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明代溺婴问题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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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溺婴问题初探常建华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明代地方志、明人文集等资料,首次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地考察。认为明代溺婴习俗流行于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四省以及江南地区,在溺婴流行的一些省区,不仅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也相当普遍。大量溺女婴的直接原因,是婚姻论财带来的妆奁昂贵和普通人相对的贫穷,还有作为背景性的深刻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同时,溺婴也是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控制生育,这尤其表现在溺男婴方面。溺女婴的后果是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衡,男多女少,并导致男子成婚困难,也带来众多的社会问题。明朝各级政府以及士大夫为戒除溺婴进行了种种努力。关键词:明代溺婴 婚姻论财控制生育戒除溺女明代溺婴问题的研究,比起
2、明以前的宋代和明以后的清代来说,非常薄弱。梁其姿教授和冯尔康教授在对中国古代溺婴现象的概述中涉及明代部分, 梁其姿十七、十八世纪长江下游之育婴堂,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一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84年版第97-130页;冯尔康溺婴的父母,古人社会生活琐谈,湖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149页。沃尔特先生利用野史资料探讨了明代和清代早期溺婴与嫁妆之间的关系, Waltner,Ann.1995.”Infanticide andDowey in Ming and Eaely Qing China .”In Kinney,193218.转引自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
3、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1700-2000),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20页、271页。目前尚缺乏广泛占有资料的专门研究。笔者根据所掌握的明代地方志、明人文集等资料,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一、明代溺婴习俗的兴盛地区关于明代溺婴习俗的地区分布,成化二十一年(1485)有人建言:“浙江温台处三府人民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都察院议论该奏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明宪宗实录卷二六四,成化二十一年四月己未,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第21册第4476页。看来浙江、江西、福建、南直隶是流行溺女婴的省区。这些有溺婴习俗的省属于南方地区,其他人也
4、指出此点,如浙江人曾在福建任过地方官的宋仪望(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就说:“大江以南甘心溺女,其歼天地之和,无父子之亲,此岂细故也。” 宋仪望华阳馆文集续刊卷二学政录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以下简称“四库存目”)集部第116册492页。指出明代南方盛行溺女习俗。下面我们分省考察溺婴习俗的状况。浙江流行溺婴习俗。先看前面提到的温台处三府:温州府,正德年间知府因“民间生女辄不举” 周用周恭肃公集卷一四明故大中大夫浙江布政使司右参政陆公墓志铭四库存目集部第55册110页。而禁之。万历温州府志卷二舆地下风俗记载:“永嘉内鲜积聚而务外饰,宴会丰腆,虽中产之家,亦勉强徇俗,嫁女盛妆奁,生女多不收,无嗣者私抱异姓
5、,率贻祸衅。” 四库存目史部第210册515页。台州府,天台溺女严重,约在正德时,陈兰坡为县令,因“台故僻,俗贱女,生辄不举故痛治之。” 夏良胜东州初稿卷一三陈兰坡先生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全书”)第1269册999页。另有人也说“台多溺女”。 崇祯松江府志卷四十人物五国朝贤达,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1057页。处州府,正统年间,处州知府“因恚生女不收溺于水” 陈循芳州文集卷八中顺大夫处州知府李君墓志铭四库存目集部第31册250页。而禁之。再看其它府:金华府,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记载该府8县中5县有溺婴习俗,具体情况是:兰溪县“女生不育,惧乏资装”;东阳县“民间生女多不
