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培训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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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本讲主要内容,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意义三、如何履行合同1、合同履行的主体(由谁向谁履行);2、债务人的义务;3、债权人的义务四、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1、合同的担保(事前);2、代位权和撤销权(事中);3、违约责任(事后)五、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就希望着该合同能够得到真正地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题中之义。然而,在现实中,有很多合同并没有真正得到履行,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未能履行,若考虑到资金周转的因素,未
2、履行的合同金额实际上还要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编著:新经济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一、合同履行概念,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赠与合同中的交付赠与物等),二、合同履行的意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这种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合同的履行。如果订立合同而不履行合同,则极有可能使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履行制度可以说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它既是联结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枢纽,也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具体说来,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
3、了履行合同,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的法律效力既含有合同履行之意,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动力和保障;合同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保障;,合同的保全可起到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合同的解除是为适应变化了的主客观情况而设置的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虽与合同履行对立,但在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上,两者的目标又是一致的;违约责任既是违约的补救手段,又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法律措施。,三、如何履行合同?,(一)合同履行的主体(由谁向谁履行?),1、绝大多数的合同,由当事人中负有债务的一方向享有债权的一方履行。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互负债务的,都应当向对方履行债务。
4、如果根据合同的约定只有一方负有债务,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怎么办?,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在主体方面发生变更的,仍应履行合同。第一,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根据合同的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
5、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可见,通过约定,是可以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这一般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但也不限于此,只要合同有约定即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他无权根据合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3、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二)履行方的义务,1、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是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7、合同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及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这虽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也应当履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1)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关的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根据
8、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9、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四、如何保证合同得到履行?,(一)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我国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担保法的目的。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的方式。,1、保证,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10、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应注意:第一,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情况;第二,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三,保证的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的方式,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
11、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根据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12、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二,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三,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
13、门。,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14、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质押,根据担保法第63条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
15、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应注意,第一,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第四,除了以动产质押外,还可以权利质押。,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
16、有时生效。,4、留置,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17、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8、,5、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注意:第一,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法律规定,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19、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保全制度,从一个方面更好地保障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履行的保全,是合同债权人为防止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合同债权,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债权人保全合同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第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20、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代位权应当具备的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也就没有什么权利可供债权人代位行使,也就谈不上代位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首先,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尚未到期,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对应当行使、能够行使的债权不予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
21、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但是不会影响到其对债权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没有必要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范围,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
22、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是次债务人。,2、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债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提出的,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既不能自己直接要求第三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也不能通过仲裁机构等部门来要求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只要能实现其债权即可。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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