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细则全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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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细则2015-08-06 发布 2015-11-01 实施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 发 布 批 准: 张晓明 复 审: 郑俊杰 张 昌 审 核: 李 勇 刘天斌 初 审: 李 锋 何毅斌 王春明 肖昌育 主要编写人员: 刘志成 李群山 崔云生 赖宏毅 汪 旸 徐友平李 锴 李会新 汤卫东 张 胜 李 亭 刘 涛李 勇 邵德军 朱文治 刘 俊 鄢发齐 张三洪姜 曼 郭崇军 吴 军 吴 昊 杨 超 汪 锴王英英 程 旭 付红军 刘永刚 王 虎 李 旻赵 理 张宏图 李端满 赵善俊 刘佳望 毕复明吴 涛 丁伟刚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 .1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
2、责 . . . . .2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7第四章 频率与联络线管理.12第五章 电压及无功管理.14第六章 调控运行操作.17第七章 故障处置.28第八章 调度计划管理.45第九章 运行方式管理.48第十章 稳定管理 .54第十一章 新设备投运管理.58第十二章 并网电厂运行管理 .61第十三章 水电及新能源调度管理.64第十四章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70第十五章 调度自动化管理.83第十六章 电力通信管理 .89第十七章 设备监控管理 .93第十八章 备调管理.95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术语和定义 .98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直调设备操作状态令术语规范109附录
3、C(规范性附录) 允许零起升压的华中分中心直调 500kV线路表.123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华中电网低频减载轮次表.124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华中分中心直调厂站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125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华中分中心直调范围内新、 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资料 .128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华中分中心直调厂站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管理标准表单. . . . . . . . . 130 华中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华中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 保证电网安全、 优质、 经济运行, 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及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 结合华中电网运行特点
4、,制定本细则。1.2 华中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1.3 华中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华中电网内各级电力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 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 指挥、 指导、 协调机构。 华中电网内调控机构共分四级:国家电网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华中分中心)、 省(直辖市)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 地市(区、 州)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 县(市、 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1.4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华中电网内各电网企业、 发电企业、 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
5、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1.5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电网调控运行相关各专业的活动。 并入华中电网的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运行的规程、规定等, 均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1.6 华中电网内各级调控机构和发、 输、 变电等单位的运行、 管理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华中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应遵守本细则。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1.8 本细则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2.1 华中分中心调度管辖范围
6、2.1.1 华中分中心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 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 对应的设备分别称为直调设备和许可设备。2.1.2 华中分中心直调范围包括:a) 国调直调范围外的 500kV 及以上电网,省间联络线;b) 国调直调范围外的电力跨省消纳电厂;c) 国调直调范围外的接入 500kV 及以上电网最大单机容量为 1000MW及以上电厂(机组), 及其他对主网运行安全、 流域综合利用有影响的电厂(机组);d) 国调指定的发、 输、 变电系统;e) 华中分中心直调一次设备对应的继电保护、 安全自 动装置等二次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1.3
7、 华中分中心许可范围包括:a) 非华中分中心直调的国调许可设备;b) 非国调、 华中分中心直调的 500kV 设备;c) 非国调、 华中分中心直调的接入 500kV 电网机组;d) 华中分中心直调 500kV变压器可直接联接的 220kV母线(不包括旁母);e) 华中分中心直调电厂的 220kV 出线;f) 华中分中心认为有必要列入许可范围的其它设备。2.1.4 除特别说明外, 华中分中心许可设备中的机组、 线路、 变压器、母线、 开关等是指设备本体, 不包含设备相应的二次设备及相关刀闸, 线路不包含并联电抗器。2.1.5 华中分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需要, 将直调范围内发、 输、 变电系统(设备
8、)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 2.1.6 华中分中心直调、 许可设备清单在华中主网夏(冬) 季稳定规定或稳措单中予以明确。2.2 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直调范围2.2.1 调控机构单独使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设备和子站设备,由该调控机构直接调度。2.2.2 多级调控机构共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2.3 调度自动化设备直调范围2.3.1 调控机构调度自动化主站设备, 由该调控机构直接调度(属上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除外)。2.3.2 多级调控机构共用的厂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最高一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 国调直调厂站的调度自 动化设备直调范围划分
9、按国调规定执行。2.3.3 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由相关通信机构直接调度。2.3.4 除 2.3.1、 2.3.2、 2.3.3 条规定的情况外, 各级调控机构在厂站端的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直调范围与相应调控机构直调一次设备范围相对应。2.4 电力通信直调范围2.4.1 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 由该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2.4.2 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主要指传输、 交换、 数据网设备)及负责建设的为电网生产服务的全介质自 承式光缆(ADSS) 和普通光缆,由该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2.4.3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主要指通信专用电源、 配线架、 监控
10、设备) 及输电线路上的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 由该调控机构所在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2.4.4 上级通信机构可根据生产需要, 指定某些通信设备直接调度权的归属。2.4.5 上述 2.4.2、2.4.3 条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指定由其他通信机构直接调度的通信设备。2.5 监控范围划分原则2.5.1 省调监控范围:省域内 500kV 及以上变电站。2.5.2 地、 县调监控范围:220kV 及以下变电站。2.6 调控机构的主要任务2.6.1 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 保障电网连续、 稳定、 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6.2 按最大范围优
11、化配置资源的原则, 实现优化调度, 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6.3 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规则, 依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实施“公开、公平、 公正” 调度。2.7 华中分中心主要职责:2.7.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2.7.2 对华中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 协调各局部电网的调度关系。2.7.3 负责跨省联络线控制管理,指挥电网频率调整。2.7.4 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无功管理及电压调整。2.7.5 负责华中电网 500kV 及以上主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置。2.7.6 组织制定华中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 制定调管设备月