6、举,故多鳏旷”;永康县“惧乏妆奁,则溺其女,惧乏聘娶,或溺其男”;浦江县“多溺女”;汤溪县“俗之嫁女,务盛奁遣,娶妇必预定婚,故多不举女,而贫家乃难得娶矣”。 存目史部第176册533-534页。值得注意的是,永康县因惧乏聘资还有溺男婴的情形。另据嘉靖浦江县志卷二民物志风俗记载:“民家生女者,虑嫁奁不足,辄溺之。”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9册。万历时人也说金华府:“俗婚姻论财,轻背盟,生女多淹死。” 万历祁门县志卷三宦达合肥旧书店1961年复印本页72/B。衢州府,嘉靖初年,杨灿任职开化县,因当地“生女不举,以啬嫁资,公痛与惩创。” 吕柟泾野先生文集卷二五皇明中顺大夫应天府丞璞庵杨公墓志铭,四
7、库存目集部第61册317页。绍兴府,嘉靖萧山县志卷一风俗:“贫者较妆奁,故有生女而不举者。”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72页。万历会稽县志卷三风俗记载当时:“婚姻论财,率破家,乃至生女辄溺之。”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28册120页。万历新昌县志卷四风俗志闺范:“生女多沉而不育,盖恐厚奁之废家也。”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严州府,嘉靖淳安县志卷一风俗:“婚姻重媒,婿家求婚,必托女家属尊分厚者为媒,礼之甚隆,惟欲媒得其人,不甚计聘财多寡。然嫁女资奁亦病于厚,女生多不举,盖有由矣。”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6册。万历续修严州府志卷二风俗说:“近因俗人偷薄,富用多媒,因贫反覆,论财索
8、奁,因嫁破产,遂有背盟之风,有溺女之俗,往往诘告,有玷醇风。”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55页。杭州府,海宁人陈确之母回忆说:“吾平生无负心事,惟于二十四岁产一女,溺之,至今为恨。” 陈确集卷一一先世遗事纪略,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532页。不过未发现地方志记载风俗谈及溺婴,可能较之浙江其它府县,这里溺婴不流行。浙江领府十一,以上溺女习俗的资料遍及温州、台州、处州、宁波、金华、衢州、绍兴、严州、杭州九府,十分普遍。江西溺婴习俗也不比浙江差多少。明朝人讲:“江西人最爱溺女。” 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三二妖人物中华书局本第771页。下面具体考察江西各府的溺女风气。南昌府,嘉靖丰乘卷三风俗志说该地
9、风俗不美而所当易之者有四,其三是溺女:“昔人载扬州之民二男五女,是风气使然也。今则相习于溺女不知其非,再育者鲜矣。甚者一举即溺之矣。孺子入井,残暴者尚悯之,此何忍焉。度其心不过虑婚费之难供也。夫婚费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体而分,犹吾之骨血也,宁忍以无罪杀之乎。断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时犹不忍焉,宁忍以方离于裹之子而杀之乎?汉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游士。今参藩潘公潢尝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贾父之思焉。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42册168-169页。嘉靖武宁县志卷一风俗志说当地俗之所当正者,就有溺女习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42册第392页。九江府,嘉靖九江府志卷
10、一方舆志风俗说该府彭泽县“婚姻论财,多不育女。”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36册。饶州府,“饶俗不举女,皆因婚娶论财。” 史桂芳惺堂先生集卷五与陈汝时书,四库存目集部第127册第97页。乐平县人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 明史卷三0一列女列传胡贵贞中华书局标点本第25册第7712页。据说该府万历时万年县 “县民弃女者载道”,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297页。溺女相当严重。广信府,嘉靖时贵溪县溺女成风。 民国吴县志传。吉安府,万历吉安府志卷一七贤侯传说,苏州太仓人张振之嘉靖时为吉安知府,“以厚风俗为首务,谕属邑省耕课桑,禁溺女。”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
11、第225页。万历吉安府志卷一一风土志记载万历初年永新人洞山先生说当地风俗变坏:“婚聘致较金多寡,娶则极妆厚薄,以婚姻为市道。嘻奚独永新然哉。乃至男女婚媾失期,甚则生女必杀之,曰毋为父母累,亦何其楚痛不仁甚也。” 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174页。袁州府,广东人郑铭弘治时为袁州知府,据说:“袁俗嫁女率倾资产之半,故生女多不举,前此屡禁莫能止。铭曰:殆未澄其源也,为定上中下奁嫁之式,奢者以僭论。令行遂无溺女者。” 康熙新会县志卷一二人物志德业,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282页。赣州府,万历初年林希泰任宁都县令,“禁溺女而生全”。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风俗志,转自江西省省志编辑室江西地方志风俗志
