作和存在潜规则103.2.3 选民参选率不高,民主意识不够强10第4章 解决我国人大代表直选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124.1改进和完善人大代表直选制度124.1.1 完善选举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实现选举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化124.1.2 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24.1.3 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更好地体现选举的民主性134.1.4 引入竞争机制,使
7、代表候选人及其当选的竞争性制度化144.2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直选合法、民主和公开、透明144.2.1 减少直接选举中的违规操作和潜规则144.2.2 改进确定和宣传候选人的方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15结论16致谢17参考文献18第1章 前 言1.1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自1953年实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选举制度不能实现它预期的目的与宗旨,在实际贯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也促成了一些相应的研究,如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研究,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还比较分散,并且只是单独地对选举制度进行研究,而缺少与实践的结合。 本文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实际操作的现状出发,着重分析人
8、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存在的诸如直选范围较窄,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以及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从法制角度和实践方面探讨应对策略,提出预防违法行为的建议和健全人大代表选举法律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等,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使人大代表选举更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操作性。1.2研究状况综述对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国内许多学者已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他们对选举制度的概念、特征、选举程序、实施功能等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着重分析了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他们风格不一、各具特色,综合各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其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关注选举制度内涵和外延。其次,注重研究农村和乡级人
9、大代表选举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选举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第三,从人大代表选举的现状和问题出发,探讨选出人大代表能否真正代表民意,是否是具有高素质的人大代表,能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第四,提出人大代表选举的改革与完善,提出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等等。1.3研究方法与思路1.3.1研究方法1、文献分析法。2、比较法。3、定量和定性分析法。4、数据分析法。1.3.2研究思路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理解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与制度规范,再翻阅相关问题的研究,结合选举制度的实践情况,深入思考其存在的问题,再结合与指导老师的交流与探讨,将问题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
10、选举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具体阐述其分别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方法。第一章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与意义、当今国内的研究现状。第二章简单的介绍人大代表选举的相关概念、原则及其发展现状。第三章详细分析了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特意分析了完善人大代表选举的建议,以及防范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第2章 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概述2.1我国人大代表直选的主要原则与制度2.1.1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含义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是指选民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方针投票选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11、决定着我国的民主程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2.1.2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53年选举法就规定了选举的原则,后面修改有所变动,如等额选举原则改为差额选举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于天伟:“中国法上的剥夺选举权”,厦门大学,2009年第3期,第14页。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主要表现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没有资格的特殊限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12、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有关人民解放军的人大代表单独进行选举和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我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占总人口的极少数,并呈下降趋势,不会影响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个选民所投的票的效力是相同的,不能因身份、地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的不同而有差别。也就是说、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既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选民有
13、任何限制和歧视文正邦:宪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5页。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选举产生。我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张宁:“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法治与社会,2010年第4期,第42页。由此可见,我国同时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
14、举各级人大代表。(4)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也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不对他人公开、不署自己的姓名,并且要亲自(或者受委托的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我国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目前。无记名投票方式已从单一由选民或者代表独立填写选票,然后再进行投票的形式,发展到一部分选举以按表决器代替填写选票投票的形式文正邦:宪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2.1.2选举的机构与程序(一)选举的机构1953年的选举法曾
15、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各级都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选举事宜的机关。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从中央到基层分两种情况,即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就其性质而言,是主持和办理选举工作的临时性机构,选举工作一旦完成即行撤销。根据现行选举法和1983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委会,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受其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委会,其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的市、自治州
16、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选委会还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实践中,一般都设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2.2我国人大代表直选的制度演化与基本实践 2.2.1选举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战争尚未结束,土地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所以全国范围内的普选制度还未正式建立。直到1952年底,随着全国政权的巩固和农村土地改革、城市民主改革的完成,通过普选的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
17、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徐燕:“选举在中国民主政治中的跟进与顾昂然回顾我国选举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人大,2009年第22期,第33页。根据1953年选举法,1953年底到1954年初,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选举,但在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文革时期,选举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又在1979年制定了新的选举法,并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进行了五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具有民主性、科学性,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随着选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以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条件的进一步成熟
18、,我国选举制度还会继续向前发展,更加完善。 2.2.2 人大代表直选的实践状况1953年的选举法颁布后,我国进行了历史上的第一次普选活动。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共有人口571 434 511人,登记选民有323 809 684人 ,占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1.18%。实际参加投票的278 093 100,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数与选民总数之比,即参选率,为85.88%。全国共选出基层代表5609 144人袁峰:“中国形态协商民主的成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学分析”,复旦大学,2006年第11期,第24页。在此基础上,组成了各基层人大,并进而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自195
19、3年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实施以来,中国选举制度的贯彻还比较正常,总的来说直接选举的人大尚能按期改选,选举委员会能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本级的选举工作,包括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分配各选区代表名额、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主持选举和投票、确定并公布当选代表等;各选民也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到选举中来,只是很多选民的民主意识还不够强,不善于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存在一些弃权的情况;在选举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出现个别的破坏选举的情况;选举的程序不够严谨等情况时有出现。总之,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实行状况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第3章 我国人大代表直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3.1我国人大代表直选制度存在的
20、主要问题3.1.1 直接选举的范围较窄,民主程度不高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953年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979年新制定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第二条)张宁:“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法治与社会,2010年第4期,第33页。,但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新修改的选举法没有对此作出改动,至今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依然停留在县一级,
21、而对县以上的人大代表都实行间接选举,这个范围显得有些狭窄,因为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非由基层选民直接选出,人民对之不了解,离人民较远。各代表也缺乏对民意的了解,不能很好的代表和表达人民的意志,这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缺乏民主的表现,而选举制度本来就应该是一项民主的制度。间接选举范围的狭窄容易滋生腐败,其选举出来的代表往往是根据候选人的社会地位、名气和社会关系等各种复杂因素确定的,缺乏对民情的了解也缺乏选民对他们的监督,这不利于民主意志的表达和诉求。 3.1.2 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未能得到保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流动人口日益频繁,流动人口的数量也不断增多,那么其相应的民主权利也
22、应该得到保障,因为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然而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并没有合理的考虑到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使得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因各种原因而被虚置。流动人口的利益和意志得不到相应的表达。根据现行的选举制度,流动人口有两种方式参加选举,一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选举,二是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隋鑫:“我国现行选举制度视域下的流动人口选举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5页。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将会产生较高的经济成本,所以多数人选择放弃;而在现居地参加选举,因为需要回户籍地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并且当地人有利益关系的排斥,所以也难以在现居地参加选举。这就使得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实践
23、中出现严重的空白。由于上述的各种因素,我国的流动人口并没有行使自己应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重影响着选举的普遍性和公平性。有的地区采取了委托投票的方式,降低了流动人口的参选成本,但因这些流动人口常年生活在外地,对户籍地的选举并不十分关心,对候选人也不很了解,所以这一票并不能在实质上反映选民的意愿。因此,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在流动人口身上处于空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设置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流动人口的被选举权更是难以得到实现,我国只有极少的流动人口当选人大代表,这只是面子工程,是非制度性的临时的安排,而且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很强,有的人在一个地方当选代表后不久就离开了这个地方,这不仅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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