12、 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申请。2.7.7 开展华中电网月 度、 日 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制定直调范围月度、 日前发输电计划。2.7.8 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 制定华中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2.7.9 负责华中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2.7.10 参与华中电网发展规划、 工程可研、 设计审查, 参与编制国家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2.7.11 负责直调范围内新、 改扩建工程的并网管理。2.7.12 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 负责编制、 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7.13 负责直调水电厂发电调度管理和新能源调度管
13、理, 负责华中电网水电及新能源专业管理。2.7.14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的整定计算、 运行管理, 负责华中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专业管理。2.7.15 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负责华中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2.7.16 负责统筹协调与华中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7.17 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的电网故障分析, 参与电网事故调查。2.7.18 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考核工作。2.7.19 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他职责。2.8 省调主要职责:2.8.1 接受国调及华中分中心的调度指挥。2.8.2 落实国调及
14、华中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 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2.8.3 负责控制区联络线关口 控制,参与电网频率调整。2.8.4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2.8.5 负责省级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置。2.8.6 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 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2.8.7 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 制定调管设备年度、 月度、 日前停电计划, 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 检修申请。2.8.8 开展省级电网月 度、 日 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按直调范围制定月 度、 日前发供电计划。2.8.9 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
15、根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2.8.10 负责省级电网稳定管理, 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2.8.11 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 工程设计审查, 编制省级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2.8.12 受理并批复新、 改扩建直调设备的投入运行申请, 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8.13 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 负责编制、 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2.8.14 编制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 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 防凌、 航运、 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8.15 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负责直调
16、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 安全自 动装置和调度自 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华中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2.8.16 负责统筹协调与省级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2.8.17 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2.8.18 国调及华中分中心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3.1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 下级调控机构应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接受上级调控机构的专业管理,完成上级调控机构布置的调控业务相关工作。3.2 调控机构直调范围内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应服从该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接受相应调控
17、机构的相关专业管理,完成相应调控机构布置的调控业务工作。3.3 值班调度人员是电网运行、 操作和故障处置的指挥员, 值班调度人员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 受法律保护,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 电网企业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控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人员。 非调控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3
18、.5 值班监控人员 接受并执行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在进行监控运行业务联系时应服从值班监控人员的指挥和协调。3.6 发布调度指令时, 应执行下令、 复诵、 录音、 记录和汇报制度。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首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的发布、 复诵及执行情况的汇报应准确清晰,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 值班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应给出下令时间;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下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3.7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 人身、 电网、 设备安全的,应立即
19、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销。3.8 下级调控机构、 厂站运行值班单位、 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电力用户的负责人,对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发布该指令的调控机构提出。 上级调控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应由调控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人员,由其更改调度指令并发布,但在得到答复前,仍应执行原调度指令。3.9 各级调控机构、 发电厂、 电力用户 应严格执行发、 用电指令(计划)。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计划) 发、 用电者, 值班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若影响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时,经请示调控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下令相
20、关单位采取限电、 停机等措施,确保电网安全运行。3.10 未经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同意, 任何人不得操作该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当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值班监控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人员汇报,并按值班调度人员指令及现场规程处理。 遇有危及人身、 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值班监控人员、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和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可先按现场规程紧急处置, 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人员。3.11 许可设备的操作, 操作前应经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 操作后应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值班调度人员不经许可对上级调控
21、机构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但应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3.12 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 对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系统) 有影响时, 操作前、 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3.13 厂站自 行管辖设备的操作, 如影响到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3.14 发生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 值班调度人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越级向下级调控机构调度的调控机构、 厂站发布调度指令,并告知相应调控机构。3.15 华中分中心调度许可规则如下:3.15.1 改变华中分中心许可设备运行状态的工作, 省调或厂站应向华中分中心履行
22、检修申请、 审批手续,并提出对华中分中心直调设备的影响及相应的要求。3.15.2 华中分中心进行调度许可时, 只负责审核许可工作对华中分中心直调设备及电网输电断面的影响,并将华中分中心的措施和要求告知相应省调;被许可工作的工作内容、 安全措施及对省级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由省调负责。3.15.3 华中分中心对厂站运行值班单位、 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现场工作进行许可时,只负责审核许可工作对华中分中心直调设备及电网输电断面的影响,并将华中分中心采取的措施和要求告知相应单位;被许可工作的工作内容、 安全措施及对厂站设备安全运行的影响由该单位负责。3.16 未列入华中分中心调度许可设备的省调调管设备, 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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