12、文辑录1987年内部发行,第159页。南安府,嘉靖南安府志卷十礼乐志说崇义县“土著民重男少育女。”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第438页。江西领府十三,以上资料遍及南昌、九江、饶州、广信、吉安、袁州、赣州、南安八府,几占全省府数的三分之二,分布于江西南北。湖南。岳州府,万历湖广总志卷三五风俗说该府:“生子计产授口,有余溺之。” 万历湖广总志,四库存目史部第195册第195页。这里不仅溺女而且溺男婴,溺婴是一种有计划的生育行为。还讲衡州府:“尤重装奁,故有一女方嫁,而家产荡然,致使贫穷之家或溺女不举,或女老不嫁者。”其中酃县“婚姻多不循礼,生女多溺死。” 万历湖广总志卷三五风俗,四库存目史部第1
13、95册第200页。福建。建宁府,何乔远闽书卷三八风俗志记载:“建宁,闽上游也。山峻水急姻缔论财,要责无厌,贫则弃之。故其俗至于溺女”。 何乔远闽书,四库存目史部第204册第719页。万历建阳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婚姻以资财为轻重,要责无厌,致使下户甘心溺女,而伤骨肉之情。”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28?页。崇祯寿宁待志风俗说:“闽俗重男轻女,寿宁亦然,生女则溺之。” 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1页。浦城县崇祯时也是溺女成俗 道光武阳合志义行。福宁州,万历福安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若夫俗之漓者,则童冠相狎,未成立而字,论婚以财,责备筐篚,鬻产妆奁,以致中人之家不敢举女。” 日本藏中国
14、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125页。福建的溺女习俗流行于闽北山区。安徽。广德州,成化初福建人周瑛知广德“为其州多溺女”作戒杀女歌。 瞿宣颖纂辑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二十杂风俗制度赣南异俗,上海书店1985年版下册第853页。明后期徽州人汪道昆说:“里俗贵男贱女,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 汪道昆太函集卷三十潘孺人传,四库存目集部第117册393页。江苏。前引资料说溺女之风“南畿皆然”,当包括江苏在内。广西。广西提学佥事黄佐(1490-1566)制定泰泉乡礼,“刻于广之藩司,颁诸郡邑行矣。”是针对广西社会实际的,其中说“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访出将父母送官惩治如律。近闻有等村民自杀其女,以免费奁饰,此风渐不
15、可长。教读及约正、约副宜早谕之。” 黄佐泰泉乡礼卷一乡礼纲领,四库全书本第142册600页。反映的当是广西的情形。广东。嘉靖广东通志卷一八风俗:“御史戴璟正风俗条约:一曰谕地方,男女勿弃途溺壑及拐卖银钱,离散骨肉,心亏何能善终。” 四库存目史部第189册335页。这条资料讲的是弃婴现象,结合广东在清代有溺婴习俗,推断明代的广东也有溺婴的存在。其实不止在南方,北方也有溺婴现象。比如陕西。李维桢(1547-1626,隆庆二年进士)任陕西学政,要求诸生“毋溺女”, 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一三四,四库存目集部第153册731页。可见当地可能存在着溺女习俗。由上可知,明代溺婴习俗流行于浙江、江西、湖南、福建
16、四省,在安徽、江苏、两广以及陕西等地区也有资料记载。不过目前未发现资料记载的地区并不一定不存在溺婴行为,只是说相对于上述地区而言,或许溺婴不那么盛行而已。二、明代溺婴因果的分析在上一部分论述溺婴地区分布的资料中,已经多处谈及溺婴原因。这里我们再结合其它资料加以分析。大量资料记载,溺婴的原因是婚姻论财造成的妆奁昂贵。前一部分所引资料中,有的就已指出这一情况的严重性。在浙江,温州府永嘉县人“内鲜积聚而务外饰”,中产之家“亦勉强徇俗,嫁女盛妆奁,生女多不收”。绍兴府的会稽县“婚姻论财,率破家”。新昌县溺女是“恐厚奁之废家”。在福建,福宁州的福安县“论婚以财,责备筐篚,鬻产妆奁,以致中人之家不敢举女。
17、”在江西,吉安府“婚聘致较金多寡,娶则极妆厚薄,以婚姻为市道。”袁州府“嫁女率倾资产之半”。因嫁女的妆奁“倾资产之半”、“鬻产”,以至“废家”、“ 破家”,难怪“中产之家”、“中人之家”亦溺女不惜。婚姻论财的风气是严重的,关于永嘉嫁奁之费,弘治十年(1497)任知县的汪循指出:“嫁女之家赀妆之具,动至千金,售产倾资,习不为异,病不能嫁者,多致育女不举。” 汪循汪仁峰先生文集卷一拟上兴利除害疏四库存目集部第47册189页。如果嫁女“动至千金”的话,中产之家的确难以承受。溺婴还是贫穷造成的。面对婚姻论财的风气,穷人更是不堪重负,溺女在社会下层比较严重。如前引浙江绍兴府萧山县志说:“贫者较妆奁,故有
18、生女而不举者。”万历建阳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也说:“婚姻以资财为轻重,要责无厌,致使下户甘心溺女,而伤骨肉之情。”“下户”和“贫者”应当是溺女者的主流。从溺婴严重地区的经济情况也能看出此点,浙江杭州、嘉兴、湖州三府不流行溺婴,恰恰是明代经济最发达地区,杭嘉湖是位于狭义的江南地区,富庶程度冠于全国,说明溺婴行为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密切关系。溺婴习俗流行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温州濒海阻山绝商贩,荒政废不讲。” 周用周恭肃公集卷一四明故大中大夫浙江布政使司右参政陆公墓志铭,四库存目集部第55册110页。台州“故僻”。而处州松阳“僻在山岩中”。 唐顺之荆川集卷十知县胡君墓志铭,四库全书第1276册41
19、6页。温台处位于偏僻山区,经济不发达,普通人不堪家庭重负而溺婴。福建的建宁府和福宁州,地处闽北山区,经济不太发达,溺女风气这里最盛。因妆奁昂贵、家庭贫穷而溺女固然是事实,但是首先选择溺女婴而非溺男婴,说明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前引崇祯福建寿宁待志风俗说,寿宁生女则溺之的原因是“闽俗重男轻女”。汪道昆也说安徽徽州府:“里俗贵男贱女,即闾右家数生女或不留。”作为富贵者的“闾右家”溺女就很说明问题。浙江台州府天台县“俗贱女,生辄不举” 夏良胜东州初稿卷一三陈兰坡先生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全书”)第1269册999页。庄起元也指出“浙东山多田少,地瘠民顽,其习与浙西三吴稍异。缙绅之
20、家重于嫁女,编氓之室艰于娶妇,往往不愿生女而愿生男,取始生之女多溺之于水。” 庄起元漆园卮言政部四库存目集部第184册608-609页。“轻女”、“贱女”是时人普遍的观念,人们多认为女孩对家里贡献小,将来还要嫁人,是赔钱的。广东霍姓成化十七年所定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节公家箴中有“持家之法”,载有贱视女子的看法:“俗谚有九女十贼之言,实不诬也。吾今生女最多,乃由乎命,非敢怨也。” 广东社科院历史所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73页;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3-134页。对女子的偏见产生“俗谚”,可见其普遍性。重男轻女而在生育上
21、选择性别产生了一些迷信思想,并形成了习俗。庄起元在上引文说:“不愿生女而愿生男,取始生之女多溺之于水”。其原因是民间信仰溺头胎女婴以利生男,我们使用清代资料来说明这一习俗。道光五年浙江巡抚列举民间溺女的理由,有“溺女以求男” 袁啸波编民间劝善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之条,谈的也是浙江出自同样理由的溺女习俗。江西瑞金的资料更进一步提供了这一习俗的细节:“维富家巨族子弟、富少习于不经之说,谓生初胎生女不溺则必连育三女,而得子必迟,故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当必抛弃。” 凌 西江视臬纪事卷四条款。民间要求头胎生男,否则惧怕连生女婴。由此可见,溺头胎女婴以利生男的习俗在明代浙东已有。最
22、值得注意的,溺婴也是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控制生育。这种行为在明代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题:“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六刑部类,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五册第430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看来江南、浙江不仅溺女婴,还溺男婴,溺婴已成风习。溺男婴更能说明在控制生育,前引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记载该府永康县“惧乏妆奁,则溺其女,惧乏聘娶,或溺其男。”因惧乏聘资而溺男婴的实质是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因为只有一个男孩的情况下是不会惧乏聘娶溺婴
23、的,除非家里无力抚养男婴。溺男婴反映的是父母在控制生育。绍兴府诸暨县的事例也类似,清乾隆绍兴诸暨县志引明隆庆骆志说:“婚亦论财,厚聘厚嫁,又有不纳聘财而反遗之以银币,名回盘者。及成婚,庆节馈遗无算,每为家计累,故多溺女,然亦有得婿家利益者,终不以为劝也。”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中),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826页。由于婚姻论财,聘礼和妆奁都是可观的,人们不为“婿家利益”所动,是出于“家计”考虑,含有控制生育的意思。湖南的资料更明确证明控制生育的存在,前引万历湖广总志卷三五风俗说岳州府的人:“生子计产授口,有余溺之。”这里完全是根据经济而决定生子数量,是一种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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